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您更好地了解浙江股权交易市场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江股交中心”)特为您提供此份特别风险揭示书,请认真阅读。
系列重要提示
浙江股交中心及其指定代理买卖机构员工不得私下接受或全权代理投资者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保底收益及分担损失。如投资者接受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保证揭示私募债券业务的全部投资风险。在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特别风险揭示书,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承担投资风险给本人造成的损失。本人确认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一) 风险提示
一、重要提示
1、在您参与私募债券业务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以下政策、规则和制度:
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江股交中心制订的包括《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则制度及相关文件。
2、私募债券相关制度规则还需要不断完善,投资者须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
3、浙江股交中心实行私募债券发行人信息报告制度,并由发行人独立对所提供的信息报告负责。浙江股交中心指导和督促发行人进行信息报告,但对信息报告的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对发行人的信息报告内容承担责任。
4、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巨大波动,投资者应充分关注投资或交易风险。浙江股交中心及其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仅为投资者提供代理操作服务,对投资或交易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风险揭示
参与私募债券业务的投资者,除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1、企业风险:发行人分布于全省范围,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因其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等因素,主营业务收入可能波
动较大,甚至可能导致企业解散或破产,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
2、信息风险:发行人信息报告的要求和标准低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不应完全依赖发行人所报告的信息作出投资或交易决策,并应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
(二)责任自负承诺函
本人(即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合法投资资格
1、本人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情形;
2、本人提交的所有身份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3、本人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4、本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承担投资风险能力
1、本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私募债券业务的各项规则、制度。
2、本人在进行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前,已经对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的各项规则、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知悉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已充分理解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责任自负”的含义。本人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无论盈利或亏损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3、本人确认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4、本人因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
导致的亏损,或委托他人代理操作可能造成的损失,都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行为指引
1、投资者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应当根据相关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浙江股交中心或其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提供资信状况,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等个人信息。
3、投资者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4、投资者在浙江股交中心或其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委托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时,应当仔细办理委托手续,慎重签署委托凭证。
5、投资者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投资。
6、投资者应当知晓私募债券信息披露渠道,仔细了解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所刊内容,特别是可能对私募债券收益产生影响的各类风险。
7、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8、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禁止的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行为。
9、投资者发生异常行为,浙江股交中心或其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有权分别采取劝规批评、警告、取消投资资格等措施。
10、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浙江股交中心和监管部门根据规则制度进行的调查取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11、投资者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规则制度,书面签署本风险揭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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