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预习笔记:共同加害行为
司考民法预习笔记:共同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
【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
【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在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司机丙身受重伤,出租车严重损坏。此例中:甲、乙对丙遭受的损害具有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例六】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则“甲医院”和“乙医院”具有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