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权的内容分解与立法建议
漳 师 范州学 院 学 报( 学会社科 学 ) 版 哲21
第3 0年 0期 (
第总7 7 期 ) JU0RNL AF0ZHA NZ C H0 U N R0AML NUIV ES R n ̄h o oh sHyp Sc ̄& Si n)e i ce c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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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
代表不大受捕权逮内容分解的立法建与议
李 莉( 漳
州师 范院学 政 系法, 漳 州建3 3 0 ) 福6 0 0
[摘 要] 议 不员受逮 捕 权 起 源 英于 传国 法统 ,现制实 行民 政 主 的治国 家宪 法 中一 般 都 有 此 项 制 度的 定 ,规 我
国
819 2年宪法 也 规 定了 人 代 表大 享 有不 受 逮捕 权 人 身 特 的保 别障 制 度 大。代 不表受 逮 捕权的 容 在 基本内 层 人面上 与外 国 员议不 受逮 捕 权 存在相 同 之处。 同 也时 失不 己的 特自点 。 就 我国目 前 宪和 法法律对 该 项制度 的 规
定但 言 .而存 进 在一 完步善 的 要必 。
[还关 键词 ]人 代 大表; 逮受捕 ; 法 权议 建不 立
图中分 类 号 : 91 2D 文 献标 识码 : A文 编章号 :0 4 4 8 21 )3 1—7 1 0 — 6 X( 00 0— 50
一
不受逮捕权、的 义涵 及其史历发展
的 , 法 于 国71 始 8 年5 宪 法, 法 第1 该 3条规 定 : “国
会两院议员 在 会期 中 ,经 其所 属议 院许 ,可 得 不非
不受逮
捕是 指议权员( 大代 表 )人因 犯 罪 违、 反
社秩会 或序其 违法他 为行, 暂时地不受 国会 (大) 人
因重
或 罪 罪轻受 追 诉或 逮 捕。 现但 行犯不 在此
限。 ”仿国 效 国法立的法 体例 1 。 1德 在9 9 魏玛 年
宪外 以家机关逮 捕国、 拘 禁 刑 或事 审 判的思 。意议 员
不受逮 捕的 特 渊权 于源 英国 的议 会 度 制早。在1
7法 3 第7条 和14 9 9年 邦联 国德 本 基法第 4 条6也
规 定了议 员不 逮捕 受 权。 97年魏玛 法 第 宪3 1 37条
世初 期纪. 国 上 通院过 的 一 项 决称 议: 的院议 上 英员 在集会 期 间 , 除犯 叛 罪 、 罪逆或破 坏 社 秩会 序 罪 重 .外 经 上决定院或 批 准, 得 以予拘 或押 限制 非不
规 定
联: 国邦 及会各 邦 会议议 员 ,会开期 间, 在 非“ 得 所 其属 之国 会或 会议 之 可许 ,不得 以 犯法 行
为 受而 审问 或被逮 捕 惟。 现行 犯 场 当捕 或 拘犯于 事 之 翌日被捕 者 ,在 此 。限足以限 制人身 自 , 由 至
人不身
自由 其后 ,。 国下院 通过决也议 ,出 : 国 会 英 指从
法 律和 俗 习看。 谓 议会 所特权 属 乃每于个议 员的 利权 ,以只 当议 员有 叛犯逆 罪 罪 或破、 坏社会 秩 所重
议使 员 不能 行使 其 权职 者须 ,得 该各 员议属所 之议 会之 许 可 ,得 之 。对为于 联 邦会 或各国议邦会 始 议
员 之 一切 刑事诉 讼 拘 留及 或余其一 足 切限以 制
序
罪的情形 时 , 才不 应受员 议受逮捕不 的权障保。 【1 】 劫 美国继 英受 国制 法统传和 习 惯,在 联邦 法第 宪1
条 第6款规定 两:议院 员 ,“除 犯 叛 有罪 、 国重罪或
人个 自之 由拘束 ,如得 其所 议属会 之求 要 时 完 , 全应予 以 止 执停 行” 。99 年联 邦德 国 基本 第 4 法 1 4 条6 责权 和“豁免 权 ” 免 定 规 : ( …) 经联 议邦院 “ 非
许2 可不。 得因为 涉 犯 嫌罪行 为对议 员 究责 追任或
予 以 捕逮, 在 犯 罪但时 被 或在捕犯 次罪 被日捕 的
害治安妨 外罪. 各该 开会 院 间期往 返 及于各该 院 在
途中 , 受逮不 。捕在惟 英国 国 , 美 ”所议谓员有免予 拘 的特押权, 以 民事 诉 讼件案为 。限因 为按 美照 国 仅
联邦 最高法院 的 解 释 谓,“ 国罪 、罪及妨 害 治 所 叛 安罪 重包括 ”了一 刑切犯事 , 以罪员 的犯议行罪为, , 所
不享受不受能逮捕权 N。 4 7 ̄ 13- s对议 员 的 犯罪 行 也 为承认 有 不 受逮 捕特 权 【
稿 日 】期0 o—一 2 收 2 l - l 0
2
除外 。( ) 3 此 外 限,制议 人 员身自由 或依 据第1 条8
的 规 定 入引有 针关 对 议员的程 序 时 ,均 需 取得联
邦议 院
批的 准 。( ) 邦 联 院 的要议 , 对议 求 员 4应针 的任 何刑 事 诉讼程 序 和根 据 1第 8采 取 条的序程
、
C者作简介 李莉(】 90, 广东 饶平省县人. 18 女,) 漳师范州学政院法系 师, 讲士。
博・
1 ・5
2 010隹
漳
州 师 范 学院学报( 学 会社 科 版 学) 哲
任
拘 何 和人捕身 自 其由 他限 制措施 ,均 应 停止进
行。” 外此 9,6 日本年国宪法 也 有 于关议 不员受 14
是
议 会特的权 更何,况 议 会得 以同 许 可取 消此 意种保障 ,逮受捕权 既 然 属议 会于 特权, 不议员则无
从放 弃也 从 无要求 议 取会消不 逮受捕 权 : 然 .当也 人 有认 为 ,受 逮捕 不 所权 及 的是 涉有 主观— —具 个 人和客 观—— 制 度 要的 素 虽 然, 其 以议得 的 会 意许同 可 加取以消 但,
只凭此不 推 应 导不出 逮受 捕 权的保 护目仅的 于 维限 议护 的会 运 能力 作 只 .要议 会 取消不 受 逮捕权 不, 员自 有主 的张 利 权 。议
逮 捕权规定 ,法第 5 该0 条规定 : 除 法律 定规的情 “ 况
,外 院议员 在会国开会 期 间 不 受捕 逮。会 期前 两
被 逮捕的 议员, 如其 所 属议 院提出要求 , 须 开在 必 会期 间予 释放 。以 ” 在 我国 中,第 国一部 宪法 15 新 94年 宪法 第3 7条 规定 :全国人 民 表 大会 代 代表 。 经全非 国 人民 “ 代 表 大 许 会可。在 全人国民 代 表 大 会闭会 期非 间经
全 国 人民代 大 会表 务常 委 会 员许 可 不受 逮。 捕
笔 者认为 ,不受 捕权 并 不排 除逮 员犯议罪 行 的可为 罚性, 经 议 会 许可, 行 逮执 的机 捕仍 关 可以 拘押议 员, 而且 如果 议 是员 现行犯的 ,身 就排除 本 在 受不逮捕 权 之 外此项 ,外例 规 定使即 是在对 议
的犯 员罪 行也为 认承 有 受不 逮 捕特权 的国家 宪 中也是 法此 如。所以 , 不受 逮捕权 只 是 时暂性保护议
或 者 审 判 。 ”后 修 改的部两宪 法 即1 7 宪 法其 95
和年17 89年宪 法消 取了不受逮 捕权 的设 置现。 行宪 法 即 1 982 年宪 法 重 恢 复新了人 大 代表 的 该项
人 特权 , 只身是在 原 1有 宪 法基 5础上 做了些 改94 年
。 变现行 法 宪 第 74 条 规 定:全国人 民表代大会 代 表,“非 经 国人全民代 表会 大主席团 许 ,可全 人国 在 民表 大会代闭会 期 间非经 全 人 民代 国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许会可 .不受 捕 逮或者 刑 事审判 。 比” 1 5照 9 4
员不
因 犯罪行 为 或 其他 违 法行 为,遭 而受他 其
家机国 关的 捕逮 或刑 审 事 ,其判属 于 一 种诉讼程序
上 个 的刑事 人追 诉 碍 障不。 受 逮捕权 真正的 意
义在 于止防 司 法机 关 用滥 捕 权逮 。限制议员 的 身人
年法 的宪定规可 以看 ,出者在 可 许主体上 。 两特
范 权围上 ( 律 果 效 不 同 ), 5 1法有 即 9 年4宪 法 3 第
7 条是经全国人 大 可 , 1许8 而 92 年法 是宪 经全国人
自由 ,破 议 院正 坏常 能职 发的挥和 神 权圣威 , 非 “ 谓议 员 有 与众具不 同 特的 权, 令 作奸犯 ,科纵 亦不
能予 以逮捕 ”  ̄7。 此 , 受因捕逮 权, [4删 2 P不 从本 源 上
大主
团许席 可9 ;4宪 法是 年 受逮不捕或 审 ,判 15 而
819 2年宪 法不 是逮受 捕或刑事 判 , 言外 审意之
是 , 国全人 大表代受 民事 判或 行 审 政审判 无 需, 经 全 人国 大席 团或常主 委 会可 。另许 ,外 实 国我宪 法其 第7 4 的规定条 。 为 受“ 捕 权逮和刑 事 审 权判 ”称
和不法 立目上来 的看, 于 会 议特的权 。属
三 、 受逮捕权的 内容解 和立分完善法建 议 不在 者看来 笔 。不 逮捕权受 的内主要容 由 享受不
更为恰 当, 为概 了念统 一起见 , 者 此在统称 为但 笔 “受 不捕权逮” 下 同。
二, 不受、逮权 的捕权力 ) 利(性质
受逮捕 权 主 体 的 间、、 时 外 规例定及法 效 律等果方
面构成 , 就我 国 目 前宪 和法法 律 此 的对规 定 但而 言。还 在存进步完一 的善必要。
) (常 委于 会 成人组 员 不 受捕逮权 的立法 一
推定关
不受 逮捕权 目的的 在于 障议保员 (大 代表 )人 个人人 身 自 由免受 国 权 家力 的逮 或捕 刑 审 判 事 , 避议免 会 大 )(人 组成 因 人人 员身 由自受 限制 而 失 去运作能力 。 然 其竟究属 于 员议 个 人的利权, 还 是属 议于会的权 力 ,则 有 不同的 看法:有 人 认 为, 1 3 不 ]
根 据我 宪 法国第 7 4 条的 规 定 全 :人 大国 代 表 。“经 全国人大 主 团席许 可 非,在全 人 国闭大 期会
. 间非 全经 国大 人常 会委 许可 。不受 捕 或逮刑 审 事判 ” 因。 此 ,国 人代大表是 享有 不 受逮捕权 的当 全
然 主 。体同 时,国人 大 织组法第 4 地和方 全 组4条
织 法 3第5 对 宪条 法第 作 7了补 规充 定将, 4条
受 享不 逮捕 受 的主 体权 围扩大 到范 县 级以地方上 各
受 逮权 捕主的要 的并目 在非 于保障 个别 员议 的利
益 . 止或延 合缓 法的国家 追 措 施 ,诉系保 护议 阻而
会的 正常 运作 , 因 此 ,整体 而 言 ,受 逮 捕 权 就乃不
级人
大代 表 。 于何至 为人代大表 , 人大常 会委成 组
全① 人大组织法第国4 条 规定: 全人国民 代表会代大表经全国非人代表民大会席主许团, 可 “ 在全4 人国 代民大会表 会期 闭间非经 全国民人代 大会表常务
委 会员可许 .受逮捕不者或 刑审事判。’’ 地 组织法第 方3 规条定 县:以上级的方地级人民各代大会表代表 ,5“ 非经 本级 民代人表会主席大许可,团在大会 会闭 期 。 非间本经级 民人代大表会 常务委会员许可 . 受逮不或者刑事审捕判a ”
・
1
・ 6
李 :对莉人 代大表 不 受 逮 捕权 的 容 分 解内与 立 法 建 议
第3
人员期 专和门 委员会 组
成 员人 否是 包括在 人 大代 表 范之 围并享内有不 受 捕逮 权 特。据 根我国代 表 法 第2 条定规, 人国大 代 和表地方 级各 大代人表 , 全 依 照法 规律定 选 产 生 ,全举国 人 代大表是 最 高 国 家 权 力关机 成组人 .员地 方各 级人 大 表代是 地方
级各 国家权力 机关 组成 员 。 全 国人 人大组织法 第 2 3 和第 条 53 条规定, 委常会 组 成人 员全 由人大国 从代 表 中选 ;出专 委员 会门的 任主委 员 主、任 各
论上人大副代 表经选已举产生 了( 间 选举接中, 在 要经 代 表格资 审 委查会员 查 ,审 经委 会确常 认表 代 并资格
是有效 否)。 惟 选从举结果确定有效 并予以宣 布。 到 人大代 在表 大会 人上 议使 职行 .权 往往 有一还段
时间 , 因此 ,
人 大 代表身份 , 究竟应 从选 结举宣 果 布 时起算, 是从新一 届 大人立 成时之起算呢? 还 笔 者 认为 。 题 ,问此 从全 国 大组织 人法第 39 规定 和条方 地 组法第织3 3 规条定 以。看 答出案 全。国 大人组织 可
员委和委 员的人选 ,由主 席 在团 代 中表提 . 名会大 通过 。地 方 织组 第法3 0 条和第 4 条l规定 。 、 省
自治区、 直辖 市 , 自治州, 的 市区 的人大 据 需根 ,要 设
法第 3 规定
。 国全大 代表 人期从 任每 届 全人 9国条大举
行第 次会一 开始议, 下全届国 人 大举行第一 次会议到为止 。地方 织法第 组 条 规3 ,定3 方各级人 地 代表大任 期 ,届本每 人大举行级 第一次会议开 , 始从 下届到级本人大 举第 一行次议 会止。为。 即 人 代大 表
的任 是期从本 级 人第大 次会 一 开议计 始 算 . 的也 就
可以 置设 门委专 员 会, 专 门委 员会 的任 委主员 、 各
主 任副委 和委 员员 的人选 , 由主席 团在 人 大 代 表中 名 ,提大会 通 过 ; 、 省 自治 、区直 市 辖, 自治州 , 设 区的市 人 的大 常 会 由委本级 人 大代在 表中 选举产 生 ;, 县 治 自县, 不设 的市 , 辖 区 的人区大 常 会 市 委本级由人 大 代在 表选 举 产 生中。 从 上 述法律 定 规 看 人.大 常 会 和 委 专门 委 员 的会 成组人 员 都从 是大 人表代 选中举 产 的 ,生们 身本就是 人 代大 表, 他 自应享有不 受 逮 权 捕保的障 。 但问 题在 于, 国 全 我
是说
, 本级人 第 大一会次议 开 始 ,大 表代才职 就从
人任上, 具 有才履行 宪法和 法律所 赋 予各的 职权项的
代表身 份 因。此 ,级本人大第 次会一议开始 , 大
人
从代表 才 有不受享逮 权 捕。而从且我 国 宪法 第7 4条 规 定中, 得能出相 结论 同 。宪法国第7 我 也4规条定 , 全 国人大代 表在会开 和 会期闭间 , 未经许 可 ,不受 捕或刑逮 审事 判 那,么至少 全国 人 大已经 “ 会 ”开 , 了
而
国 大组人织法 、 地 方 组 法织 和 代法表在 规 定 人大 代 言论 表责免 权 同时的 , 都 规 了人 大定 常会 委组 成 人 的 言论员 免 责权,而 ①在不 逮捕 受 权 方 面 ,仅
明文 定规了 县级以上 人 代大 表 的 受不 逮捕 权. 对
此时
的 开“ ”按 照会 宪性解合释则原 , ,至应早为全 国 人大第一会议次, 为因, 是第次二 或 三第、 五 果 四如
次、会议 , 国 人大代 表 已 经任上 了 ,表身份已 经全 其
确定 代 , 而了此且时 ,使 即全 人 国大 开不会 闭(会 ) 也, 可 由以 国人全 常委会许大可。 此因, 人国大 表代 至 全
人 大常委会 组 成人 员的不 受 逮 捕 权 , 只能从相关
律条 文 法中推 出导 。不来受 逮 捕权 和 言论免 责 权同为 大常人委会 组 成 人员执行 务 时职 来 自宪。法
早 应在 国人 全大 一 次第会 开始议 才 有 享不受 捕逮 特权 国人 大代 , 表任的是期全 国 人大代 享有表 不全
受 捕逮 权时间段的。 方 各级人大代 表也 同如此样。
地和法 律
面 的保方障 .尽 管 两 在者 保 的障强 弱 度 程法 律和性 属上 ̄1 a 2有所 不 同 在。 法律 规定 方 2-”4( 9 ov但 式
上 都应采, 用明 文 规定 的方式 为,取可 。 似 ( ) 不受逮捕权于 的间推时 定二 关 不 受 逮权捕的主体 既然 人 大代表是 ,那么 。 不
() 不于逮 捕权例外规受定 的商榷 三 关() 1现行犯
是否全不适完 “ 不用逮受权捕”
? 我宪国法 第7 4 只条对全 人大国代表 不受逮捕
受 逮
捕权 的时理应 间具是 人 有代 大身表 份 的候时 。 但何 时 开始具 有 人大 代身 表份呢 ?从 举选 第法4 2
条规 看 定,选举 结果由 选 举员委 或会 民代表人大会
权 作了原性则规 定 ,全 国人 组 织大法第 4条4第2 款、 方地织组 第法 3 条 5、代 表 第 法 O3条 1第 款 仿 。
效外 国法宪 的立 法体例 对, 宪第法 7条的4则原 规定 做了充 ,补规定 了, 大人代 表果是 如行现 犯被留拘
主席
依法团定确是 有效否, 并予 宣以 。此时布。 从
理 言①论责免是权指大人代表人在 民表大代 会的内言和发决 表 ,在外不受会律法追究意的。思我国宪 法第7
条 、5 全 国人组织大法 4 条 第 、3 方组地法第织 3 4
、条 代法表 第2 都条明文规定了人大代表的言免责权论不。逮捕权受和论免言权都是责人大对表履代行职时 务特别的 保障。 9
②不受 捕逮权具很强的人有身属 . 重于性人 大代对的表身保人障 ; 着育论免责着权眼 对于人大代在人大表会 上发言议和表决的 免保障。不责受捕逮 权的
保只障相是对 . 的有其行现犯 的外 例定和规人大主 席团或常委 许可会例的规定 ;外 论言免责权一般用绝对采保 的障方式, 美如国法第宪l 条第 6 款 定 :两 规。 院 员对议其在两院于内所表发的 演或辩论 说. 于何任他其方不受地讯问。 我国 宪法 7第条规定 . ” 5 全国人大代 表全国人在各大种议上会发的言表和决 不.法 受
律究 追。 14惟 99德年国 本基法 4第6 第条l 款 世在范围首界开论言责免相 对权 保的障先 . 例议将员在 会上的议谤诽性论排除言在论言责权免范围 外之究其 。原
因 湾 .学者 陈 新民 论 述 。有台
・1- 7
漳州 范学 师 院 报(学 社 会科学学 版 )哲
的
,执行 拘留 的 安公机关应当立 向人大即主席 或
人团 常委大会报告 。不受 捕逮 的权立 目的主法 在要
于则第
2 0条 参和议 规院则 第2 9 条规定 议 院 内 1, 1 部 现行有犯 时 没 ,议有 长的 命令不得 逮 捕国 议
员。 会 埘‘ 脚翻台湾 地 区 学也认 为 者,对于 外 院的行现
防对止人大代 表 恣 意捕逮或 拘 留 以确,保实 人障大
代 执表行职 务时 的 身 自由人 , 现 行场 犯合 ,在 并不 在此存项疑 虑 ,于 阻 止 犯罪 为行的急 迫性 、基 必要 性和保
全证 据的要性 重 自,拘 留得人代表大 。
犯 可径 逮 捕 ,行但对 于院 内 的现行 犯应 由议长 下令 逮 捕较 为 妥当 。(2依 照 我 刑 法 国分则 定 规. I 6 )B 现 行 的犯犯 罪 点 也地 有 能发可生在 人大 或人 大 常 委 会 场 会 内之 ②我 而国 国全人大 组 法 、织方 组 地, 织 法和 大及人其 常 委 会议的事 规 则中.均 有没对 发 生在人大或 人 大 委会常会 场 内现行 应 采犯取何 措种 施规定的。 人代 表大民 会我是 国国权力家机
, 在 关国家权力 体 系中 处于核 心的 位地 , 了 尊其 为
我
国 刑事 诉 讼法 第 6 规条定 现了 犯 或 重行 1
嫌 疑分 大 的子七 情 种 ,形般 而 , 言行犯 的是 一指 现 第一 情种 . 形正即 预备在 犯罪 实行、 犯罪或 犯 罪后 时即发被觉 的。惟 我 国湾 地台 区法律 有
现 行犯 和 按 现 犯 对待行 的 “ 现 行 犯” 准 。在 台 湾 国 民,会 “ 大表代 ”除 行现犯 外, 期会中 ,经 民大会 “ ,”在 非 国 可许, 得逮 捕或 拘禁。 同 时 ,国 台 湾 区刑地事 诉不
我重人 民 代 表 大会这 种 核心 地 位 及 神 圣 其严 尊 似 应 效, 日仿本 制 法, 对于 人在 大人 大或常委 会的
内
法第讼 8 条8第 2 款 规定 , 在 实施罪中 , 实 犯 或施 即后被发时觉 者 为现行 犯; 3 款规 定, 下列情 第有 形
一之,的 以 现行 论犯: )追 呼为 犯 罪 人 者); 1 被2
现 行犯
应,报 请人 大 主 席团 或人 大 委会 常先事 批 准
始,得 拘留 。
( 力 )机 行关使 程序 意 义 还 实 质是 意义 上 2权
的逮许捕可 ? 权
因 持 有凶 、器 或 其物 他 物件 , 于 身 、体 服 赃 等或衣
处有犯露 罪痕迹 . 可 疑犯 为罪 者 。人 又“ 显 台湾司
我国宪 法 第74 规条 定 ,先 经全国人 大 主席 事团 许可 ( 国 人 大 会闭 间期 ,全 经全 人 大国常委 会 许 可 )的 . 可以 对全国 人大 代 表 行 逮执 捕或 事刑审 判。许可指 准“ “” 批、 意同” 的意 思, 人 国大代 表全 受 到逮 捕或 刑 事判 时审 ,提交 全国 人 大席主团 ,
通要 表过 决 .过 半 以 数意才 能 执行 ;同 会 会闭 期 间 大 要提交 全国 人 大 常委会表 决 以常,委 会组 成员人 过半 数意 才 同执 行 能有 。关执行 逮 捕或 刑事判审
法
院 ” 官法释字 第9 大0称号: 谓 现行 犯 系 刑指 所 事诉讼法 第8 条 第 款 2的 行现 犯, 条同 第3 款8
以现及行犯论 而 言 者 比。照台湾 地 区准现 行犯 的 情 .形其实 际上 与陆大刑 事诉 讼法 第 条6 2第3 项 、 规1定的情 形相似 ,我们 也 可考以 采虑纳 台 地 区 湾的法 ,做 诉 法刑第 6 条 第 2 (项 害 人者或 在 1 被
场 亲眼看 见 的将人指 认 他犯罪 的 第)3项 ( 身边 及
或 者 在住在处 发现有 犯 罪 证 据的 ) 的情 形, 现 以“准行犯 ” ,括在 现 犯 的行延外之 内 。 ‘论包 ”
机的关应 向大 会主 席 或 团常 会 委 提出求 逮捕 或要 刑 事 审 判的请求 , 正式用 书形 面式具体说 逮明捕 或 事 审刑判 的 由理 以作, 人为 大或 人常大 委会 裁量 许可与 否 参 照 的,不 仅能 某 案有以 捕逮或刑 事审 判上
必的要 性 等 空 的洞理 由请求许 可 ,而 使人
人对大代 表 为现行 犯执行 拘留 ,时采是 向用
人 大席主 或团人
大 常 委会事 后报 告 方的式 ,处 此的现犯行的犯罪 地 点应 理 为解在 人大或人 大常 会 会委场之 ( 现行 外 犯的 形 下情 ,嫌罪疑 人 的人 准 犯身 在大 或人 人 大常委 会 会场 之外 ,是)为 当然之 意。但 果 现如 犯 行 是人在 或人大大 委 常 会会 之场 内正 在 预备 犯罪 、 实施犯 或罪 罪 后 即犯 被时 觉发 的. 以 及 “ 现行 以 ”犯 场合的 , 行 拘 的公 留 准安论 执 机 是关 可 否径行以拘 押 大 代人表 ,不而 需征 得要
大或人 常大委会 法 无作 判出 断【 。 2埘 】 ㈣ 同时 , 人 大 或大 常委 会行人使 许可权 ,应 依时合义 性务裁 量
的 原 , 方则 面 考人虑 代 表大 的逮捕 刑事 审或判 ,一
有 正 无当 理 ,由 人果大代 表的犯 罪 嫌 疑重大, 且 如
毁灭有 证 据 逃亡或可 能的, 即 予 以有捕逮 的要 ; 必 另一方 面 考 虑人要大 表代的缺 ,席 人对大 人或
大人 大席 主或 人团大常 委 的会事 许先 可呢 ?此问 在外题国 制一 法般为否定 答案 。如在日 ,本 议 院在内 为 现行 犯时 , 不 逮 受捕权 不 限制 ,受 照 议众院规 按
常委会 的 正常
运 作 有,无 重大影 , 如果 受响逮捕 的 人 代大 表 的缺 席 会, 严影 重 人大响或 人大 常 委会 常 功能 正发挥的 ,即使 正有当 逮的捕 由 理, 然 可仍
①有学者 认为 事.讼诉法第 8 刑 条8 第 款 的3“ 现 犯行 ” 包 括 在行现 犯 概 念 之 内 ,湾 台 界学 普 的 见遍解 。 , 准是
②
例刑如法分则二第“ 危章害共安全公 罪 ”中第的14 、条 1条、41 条等犯0罪行为可能都发在生大或人大人常委会 会场内。之1 第 2 3 第
・
・ 81
李莉 : 人对大 表代不 逮受 捕权的 容 分内解 与 立法 议建
第
3期
以
绝许拒可 逮 捕 ,以 此 衡平 家 刑国 权 与 权力 罚 机 核关心地 位 尊严 之 和间 的 系关 。
的人 表身 免捕权有 关 阐 : 在代 表述法 制定 之前 ,对 于乡 、 人 代 大表的人 身 免 捕权, 镇 法律没 有作何任
( )力 机 关的逮 许 捕可可 否 附 件或期条限 ?3 权 然既 非现 在 犯 的行情 况,人 大 表代的 捕逮 或
刑审事判 须事先得 到人 大席 主团或人大 常委 会 的
规定 当, 时主 考 虑 , 要 国我 、乡 级一政 权 中, 在 镇 没 有 相 一应级 的司法 机 关, 因此 不存 在法 司关 和
机们它的 作工人 员 为逃 避代 表监督 而 代对 表施权滥
许可 么,, 人大那 席主 团 人 或大 常 会委的许 是可 否
的情况 力考。 虑到乡 、 的 一 些 殊“情况 引 号” 镇 特 为(笔者 注加 ) 代 法 表 定 规对 乡 人、大 代 的表司 ,镇 法 保 护。 与对 其他各 级人 大 表代 司的 法 保护的 规定
是所有 别差的 ( 者 是 采事 后报 告的 方式 , 者 前 是后事采先 批准 的 方 )式【 照此按 义释 解理 的 话 ,。l7 ㈣ 么 此那处的 “ 殊 情 况” 的 哪些 情况是呢 ?不 特 是指
可 以
带附 件条或 期呢?限 此题 ,问日本 曾有 实例 在 发生
1。 9 45 年(和二 九年十) 昭2 月 32, 日议 众
对院 批逮 准捕 议有 田员 郎二的请 求 决, 许议 并可附 期 有限 3月到 日3 为止, 东京地 法方院认 为 , 但 规
期 定限的 逮 是无 捕 效的,结 果超 了 3过月 日3也
没有释放
有 田 二郎议 员嘲 。03 从 理法讲上, 大3 4 - 3 ) 人主 团席 或人 常委大会 既 然对 逮 或刑 捕 审判事 人大 代 表 有全 许 可 部 或全 不部许 可裁的量权 , 那么, 对
有期 限附或条件的许 , 可认 为 可 以是的 。人 大主 应
是
前提 到面 的 在 乡 一 、政 级 权 中 镇 。有没相应 的 一级 人 大
委会 和常司 法 关机的 设 置呢笔?者 考查 地
方
组织 法 第8条 级县以上 地 方 级人 各代 表 大会民 权职 和第 条9乡 级 人 代 表民 大 会职 权 的规定 ,也 就
是本在 人 大级 常委会 和司 机法 关的 置 设 。上乡
级 人 的大职权 与 县 级以上 级 各人大 的权 职存在不
席 团 或人 大常 委 会 许 的 因可为是 对宪 法 障的人 保大
代 不受 表捕 权 的解逮 除,是否 可许 全完 靠人依 主大 团或人 大席 委常 会的裁 。附定 期 有的限许 可
同
,果如承认 这 些 “殊 情 ” 况 的重特要 的性话 ,许 也 一 定在层 面上 以可 说为明 什么乡 级 人大代表在 不
身本就是许 可 一种 的 是许 可 的,必 然延伸 因。而 对
条 附件 或期限 逮捕的,在 政 上治是 否 确正 尤当别
逮受捕权 保 障的上 与县 级 以 各级上 人大 代表 存
在不 。同但是 ,受 逮 捕 权的 设难 置仅道仅 是 为了 防 止来 自本不 司法 级机关 的迫 吗害? 在 国外制法中 。 司
法 系一统 般都 是垂 直 独立 设 的置 ,存不在 地 权方
论
.在 但律 法上 是可行的 。 ( ) 捕 乡镇人 大 代 表 的事 后 许 可方式 是 否 4逮
合 ? 理
还有
一点 值 得 注 意的是 我.国 代表 法 第 3O 条在 。 县级 对上 以各 人 级 大代表 的不 受 捕 权采逮
力机 关产 生 、免地
方 法机 司关 的题问。 方 员议 地罢 的不受 逮 捕权 不 仅仅是 为了 止防 级本 法机司 关滥 用 逮 权 捕还 应,包 括 防 止来 下 级甚 自 至是级 司上 法 关机的追 诉 或滥 捕。 植移 于 外国 法 的制不 逮受 捕 权 ,用在 我 国各 级人 大 表代中 , 适应 有相也 同的
用
与宪法 第 4条7 同相例体 规定 的时 (同 用 事先 许采 的方 可 —式 非—经 本级 大 主人席 团 先事许 可 , 在本 级大人 会 期闭 。间 非经 级本 人 常大委会 事 先 许 , 可受逮捕 或 事刑 审 判 )对 于 乡 不 , 、族 乡 民 镇、 的 人 大代 表的 逮捕 刑 事或审判 .用采 后报事 告的 法立 例。代 表法 第3 0条 第 3 款规 :定、 乡民族 乡 、 镇 的人
民 代表 大会代 表 。如 果 被 捕逮 、受 刑事 审 判、或 被采者取 法律 规 的 其他 定限制 人 自由身的 措施 , 执行 机关 应当 即报 告 乡立 民、 乡族 、的 人镇
理解 既然。 此如 面所说。的“ 前特 情殊 况” 际实上已 经 消被 除了, 者 在 法 上是理站 住 不脚的 , 一 步 或
进言 而对 。乡 人 大级 代表不 受 逮捕 权的 规应 定县
与
级上 以各级 人大 代 不表受 逮捕 权 用 相采同 的立 法 体例 — — 先 事 许的可方 式。依 据宪 第法7 的立 4 条
目的法, 所谓 许 可 仅 事 先许 指可而 言不, 以事得 “后 同意 的方 式加 以 补正 】” f 3 。事以后报 告 方规 定
式民代 表会大 按。 行犯现例外 规 定 情的形 。 现 行 是 排 犯在除 人大代 表 受不逮 捕 权 范围之 外的 ,对而 行 犯现 的人大代 表 的 留 也 拘是 采用 事 报 后告 方 的式 ,似这乎 在 一 定程 上度 导推出 ,乡 人级大代 表 不
的不
受逮 捕 权, 本基上起 不 防了止 司 法关 机滥用 逮捕 权 制人。 大 表人代 身 自由的作 用 因。此 , 限对 乡级 人大代 表 不 受的 捕逮 权也应 用事 采先经人 大 主 席团 许 的方 可式 。不受逮 捕权 不 应 在一乡级人 大代表 中出现 断裂现 象。 ・
享有 不 逮受捕 特权 的 保障。对 此 问 题可以 参见 代 法 表起草小 编组的 《 表法释 义 》代 中 对乡人级大 代
・19
2 01 0 血
漳州 师 范院学 学报 ( 学社会 科学 )版哲
(
) 关于四不受 逮捕 权 的法 效 果 (律 )不 受 逮权捕” 民事 审 判 与行政 审 中 判“ 1
的在 用
运事
案件 ,取 其 他 限制代 表采 人身 由 的措施 . 也应 自
当 包在括 , 内有区 的别 ,是 大 代表人进 行刑 事
稍 对逮
或审 捕 时 ,判事 先得 ( 到 大席主 或人 大常 团 应
1人 594 年宪 法 第3 7条规 定 全 了国 人 大代表不
委
)会 意 同 代, 表采 取其他限制 身 自人由 措 施 对的 时 ,事须 后告 得到 报许 。可 ) 不受逮 网捕权 ( 既必然 的 目 的 要主 于 在 止防 其他 国家 关机 用 逮滥 捕 权 .
受逮 捕 权不和受 审 判权 , 92 宪年 在 法 本基 恢 1复
8519 4 年 宪法规 定的 础基 上, “将 受 不捕逮 或审 ” 判
为 “ 受 逮改 捕 刑或事 审 判 ”表 明 全 国 人 大代 表 不 .
果如 受民或事行 政 审判 的, 需 要 经不过全 国人 大
限
制 人大代表 的人 身 由自 ,妨 害 人会议大 或人
大委会 常的正常 行运,那 ,么对宪 法和 法 律定规的 “ 逮捕 ” 采广应 说 ,义 括其 他 限制 人大 代人 表身 , 自由包的强 制 性 施 。因为 ,措 果 只将如 逮“”捕 涵义的 定限 刑于 诉事 讼过 程 人中 民 察 院批 准检人或民法 院决 定 , 安公 关执 行机的逮 捕 ,其他国家机关 就 可 能 过绕刑事 逮捕 , 而 采用 其他 强 性制 施来 限措制 人 代大表 的人 自由 , 而 达身 到排 异 除的己 目的 从 ,
主 席或团 全 人国大 常委会 许 可 的惟。此 处 的 “ 逮捕 ”应 如 理何解 ,否 仅包 括 刑事 诉 程讼 中序 ,是
公安 关 机执行 人 民,察检 批 院准 人或 民法院 决定 的
逮 捕
还,是 应扩 及到 一切 限 人 大代制表 人身自 由的强制 性措施
, 例 对 人如 大 代 的行 表 政 留、拘视 居监 住 、保候取审 、 劳 教 养 等 。而且 。动照 事民诉讼 按 法第 十章 对妨 “ 害民诉事讼 强的制 施 ” 的措定 和规
而此
时 不受 ,逮 权捕的规 定实 只能在际很小 的范 围 内达保 障人到 大代表 身 自人由 的果效。 竟 对毕 代 表 取采其 他限制人身 自 由的 施 的种措 类 多刑于
事诉 过讼 程中 逮捕 的为 ,充分 了 障保 大代 表人的 人 身自 ,由使 其 能更 地好 行宪履 和法律法 赋予 的 职 责应。 将其他 限 人制身 由自的强制性 措施 包 括 在不 受逮捕权 的“ 捕 ”之围 内。 范逮 同 ,时 大
人代 表 民事 或 行政在审 判过 中 程行的为 招致来 自人
行
政讼 诉第 法4 9条 规的 ,定大代 表 受在民事 或人 行政
审判 程 过 中 (需要人 大主 团席或人 大委 常不 会 的许可) 的行 ,为能会 致招人 民法 院 的 法司拘 可
或 留 追 究 事刑 任责 例,如 民事 诉 讼 法第1 条 : 2
0“诉讼 参 人与或 其他 人
有 下列 为行之 一的 , 民 法 人 院可以根 据情节 轻 重 予罚以款 拘 、 ;留构成 罪 的犯, 法 究 刑追 事责 任:) 造 、 依1伪 毁灭 重 要证 据 ,妨
碍 民人 院法 审理案 件 ;的 2 )暴以 力 、 胁 买、 方 贿
法 阻 威止证人 作 证 指使或、 买 、 胁 他 人作 证 的 ; 贿 威 3藏 隐 移、 、卖 、 已被损 查封 、押 的财 产) 转变 扣
”毁… …
法民 院 司的法拘 时 ,留也 须必获 人得 大 主席团 或
人 大 委常会的 可许 。且 事 先是许 可 , 而不 采取 能 事后 报告 的方式 用,事后 告 报方式的 逮 , 捕 采身 就
本
:
政 行 诉法 讼 第4 9条:诉 讼 与人 参其 或 “他
有没为 人大 代表提供 不受 逮 捕 权保的 ,障也不 符 合
不受逮 特权捕 的 然 应涵 。而且 ,义我国代表法 第 3条第O 2款也 规定 , 县 以级上 的各人级 代 表大 ,对
人
下有列 行 之为 的一, 人民 法院 可 根 据情以节 轻
重
.以训 诫、 予令 责具 结 过悔 者或 处一 千 元以 下 的款 、罚五 以 日下 的拘 留 ; 成犯 的 罪 法 ,追 究 十 构 依 刑 事 责任: )义 务协助 执行 人的 ,1 有对人民 法院 的协 助 执行 通知 书,故 推 无 拖、 绝拒 或 妨 者碍 行执
如 果
取采法 律 定 规 的其 他 限制人身 自由措的施 , 应
当经 该级 人大 席主 团 或人大 委常 会可许。 表
法代第3 0第条2款 的规 实 定际上 补充解 释 了 法宪 第 7 定规的 “捕 ”涵 义 认, 了取 其他采限 条4逮 的 承
制 大代人表人 身 由的自 强制性措 施须征 得人 也大
主 席团 或大 常 委人会的 先 事许 可 至。于人 民法 院
的);2 伪造、 藏 、 灭证 据的 …… 隐”毁 上述 行都为
可发 生能在人大 代 身 表上 ,么, 那 此 对本处 无 经 人需 大席主团 人或大 委 会常 可 许的民 事或 行 政审 判过 程 的中 人大 对代表 采 取 的限 制人 自由身的措施或
的
法拘 司留须 得到事 先 许 可 如果,巧 遇 人 和大 大常人委会 闭会都 期 间 ,的也 不 能 为可此 专 召门开
追究
刑 事责 ,是任 得否在 诉讼 序程 进行半 途报 中请 人 主大席团或 人 常委 大会 可许呢?
人大常委 会的情 况下, 如 何处 理 。人 建有议 该,将
的学有 者 为 认,法 律 规 定, 人 大代 表的特 依
别 对保护权 主 要是 针 对 刑事 件案, 并 不但仅 限于刑
此项 可 ()力 授 给 人大常 委 会的领 导 构机, 许 权 由
领
机构导日常 处对人大理代逮捕表或
刑事审判的
①此 问题 在日 本法 中宪有也相同认识 .本条说所的逮 捕 限,刑于诉讼 事手续的 捕逮 、“不 拘捕和 留・拘还 括包根其他据 理约由( 束议员) 身体 自 的由撙 ,施例 如.
据警察根职官务执行法采取的护保措(施 法第该3 ) 条和精卫神法生的保 拘护(留该法 第 条2 ) 等9在 内” 。
・
2・ 0
李 :对 莉人大 代表 不 逮受捕 权 的 内容 解分 与 法 立建 议
第 3
期
可许与否事 宜 该 。项建 议 有定一的合 理性, 在 修但
改法律之前 。须必严 格法依办 事。I ’P珂 2 (n
、 四 语 结
(
)不 受 捕逮 权” 事 刑带 附事 民 诉讼 判审 “2在
中的 运 用
起 源
英于 传国 统法 制的 议员不 受 逮 捕 权 ,
经几 过 个世纪 的 展 演变 ,发 现已 大 多在数实行 民
主
另 外 法第,7 4条 宪 规 , 定人 大国代 非表经 全许可
不 受刑。事 审判 , 实 际 可中 能会 出现 情 的况
政治 的国 宪 法 文本 中确家定 下来 。 惟当时英 议国 员
的 受 逮捕不权 只 限于民 诉事讼 上强的制 措施,
是
对. 人代大表提起 刑 事 带附民事 诉 讼依照。 刑事
诉法 讼 第78条 规 定 带 。民 诉讼事应 当 刑 同 事 案附 件 一 审并判 ,有只为 了 防 止刑 事 案件 过的 迟延 , 分
刑事 上
犯 的 罪行 不为享有 不 受 捕逮 权保的 。但障
1 8 96年英 议国 会过通 律法规定 。 无论 对 何人 ,任 均 不 用 得押 方拘 追 法收债 款 ,此该种权 , 利从 不 为 再 议员单 独享有 保的障 .议 员不 逮捕 受权 的规定至 此经 已有没特别 意的义。 (I] ISI P )t SO l (
可 以才 刑在事 案件后 ,由 一同审 判组 织 续继 审 理 附 带事诉 民 讼 。于由 刑 事附 民事带 讼 诉件 案审 的理 贯 彻 刑后 民 “ ” 的先原则 , 体套用 到 大人 代 表 具 的不受 刑 事 审权 判 ( 改 称处“ 刑受 事审 权 ”判 不 此 更 为合 适) 是也很容 易处 理 的对。于 并 一审理的 案 子
,先 行进 的行 事刑部分 审 理 要 先 事获 人得大 主 席 团人 大 或常委会 的 许 可,而此 实 际时 整上个诉 讼都 在是“ 可” 影 响 进 下 行的 为没,有 事刑 许 的因
我 国 宪第法 7条4 规 以定 及全国人 大 织组 法、
地 方组织 法和代 表法 对该 条的 充 规定补,形 成
了我国 人大 代 不 受 逮表捕 权 一的整套 制 度 身。为
大人 表 代。可 能会对 政 府机关 、 院和检 察 的工院作 法
进行 批评 , 对其 领
导人还 可能 进 行 查调 罢 免 或 规,
定
人大代 表 身人 保护权 。 对 止防 些握那 有 实权的
部
的 事 先 分 许 可并 在许 可 的 前提 下 查明 案件事
实 , 带 民 事 部分 就无 法 行进; 于 分开审 理 的案 附 对 子 只需, 刑 要事案 件 审理 得 事 到 许先 可可即 也,附 带民事 部分 审的 本理身就 无 需 获得人 大 席 团或主 人 大 常会委的 许可 。
国
机家 及关 其 领导 人对 代 表 可能实 施 的 复 报 . 维护人
民代表 大 在会 国家 权 体力系 中的核 心 位地
有具 大重的政 治 义 意。惟 我 国人 大代表 不 逮捕权 受。
在法律 规定 之 间 现 出有 协 调不的现 。象在或 某些
方面还 存 在 进一 完步 善的余 地 ,如 国我法仅律 明 规文 定人了大 代表 的不 受 捕逮权 . 人大 委常会 成 组人 员的不受逮 捕 权 只 能从 相 法关 律条文 中推 导
无论是 5 91 4年 制 定宪法 。是还18 9 2年 修 改 宪法 。 绕围 大代 人不 受表逮 捕权这 一 问题 基的 争论 本是. 这 规 定样是 是 违 不反法 律面 前 人人 平等 的 法治 则原, 对这一点 ,胡 乔 木同志在 1 982年 2 月 宪法 修的改 委会员 2次第会 议 上指 出 这样 .
规定和 在 法 律面前 人人 平等的 原 不则相 矛 盾.这 是 了为保证 人 民 代 能 表够 充 分有 的自由行 使全 的 国最 高权 力所 必 须的规 定 , 这本 就 是 法律 。 身大代 人
表 受这个 法 的保 律 护,还 是 律法 面前 人人 等 平,他
来 ; 出织组法 和代 表 法规定 的 行犯现 应如何 理 解
, 否应是 台有 地 区学湾 所者认 为 的 现“ 犯行” 的准情
形
人;大 主席 团 人或 大常 委会 的 许仅 可仅是 程 序 上 的 一 种同 意 序程 , 抑 可 以对 逮或捕 的 由理依据 等进
行实 性 审质 查以及. 这 许 种可 是否 可带附 限或期条 件 ;乡 级人 代 表 大不受 逮权捕采 用事 后 报 告 的 方式 是否 有不 合 理 之处 ; 宪 规法定 “的 逮 ” 捕
他 如果犯
罪 ,么他还 是 要受 到 逮 ,捕 是要受 到 还
是 否 包括那 其他 制限人 大代 表人 身 自的由 制性 强措 施等 等, 有 待 理 和实论务 的 进步一 研 和究践实 。都
笔 在此 更者 多的 出提题 所问在 , 以抛期 砖玉引。
审 判,是但必须 要 经过 大 人主席团或 委常会 审的
查,确认 他 有罪。[ F 72)9 ] 2(参
考文:献
【 】1 曾繁康 .比 宪法 . 湾较 民 书局, :9 .台 三1 3 9
【】
4陈新 民.
法基 本 权利 基 之本 理 论 ( .) 宪 下嗍台湾 : 元照 版
出[
纪林东 .2 ]中 华民 国 宪 法逐条 释 义 第一(册 ). 台湾 : 民 三 书
,9 3局 19 .
公
,司9 . 9 9
1【 】[5 日 宫 俊泽 义.】 日本国宪法精 释 . 北京: 中 民主 法国制出版
【萧生文 - 3】 言免论责权与受逮不权【・捕法 学丛-刊6) J台湾: 】 ( : 4
-54. 9 0
( 下转
第 3 6页) ’
。
在美国①况情也 同如此样 妨害,治安 罪” 。 被理解 并不为 以定 特的刑事 罪为限犯, 而包所括有的刑事 犯 ,罪这 豁免 只适 用于从一国事工会期作的间民 犯
事.罪由 于除废 了民事违法为的监禁处行 罚 本条. 定巳失去了意义。 规
・
21・
21
O0 年
漳州 师 范 学院 学 报 (学 社 会 学 版科)哲
民
嘲。
2创新农 村金 融
体 。制要 强 化金融机构 支持农 业农村 展发 社 的 会责任 ,育发 展 型农新 金村融 组织。 . 培
规引范 导间民 金融 强,化 农业政策 性银 行功 能 , 加 快完农善业 险和再保 险保 系体 。要进一 步 完善 农信用
村社
管理体 制 、 的产权制 度和治 理结 构, 高提其资 产 质 。量 要在提高农 村 融 金构 运机 行 效率 、营效 益加和 经
强 险风防 范的基 上础 ,明 改 显善对农 的金融 村持 和支服 务。
推3户进籍制 度改 革深 入发 展 。 . 户 籍度 制革改 的地目是让 城居 民乡共 享平 发等 展的 机会, 改 革开放 的 成 果, 以 , 剥 离户 籍与 密紧 联在一 系起的 各 福种利 制度 ,城 乡现 基权 本 利均 等化的 。 所 要实 改 变元结 二 构。 推 城进 社乡 区 建 设 导, 村农人E 向城 镇 引 、l中心村 和新型农 社村 区集中 。家国要 为 农 户 中集转移建 房 或购
提供 必房 要资的 助 。时要同完 善 会社保障制 度 。加快农 村 保低、 医疗 老等 、社会保 障度试制点 作工 稳 养 步 进 行,进 农村 社会 保障 水 平逐 步提升 。 促
参考文 :献
【】 l郎 成.平新 国主义帝在 国【 中 M.】北 :京出 版. 1. 社东方2 0 0
【]国力争 2 1 年 粮 产食量继 续达 5亿 吨平水 0B】0 0 0—3 2我 00, . L-120. 网 ,t'n sw i hec rap li s 0003c/ 2 新华 hn /et.n ntu /ooc/i —120 / p J x n 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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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_ 课部题 组 . 农动业 农 经村济 科 学 发 展 重 问大
题 究研【 . : 3农 京 M】 北推 国中 业 农出 版,社 9 02 . 0 【 】 中国 色特 农现业 代化道路 B O] 0 8 —中国共 0党产新闻 网. ' t. po lrc c/ 6 B12 889 4 2 119 7/ 4 走 /L.0 - 3 2.01 tJh ceep o rnG/ 46 2/ /11 69412/ p /pc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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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5化产以 权明晰为核心农的土村地度制革【改B O 】 000— 2国农业中息信1 t'. ww na . /o l js0 /0 / E.L ・14. 12 ̄ h/p t wJ o av nf g l / 10j wc mp/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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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编辑
郑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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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 第 2 页1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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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雄许. 6]宪 法门嗍入. 厶 :湾元照 出版 司公 ’ o 2. oO 【 代刀法起表小组草. 法释义编嗍 : .表代北京 中 国主民制法 出
版 社 . 9 2 1 9
【o【 卡. 威 因尔 1], 美 】帕尔 德森 .国 ̄美社 , .8 1 9 9
. [- 京:北 MI华 夏出版
[
蔡剑。 定 8 】国人中 民代 大表 制 度会 . 京 : 法律 北出社版 9 . ,18 9
『全人大常委会国办公 研厅室究治组鳊. 政 91 国中宪精法t释.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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