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与处罚办法
北京建工集团援建玉树工程前线指挥部
工程部(文件)
建指 工2011-005号 签发人:王兴
北京建工集团援建青海玉树工程建设指挥部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与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各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指挥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工至竣工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考评,目的是为了实现项目工程预期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减少、避免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每月定期考评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使各项目经理部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管理综合考评办法
第四条 各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考评依据《北京建工集团援
建青海玉树工程建设指挥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标准》,经综合考评打分的结果,折合百分制进行汇总后,即为该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考评得分。
第五条 综合考评标准分为“达标工地”、“未达标工地”和“文
明安全工地”。每月综合考评与抽查汇总得分在平均在80—90分,且各单项评分在80分以上的为“达标工地”;每月综合考与抽查汇总得分平均在90分以上,各单项评分在85分以上的为“文明安全工地”。每月综合考与抽查汇总得分平均在80分以下为“未达标工地”。
第六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部将根据每月综合考评与抽查的结果,
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等做出综合评价。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七条 在工程竣工后指挥部将根据该工程的综合评价,对综合
考评结果达到“文明安全工地”的予以相应奖励,对综合评价为“达标工地”的不予奖励,对综合评价为“未达标工地”的予以相应处罚。
第八条 在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考评中,凡有重大隐患、
严重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或行业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为不合格。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罚则》进行处罚。并结合指挥部的具体情况对处罚项目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分包单位
1、分包单位的操作人员上岗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每
发现1人,处罚100元。
2、不按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隐患整改的,每一项处罚200元。
3、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每发生一次,处罚200元。
4、有违章指挥或施工现场5人以上同时违章作业的,处罚1000
元。
5、不执行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规定,使用伪劣产品的,每一项处
罚2000元并退货。
6、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1000至20000
元的处罚。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核查属实的,将给予项目经理部1000
至5000元处罚:
1、由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因被北京市前指通报批评的;
2、由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因被集团公司通报批评的;
3、由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因被监理通报批评的;
4、由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因被人民群众举报反映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项目经理部5000至10000
元处罚。
1、发生因工死亡、重伤责任事故的;
2、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3、由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因被政府通报批评的;
4、因其它严重违章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本办法中处罚部分自《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
起15日之内交至指挥部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保管。经主管经理批准后,用于奖励安全生产管理先进项目经理部。无故拖延缴纳罚款的,每拖延一天加罚10%,拒不交款者从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奖罚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矛盾时,按上级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建工集团青海玉树援建工程建设指挥
部工程部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建工集团援建青海玉树工程建设指挥部施工现场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标准》
2、北京建工集团援建青海玉树工程建设指挥部施工现场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月检表(表1、表2)
主题词: 规定 主 送: 前线指挥部一至四项目部 指挥部 工程部 2 011年03月18日印发
印发6份
附件1:
北京建工集团援建青海玉树工程建设指挥部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主要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进行编制。
第三条 在按本标准检查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结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组织机构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定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签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协议书》、《施工现场行政卫生管理协议书》。签定经济合同和协议书时,分包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人委托书资格的人员签署,并在签订后将保留以下分包单位资质:1、企业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工人进行职工应知应会入场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保留教育记录和考试成绩单。
第七条 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每月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检查后保存检查记录及整改结果。
第八条 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分包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后,应保存相应得违章处理记录。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保存工伤事故资料及处理结果。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及预案,并由各部门进行会签,会签后由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章 机械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中应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并定期对机械设备检查、维修、保养,留存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内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保留相应的内业资料,内业资料应包括拆装及使用方案、操作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设备厂家资质、使用期间日常保养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班前讲话记录、设备本身与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等。 第十三条 现场内各种材料应分类码放整齐,材料码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材料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钢筋加工机具、发电机等设备设施应有防雨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传动外露部分应设有防护装置。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三米内应设有控制开关。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拆装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和施工升降机时,应根据拆装方案进行施工,拆装时必须有现场安全人员旁站监督,安装后即行验收、检测,验收、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存相应资料。
第四章 临时用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应严格按照TN-S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为每台发电机设置配电箱,通过配电箱与用电设备进行连接。
第十九条 配电箱内应设置分项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应为每台用电设备配备开关箱。
第二十条 用电设备接线时应从漏电保护器负荷侧进行连接,用电设备和发电机金属外壳处应作接零保护。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内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或埋地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配电箱、用电设备的使用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麻花线作为电源线使用、用电设备严禁使用插板连接,不得使用带电体明露的刀闸作为开关。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内高大金属设施应按照JGJ46-2005临时用电规范装设避雷装置。
第二十五条 配电箱周围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六条 生活用电应设专门的线路并有明显标志,生活与施工用
电线路不得混用。
第二十七条 宿舍区应设一个带有专用插座的帐篷,以供工人手机充电等用电需要,其余房间禁止设置照明以外的接电口,如需进行电热器具供暖应设置专门供电线路,严禁工人私拉乱接用电器具。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内应配备持证电工,负责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其他作业人员严禁进行电气操作。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对电工及相关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进行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电工应对施工现场内临时用电的设备设施进行巡查维修保养,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五章 安全防护、脚手架
第三十一条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等外脚手架时,应将地面平整夯实。 第三十二条 搭设脚手架应首先编制施工方案,编制后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高大异型脚手架施工方案应有专家论证,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验收,并保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四口、五邻边应设置临时防护围栏,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保留验收记录。
第六章 消防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柴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或区域,并有明显危险品标识。区域存放易燃易爆危
险品应加设围栏。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或区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或区域3米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现场内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2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电气焊用火作业前,应对易燃、可燃物清除,无法清理的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应提前进行规划,确保每顶帐篷有两米以上的防火间距,易燃品库房、食堂等特殊场所应独立设置远离集中宿舍区,每三栋帐篷中间应设置消防水桶,有条件的应设置生活区围栏,帐篷的材质不应选用塑料布等易燃物。
第三十八条 宿舍区采取火炉供暖时,应将火炉设置在帐篷中间,不得紧靠帐篷设置,火炉烟囱穿出帐篷时应应采取有效隔热措施,防止帐篷外皮受热起火,火炉烟囱口应向上设立,防止煤气倒灌,火炉使用的碳应存放在帐篷外。
第三十九条 生活区设置食堂时应将灶台设置在帐篷中间,在帐篷外设独立的燃气罐存放间,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消毒设施,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厨,燃气应存放燃气罐存放间内与灶台进行连接。
第四十条 生活区设置仓库时应明确是否是易燃品库房,是易燃品库房应设明显标志,单独配备消防器材。所有库房内严禁接灯以外的用
电设备,不得用火炉等取暖,严禁住人。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第七章 环境保护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内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密闭容器存放垃圾,并定期进行处理,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加强场容管理,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及时处理生产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内存储和使用油料时应有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水体。
第八章 附录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北京建工集团援建青海玉树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部。
附件2:
北京建工集团援建青海玉树工程建设指挥部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月检表
表1(安全管理、机械安全)
工程名称:
注:检查项目中未涉及到的请画“/”。
北京建工集团援建青海玉树工程建设指挥部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月检表
表2(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脚手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
工程名称:
注:检查项目中未涉及到的请画“/”。
填表人: 项目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