空白模板----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填报表
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填报表
审批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为准,非 许可项目名称前加“*”号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
√ 行政许可 行政服务 公民 其他组织
生育收养 婚姻登记 旅游服务 户籍管理 居民住房 民族宗教
非行政许可 √ 法人
面向对象
学校教育 医疗卫生 文化娱乐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兵役转业
理财纳税 交通出行 死亡殡葬
关键词
开办设立 商务投资 安全防护 变更登记 工商管理 人才资源 企业纳税 环境保护 劳动保障 质量检查 知识产权 企业资质 年检年审 破产注销
√ 建设管理
办理形式 审批数量 项目设定机关 实施机关名称 承办机关名称 协办机关名称
当场办理 初审上报办理
√ 审查办理 联合办理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鄂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共中央[2001]9 号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 防空工作的决定 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的民用建筑, 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 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 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 核,建设、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 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 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 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 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 空的地下室。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八条:人民防 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鄂州市行政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2、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开工批复 3、地面建筑总平面规划图(市规划委批准) 4、建筑设计红线图
审批范围和条件
申请材料
5、房屋立面彩图 6、工程图纸(建施、结施、风水电施工图) 7、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 8、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9、建设工程土地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11、地质勘测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与原件核对】 办理流程 特别程序及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申请表格获取方式 可否实现网上申报 咨询单位和电话 受理地点 材料存放地点 送达方式 公开方式 受理--审查--核准--报审--批准 有 10 天 10 天 不收费 √ 窗口发放 可网上申报 0711-3356409 服务中心窗口 服务中心窗口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 现场公开 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 网上公开地址 委托送达 公告送达 网上下载 √ 不可网上申报 投诉单位和电话
填报人:
领导签名:
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 : 事项名称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 子项名称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 办理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责任人 梁全胜 说明: 工作日 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1天 责任人 梁全胜 电话 0711-3356409 填报时间:
部门 申请 时限 部门 受理 时限 审查一 时限 审查二 审查 时限 审查三 时限 决定一 时限 决定 决定二 时限 部门 送达 时限 程序一 时限 特别 程序 程序二 时限 填报人:
电话 0711-3356409
说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齐全则受理, 部门 工程科 责任人 张焱 明 电话 说明:登记并审核报送资料
1天
部门 3天
工程科
责任人 张焱 明 电话
说明:依据规定核定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战时用途、 抗力等级 部门 责任人 电话 说明: 部门 工程科 责任人 张焱 明 电话 说明:签发〈防空地下设计任务书〉 部门 审批科 责任人 程国旗 说明:办理行政许可 电话 0711-3240772
3天
2天
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1天
责任人 梁全胜
电话
0711 3356409
-
说明:行政结果交给申请人 部门 工程科 责任人 张焱明 说明:专家审批会 部门 说明: 责任人 电话
30 天
电话
领导签名:
说明:请根据实际填写各环节具体实施内容和过程,以及应当予以说明的情况。
表格行数可自行增删。
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填报表
审批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为准,非 许可项目名称前加“*”号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 行政许可 行政服务 公民 其他组织
生育收养 婚姻登记 旅游服务 户籍管理 居民住房 民族宗教
非行政许可 √ 法人
面向对象
学校教育 医疗卫生 文化娱乐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兵役转业
理财纳税 交通出行 死亡殡葬
关键词
开办设立 商务投资 安全防护 变更登记 工商管理 人才资源 企业纳税 环境保护 劳动保障 质量检查 知识产权 企业资质 年检年审 破产注销
√ 建设管理
办理形式 审批数量 项目设定机关 实施机关名称 承办机关名称 协办机关名称
当场办理 初审上报办理
√ 审查办理 联合办理 √无数量限
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鄂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共中央[2001]9 号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 空工作的决定 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的民用建筑,必 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建 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 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 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 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 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八条:人民防 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条 应当修 建防空地下室,但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批准,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人民防工程易地建 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就近易地修
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3 米或者不足规定的 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 建筑首层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全理的: (三) 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 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 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6、湖 北 省 物 价 局 、 财 政 厅 湖 北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文 件 鄂 价 费 [2004]206 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 审批范围和条件 鄂州市行政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2、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开工批复 3、地面建筑总平面规划图(市规划委批准) 4、建筑设计红线图 5、房屋立面彩图 6、工程图纸(建施、结施、风水电施工图) 7、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 8、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9、建设工程土地证 1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11、地质勘测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与原件核对】 受理--审查--核准--报审--批准 有 20 天 12 天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鄂价费[2004]206 号 √ 窗口发放 可网上申报 0711-3356409 服务中心窗口 服务中心窗口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 现场公开 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 网上公开地址 委托送达 公告送达 网上下载 √ 不可网上申报 投诉单位和电话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特别程序及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申请表格获取方式 可否实现网上申报 咨询单位和电话 受理地点 材料存放地点 送达方式 公开方式
填报人:
领导签名:
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 : 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子项名称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办理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责任人 梁全胜 说明: 工作日 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1天 责任人 梁全胜 电话 0711-3356409 填报时间:
部门 申请 时限 部门 受理 时限 审查一
电话 0711-3356409
说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齐全则受理, 部门 工程科 责任人 张焱 明 电话
5天 审查二 审查 时限 审查三 时限 决定一 时限 决定 决定二 时限 部门 送达 时限 程序一 时限 特别 程序 程序二 时限 填报人: 30 天 1天 5天 1天
核实地面建筑工程面积 部门 审批科 责任人 程国旗 电话
说明:核实人防费并告知交费 部门 说明: 部门 说明: 责任人 电话
责任人
电话
部门 审批科 责任人 程国旗 电话 0711-3240772 说明:足额交费后并办理行政许可 行政服务窗口 责任人 梁全胜 说明:行政结果交给申请人 部门 审批科 责任人 程国旗 说明:专家行政审批会 部门 说明: 责任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领导签名:
说明:请根据实际填写各环节具体实施内容和过程,以及应当予以说明的情况。 表格行数可自行增删。
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填报表
审批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为准,非 许可项目名称前加“*”号
人防工程转让、租赁、抵押的批准
√ 行政许可 行政服务 公民 其他组织
生育收养 婚姻登记 旅游服务 户籍管理 居民住房 民族宗教
非行政许可 √ 法人
面向对象
学校教育 医疗卫生 文化娱乐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兵役转业
理财纳税 交通出行 死亡殡葬
关键词
开办设立 商务投资 安全防护 变更登记 工商管理 人才资源 企业纳税 环境保护 劳动保障 质量检查 知识产权 企业资质 年检年审 破产注销
√ 建设管理
办理形式 审批数量 项目设定机关 实施机关名称 承办机关名称 协办机关名称
当场办理 初审
上报办理
√ 审查办理 联合办理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鄂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 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 影响其防空效能。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人民 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平时开发利用的 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公用的人民防空平时使用,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批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 案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 遵守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 效能。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变其主体结构或者影响其防护效能改造, 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人民防空工程的转 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鄂州市行政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1、人民防空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3、人防工程基本情况材料 4、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的合同) 5、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工程责任书) 6、人防工程平时使作证 【与原件核对】 受理--审查--核准--批准--备案 有
审批范围和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特别程序及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申请表格获取方式 可否实现网上申报 咨询单位和电话 受理地点 材料存放地点 送达方式 公开方式
10 天 7天 不收费 √ 窗口发放 可网上申报 0711-3356409 服务中心窗口 服务中心窗口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 现场公开 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 网上公开地址 委托送达 公告送达 网上下载 √ 不可网上申报 投诉单位和电话
填报人:
领导签名:
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 : 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转让、租赁、抵押的批准 子项名称 人防工程转让、租赁、抵押的批准 办理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责任人 梁全胜 说明: 工作日 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1天 责任人 梁全胜 电话 0711-3356409 填报时间:
部门 申请 时限 部门 受理 时限 审查一
电话 0711-3356409
说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齐全则受理, 部门 工程科 责任人 张焱 明 电话
1天 审查二 审查 时限 审查三 时限 决定一 时限 决定 决定二 时限 部门 送达 时限 程序一 时限 特别 程序 程序二 时限 填报人: 7天 5天
登记并审核报送
资料 部门 说明: 部门 说明: 责任人 电话 责任人 电话
部门 工程科 责任人 张焱 明 电话 说明:签发〈人防工程转让、租赁、抵押意见书〉 部门 说明: 责任人 电话
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责任人 梁全胜 说明:行政结果交给申请人 1天 部门 工程科 责任人 张焱明 说明: 专家现场勘察人防工程 部门 责任人 说明:
电话
电话
电话
领导签名:
说明:请根据实际填写各环节具体实施内容和过程,以及应当予以说明的情况。 表格行数可自行增删。
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填报表 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填报表
审批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为准,非 许可项目名称前加“*”号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单建式、附建式)
√ 行政许可 行政服务 公民 其他组织
生育收养 婚姻登记 旅游服务 户籍管理 居民住房 民族宗教
非行政许可 √ 法人
面向对象
学校教育 医疗卫生 文化娱乐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兵役转业
理财纳税 交通出行 死亡殡葬
关键词
开办设立 商务投资 安全防护 变更登记 工商管理 人才资源 企业纳税 环境保护 劳动保障 质量检查 知识产权 企业资质 年检年审 破产注销
√ 建设管理
办理形式 审批数量 项目设定机关 实施机关名称 承办机关名称 协办机关名称
当场办理 √ 初审上报办理
审查办理 联合办理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鄂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 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 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九条:结合地 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投资建设主体筹措,列入建设 项目总投资,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 收。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人民防空设施必须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 计,设计文件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鄂州市行政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2、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开工批复 3、地面建筑总平面规划图(市规划委批准) 4、建筑设计红线图 5、房屋立面彩图 6、工程图纸(建施、结施、风水电施工图) 7、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 8、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9、建设工程土地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11、地质勘测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与原件核对】 受理--初审--报审--批准--备案
审批范围和条
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特别程序及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申请表格获取方式 可否实现网上申报 咨询单位和电话 受理地点 材料存放地点 送达方式 公开方式
有 10 天 7天 不收费 √ 窗口发放 可网上申报 0711-3356409 服务中心窗口 服务中心窗口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 现场公开 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 网上公开地址 委托送达 公告送达 网上下载 √ 不可网上申报 投诉单位和电话
填报人:
领导签名:
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 : 填报时间: 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单建式、附建式) 子项名称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单建式、附建式) 办理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责任人 梁全胜 说明: 工作日 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1天 责任人 梁全胜 电话 0711-3356409
部门 申请 时限 部门 受理 时限 审查一
电话 0711-3356409
说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齐全则受理, 部门 工程科 责任人 张焱 明 电话
2天 审查二 审查 时限 审查三 时限 决定一 时限 决定 决定二 时限 3天
登记并审核报送资料 部门 工程科 责任人 电话
说明:初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 部门 说明: 部门 说明: 部门 说明: 责任人 张焱 明 电话
责任人
电话
责任人
电话
送达
特别 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责任人 梁全胜 电话 3356409 说明: 时限 1 工作日 行政结果交给申请人 程序一 部门 工程科 责任人 张焱明 电话 说明: 时限 7天 报送省办专家组审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 程序二 部门 责任人 电话 说明: 时限 部门 领导签名:
填报人:
说明:请根据实际填写各环节具体实施内容和过程,以及应当予以说明的情况。 表格行数可自行增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