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机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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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讨 作者:石海华
来源:《中国经贸》2014年第08期
【摘 要】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对外提供担保;能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和签订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和行政责任能力;有必要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分支机构;法律;实务
笔者在工程总承包公司从事内部法律顾问工作,公司出于拓展业务范围以更好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之需要,在住所地之外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笔者工作过程中时常遇到有关分支机构方面的法律问题咨询,现将这些问题梳理并探讨如下,以期能对实务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一、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定性
法人分支机构指由法人投资设立的,其业务、资金、人事受法人管理控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要素:①依法成立,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②有一定的可支配、使用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上看出,分支机构在形式上与法人有相似性,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与法人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
1.分支机构的“依法成立”是指其是由法人决定并申请登记而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
2.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独立核算,其拥有的“可支配、使用的财产或经费”由其所属法人提供,是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
3.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但该名称必须标明其与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但没有自己的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负责人(如经理)也是由其所属法人指派。
4.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只能代表法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活动,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
二、法人分支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