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某某市公司名称: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海南航空(A 股) 海航B(B 股)
股票代码: 600221(A 股) 900945(B 股)
收购人名称: 新华航空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某某省某某市海秀路29号
收购人电话:
联系地址: 某某省某某市海秀路29号
签署日期: 201x年6月19日
特 别 提 示
事关本收购,收购人特此声明如下:
一、本报告书由收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某某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某某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某某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经全面披露了收购人所持有或控制的海南航空的股份。
三、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控股资料外,收购人未以任何其它方式持有或控制海南航空的任何股份。
四、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所需要的全部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资料和材料进行的。除了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本报告书中披露的资料以外的任何资料,或对本报告书进行解释或说明。
释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中的词语应有如下的含义: 收购人 或本公司 指新华航空控股有限公司;
或新华控股
本收购 或本次收购 指收购人向股份出让人购买海南航空的股份以及通过董事会
证监会
海南航空
海航集团
扬子江控股
海南发展
Soros 基金
《法律意见书》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
《股份认购协议》
股权转让
参与海南航空定向增发购买的股份; 海南航空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某某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21(A 股)和 900945 (B 股); 指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指新华控股的股东扬子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指某某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指新华控股的股东Starstep Limited;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收购有关问题于201x年6月1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航空和收购人订立的《新华航空控股有限公司认购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协议》,包括其后的修改。 指海航集团将其持有的海南航空的11.85%的股权、海南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海南航空6.83%的股权以及Starstep Limited 将其持有的美国航空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新华控股的出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