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5修订的主要内容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修订的主要内
容及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修订的主要内容(与2002版及2011修订版比较)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
2、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扩大规定;
3、删除了模板拆除内容;
4、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
5、增加无粘结预应力筋全封闭防水的验收规定;
6、增加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7、完善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规定;
8、增加了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方法。
9、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规定。
现就新版验收规范修改和增加内容的条文汇总如下,并作相关的解读和说明:
一、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
规范第3章为“基本规定”,修改和增加内容的条款如下:
3.0.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
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说明】原2002版规定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分为:现浇结构子分部工程、预制装配式结构子分部、预应力混凝土子分部,现均不再作为特定的子分部工程列出,只作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下的分项工程。验收层次划分更清晰,验收人员级别也下移。
3.0.2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履行监理单位职责。(新增加条文)
【说明】检验批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自行处理,然后填写“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相应部分,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在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中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3.03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以及本规范第10.1节规定的结
构实体检验。
3.0.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5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本规范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记录。(原3.0.5和3.0.6合并修改条文)
【说明】实物检查包括:1) 对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产品的进场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2) 对混凝土强度、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0.6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6的规定。(新增条文)
表3.0.6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说明】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及最小抽样数量等要求。
对抽样数量,本规范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特点,已在相应章节给出绝大部分检验批的抽样数量,遵行即可。对未规定检验批的抽样数量的,可按表3.0.6确定抽样数量。表3.0.6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给出的。
3.0.7 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不得使用;
2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返工、
返修,并应重新验收;(新增条文)
【说明】本条规定了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原则。允许返工、返修后及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应重新验收。
二、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
3.0.8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材料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
1 获得认证的产品。
2 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批次的抽验检验均一次性检验合格。
当上述两个条件都满足时,检验批容量只扩大一次。当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出现一次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并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新增条文)
【说明】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轻进场检验的工作量,降低质量控制的社会成本。
“获得认证”是指产品通过了合法的“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有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通行的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的方法。经过认证的产品,意味着其产品的生产设备、人员配备、质量管理等环节对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产品质量是稳定且有保证的。
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同样意味着该产品的质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
3.0.9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时,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新增条文)
5.1.2 钢筋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新增条文)
1 获得认证的钢筋、成型钢筋;
2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说明】我国已有专业的钢筋产品认证机构,如中冶(北京)冶金产品认证有限公司等。认证又分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钢筋产品认证属后者。
6.1.2 预应力筋、锚具、夹具、连接器、成孔管道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新增条文) 1 获得认证的产品;
2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7.2.3 水泥、外加剂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新增条文)
1 获得认证的产品;
2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增加检验批容量可放大的规定,旨在鼓励使用通过产品认证的材料或选取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的产品,能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
三、删除了模板拆除的验收规定
老验收规范 4.3 模板拆除,主控项目4.3.1、4.3.2、4.3.3;一般项目4.3.4、4.3.5共5条均删除。
在施工规范GB50666-2011中,第4章模板工程中有:4.5 拆除与维护,对模板拆 除与维护的相关要求有明确规定,且模板拆除属于施工过程,不宜作为模板工程的验收内容加以要求。因此新验收规范删去“4.3 模板 拆除”,避免与施工规范重复。
但执行时应注意,模板拆除虽不参与混凝土结构质量验收,但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4.5 拆除与维护”有关规定执行。
四、增加了成型钢筋应用的验收规定
5.2.2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可按下列要求减少进场检验项目:(新
增加条文)
1 当有施工方或监理方的代表驻厂监督加工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2 对采用专业化加工模式,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此时对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原材钢筋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成型钢筋,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原材钢筋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成型钢筋,检验批量不应大于30t。每批抽取3个试件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拉伸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 成型钢筋的类型指箍筋、纵筋、焊接网、钢筋笼等;同一原材钢筋来源指成型钢筋加工所用钢筋为同一企业生产;同一组生产设备指成型钢筋加工的设备同一。
考虑到目前钢筋场外加工的实际情况,增加成型钢筋抽样复验规定,可更好地保证质量。
根据本条规定,对由热轧钢筋组成的成型钢筋,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只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1)当有施工或监理方的代表驻厂监督加工过程并能提交该批成型钢筋原材钢筋检验报告;
2)由具有钢筋力学性能检验手段和信息化生产管理体系的加工
配送企业,主要采用成套自动化钢筋加工设备,经过合理的工艺流程,在固定的加工场所将钢筋集中加工成为工程所需成型钢筋制品的“专业化加工模式”。
此时成型钢筋进场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为产品合格证、产品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成型钢筋所用原材钢筋的第三方检验报告。
对冷轧钢筋组成的成型钢筋,及由热轧钢筋组成的成型钢筋不满足上述条件时,进场时应按本条规定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
对成型钢筋所用原材钢筋,可参照本规范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在成型钢筋生产企业进行检验,其检验报告在成型钢筋进场时可不提供,但应在生产企业存档保留,以便需要时查阅。
对于钢筋焊接网进场还需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应用技术规程》JGJ114的有关规定检验弯曲、抗剪等项目。
考虑到目前成型钢筋生产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检验批量不应大于30t。对采用专业化加工模式生产的由热轧钢筋组成的成型钢筋,按本条规定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量可扩大到不大于60t。
根据本规范第5.1.2条的相关规定时,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成型钢筋检验批量同样可扩大到不大于60t。当上述两个条件都满足时,检验批容量只扩大一次。当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出现一次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并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当每车进场的成型钢筋包括不同类型时,可将多车的同类型成型
钢筋合并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对不同时间进场的同批成型钢筋,当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成型钢筋处理。
同一原材钢筋来源是指成型钢筋加工所用钢筋为同一企业生产;同一生产设备是指成型钢筋加工设备为同一套设备。
五、增加无粘结预应力筋全封闭防水的验收规定
6.2.4 处于三a、三b环境条件下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用锚具系统,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的相关规定检验其防水性能,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新增条文)
检查数量: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锚具系统为一批,每批抽取3套。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锚具系统防腐分一般防腐和全封闭防腐,对处于三a、三b类环境条件下的无粘结预应力锚具系统,采用全封闭体系可有效保证其耐久性。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2004,要求对全封闭体系应进行不透水试验,安装后的张拉端、固定端及中间连接部位在不小于10kPa(约1m水头)静水压力下,保持24h不透水。当用于游泳池、水箱结构时,可按设计要求的静水压力检验。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0把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划分为五类,见规范表3.5.2。
表 3.5.2 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
6.5.4 锚具的封闭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外露锚具和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一类环境时20mm,二a、二b类环境时50mm,三a、三b类环境时80mm。 (修改条文)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为确保暴露于结构外的锚具和外露预应力筋能够正常工作,应防止锚具和外露预应力筋锈蚀,为此,应遵照设计要求执行,并在施工技术方案中作出具体规定,并且需满足本条的规定。
锚具和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分两步进行检查:在封锚前应检查封锚模板的安装质量,混凝土浇筑后应复查封锚混凝土的外形尺寸,确保锚具和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满足本条的要求。
六、增加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7.3.1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新增条文)
【说明】预拌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预拌混凝土》
GB/T14902-2012对预拌混凝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进行了规定。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强度检验报告;混凝土运输单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由于混凝土的强度试验需要一定的龄期,强度检验报告可以在达到确定混凝土强度龄期后提供。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水泥、骨料、掺合料等均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其检验报告在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可不提供,但应在生产企业存档保留,以便需要时查阅使用。
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7.6.7采用预拌混凝土时,供方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和混凝土运输单;当需要其他资料时,供需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追溯的要求。
【说明】本条根据各地施工现场对采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要求,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向工程施工单位提供的主要技术资料。其中混凝土抗压报告和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应在32天内补送,其他资料应在交货时提供。本条所指其他资料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是指当工程结构有要求时,应提供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等。
由于预拌混凝土一般在商品混凝土站生产,运至工地坍落度易损失,影响混凝土的工作性。特别是泵送高强混凝土,进场时应检查其工作性指标。可参照:
①《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7.6.8 混凝土坍落度和维勃稠度的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坍落度和维勃稠度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0的有关规定;
2 坍落度、维勃稠度的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7.6.8的规定; 3 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检查应在交货地点进行;
4坍落度大于220mm的混凝土,可根据需要测定其扩展度,扩展直径的允许偏差宜为? 30mm。
表7.6.8 混凝土拌合物稠度的允许偏差
【说明】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应以坍落度或维勃稠度表示,坍落度适用于塑性和流动性混凝土拌合物,维勃稠度适用于干硬性混凝土拌合物。其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0的规定进行。
对自密实混凝土的工作性还需要测量其扩展度指标。
②《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1-2012
5.1拌合物性能
5.1.1泵送高强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扩展度、倒置坍落度筒排空时间和坍落度经时损失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泵送高强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扩展度、倒置坍落度筒
排空时间和坍落度经时损失
七、 完善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规定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应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进行验收。 (新增条文)
【说明】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验收时作为产品进行验收。 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如有监理对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则与其他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并无本质区别,故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进行验收即可。
由专业企业在施工现场制作,但监理对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督,仅参与构件成品验收的预制构件,其验收同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
9.1.2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及设计的有关要求。
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大型预应力混凝土简
支受弯构件可只进行抗裂和挠度检验;
对生产数量较少的预应力混凝土简支受弯预制构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构件,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作首件构件过程检查和验收。
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新增条文)
【说明】本条主要适用于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对现场生产的预制构件,考虑到有监理全过程监督生产,一般可不进行结构性能;如需进行,可由施工、设计、监理各方商议确定。
对于批量生产的,有产品标准的预制构件,其结构性能检验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当设计有专门要求时,也可按设计要求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本规范从控制预制构件质量,并尽量减少检验量的角度出发,要求预应力混凝土简支受弯预制构件应定期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大型预应力混凝土简支受弯构件一般指跨度大于18m的构件;生产数量较少是指该批混凝土构件的体积在100m3以内或数量在100件以内。
对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构件,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参与首件构件生产的过程检查和验收,检查及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各章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的附录B给出了预制构件的抗裂、变形及承载力性能的检验要求和梁、板类简支受弯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方法。
9.1.3 在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混凝土粗糙面的质量,键槽的规格、数量、位置;
2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等;
3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4钢筋的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新增条文)
5预埋件、预留管线的规格、数量、位置。
【说明】本条的验收内容涉及采用后浇混凝土连接及采用叠合构件的装配整体式结构,故将此内容列为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反映了钢筋、现浇施工的综合质量。后浇混凝土处钢筋既包括预制构件外伸的钢筋,也包括后浇混凝土中设置的钢筋。在浇筑混凝土之前验收是为了确保其连接构造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9.1.4 装配式结构采用焊接、螺栓连接等连接方式时,其材料性能及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相关规定。
【说明】在装配式结构中,常会采用钢筋或钢板焊接、螺栓连接等“干式”连接方式,因其涉及结构安全,故应从严控制其施工质量;钢材、焊条、螺栓等产品或材料应按批进行进场检验,施工焊缝及螺栓连接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 50205、《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9.1.5 装配式结构的接缝防水性能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说明】装配式结构的接缝防水施工是非常关键的质量检验内容,应按设计及有关防水施工要求进行验收。考虑到此项验收内容与结构施工密切相关,故列入本规范。
9.2 预制构件
9.2.1对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本规范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主控项目,修改条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说明】本章的预制构件包括在工厂生产和施工现场制作的构件。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验收时应检验其质量证明文件和表面标识。
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和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尚应提供有效的结构性能检验报告。
对于钢筋、混凝土原材料及构件制作过程中应参照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的检验,以及过程检验的各种合格证明文件在预制构件进场时可不提供,但应保留在构件生产企业,以便需要时查阅。
预制构件表面的标识应清晰、可靠,以确保能够识别预制构件的“身
份”,并在施工全过程中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可追溯。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内容: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
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
9.2.4 预制构件应有表面标识。(新增条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预制构件表面的标识应清晰、可靠,以确保能够识别预制构件的“身份”,并在施工全过程中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可追溯。
预制构件表面的标识内容一般包括: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质量验收标志等。如有必要,尚需通过约定标识表示构件在结构中安装的位置和方向、吊运过程中的朝向等。
9.2.6 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及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偏差应符合表9.2.6的规定。
对于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预埋件中心线位置及预制构件的粗糙面处相关尺寸偏差可按表9.2.6的规定放大一倍执行。对形状复杂或设计有特殊要求的构件,其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的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3件。
【说明】本条给出的预制构件尺寸偏差和预制构件上的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位置偏差的基本要求。如根据具体工程要求提出高于本条规定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执行。
表9.2 .6 预制构件的尺寸和位置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9.2.7 预制构件的粗糙面的质量及键槽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装配整体式结构中预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结合的界面统称为粗糙面,粗糙面一般要求在预制构件上设置,有时还需要设置键槽并配置抗剪或抗拉钢筋等以确保结构连接构造的整体性设计要求。
八、增加了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强度方法
10.1结构实体检验
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
位置与尺寸偏差。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说明】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的规定,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结构实体检验采用由各方参与的见证抽样形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考虑到目前的检测手段,并为了控制检验工作量,本条规定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3个结构实体检验项目。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见证。
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可由专业检测机构完成,也可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完成。
对结构实体进行检验,并不是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的重新检验,而是在相应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的复核性检查,核实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受力钢筋位置、结构位置与尺寸等质量指标的真实性,以强化质量验收,确保结构安全。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见证。施工单位应编制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审核批准后实施。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
件强度检验方案应在施工前编制,其他检验方案应在检验前编制。 10.1.2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 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法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采用回弹-取芯法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不宜小于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 d时所对应的龄期,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且不应小于14d。
冬期施工时,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
【说明】在原规范混凝土强度实体强度检验方法的基础上,本次修订新提出了回弹-取芯法,作为本规范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中的混凝土强度实体检验方法之一。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同一工程,应优先选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的方法进行检验。
原规范10.1.3对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要求是“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新规范增加了回弹-取芯法。
根据本规范附录C、附录D的有关规定,混凝土强度实体检验的范围主要为柱、梁、墙及重要部位的楼板。
试验研究表明,通常条件下,当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 d时,由于基本反映了养护温度对混凝土强度增长的影响,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试件强度之间有较好的对应关系。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按混凝土实体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时间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后进行混凝土强度实体检验,本规范根据上述研究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不小于600℃d对应的龄期。
等效养护龄期的具体条文解释如下:
1 对于日平均温度,当无实测值时,可采用为当地天气预报的最高温、最低温的平均值。
2 对于确定等效养护龄期的日期,本次规范修订考虑工程实际情况,仅提出了14d的最小规定,并不再规定上限。(原规范规定上限:也不宜大于60d )
3 对于设计规定标准养护试件验收龄期大于28d的大体积混凝土,混凝土实体强度检验的等效养护龄期也应相应按比例延长,如规定龄期为60d时,等效养护龄期的度日积(℃ d)则为1200℃ d。
4 冬季施工时,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此时小于0℃的温度按0℃计算。如采用人工加热养护时,取构件加热后的表面实际温度。
如需提前验收,建议采取相应施工措施,以保证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 d。
附录C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C.0.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
且不应少于3组;
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每连续两层楼不应少于1组,两组试件取样之间浇筑的混凝土量不宜大于2000m3;(新增条款)
3 同条件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4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说明】 本条提出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要求。结构性能检验专项方案应按本条有关规定确定混凝土同条件试件的留置数量、对应混凝土浇筑部位及养护方式。
本附录规定的强度实体检验主要针对柱、梁、墙及重要部位的楼板,取样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
在原规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要求试件取样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此均匀包括时间、空间、构件类型等多方面。如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包括多个构件类型,同条件养护试件取样应包括所有构件类
型。如遇冬期施工,冬期施工尚应多留置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试件。 本条要求同条件养护试件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主要是考虑试件尽量与结构混凝土“同条件”,“相应结构构件”表示与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批混凝土浇筑。
C.0.2 每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确定。
C.0.3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值除以0.88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结果符合
要求时应判为合格。
【说明】由于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与标准养护条件的差异,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的差异,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通常低于标养试件的强度。考虑到实际混凝土结构及同条件养护试件可能失水等不利于强度增长的因素,经试验研究及工程调查确定,检验时,可将同条件养护的每组试件的强度值除以系数0.88后再进行评定。(原规范为乘以折算系数1.1)
附录D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D.0.1 回弹构件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强度等级的柱、梁、墙及重要部位的楼板,选取构件总数量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0.6规定的2倍且不宜小于20个,并应均匀分布; 2不宜抽取梁高小于300mm的梁、边长小于300mm的柱;
3楼板宜选取悬挑板、厚度不小于200mm的板及板柱结构中的楼板。
【说明】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结构构件实体检验时,先确定回弹试件,并根据回弹结果选择钻芯构件。本条提出了回弹构件选取的原则,结构性能检验专项方案应按本条有关规定确定回弹构件的数量和分布。
选取回弹试件时,先确定柱、梁、墙、重要部位楼板的总数量,每间楼板按一个构件计,再根据总数量按表3.0.6抽样数量的2倍确定抽样数量,再将确定的抽样数量考虑空间、构件类型等均匀分布。 对于尺寸较小的构件,钻芯的难度较大,且对构件有一定的损伤,故一般不进行取芯检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表3.0.6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D.0.2 每个选取构件应回弹5个测区,楼板构件的回弹应在板底进行,其他回弹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技术规程》JGJ/T23中对单个构件检测的有关规定。
【说明】在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中,规定了单个构件的测区位置和对测区的要求,以及如何计算测区平均回弹值。考虑到测区分布的均匀性,本条规定每个选取构件应回弹5个测区。
回弹测区的布置,应综合考虑后续取芯对结构安全影响及取芯操作方便等因素,绕开不宜钻取芯样的部位和无法钻取芯样的部位。
工作中回弹仪的技术要求、检定和保养等也应符合现行行也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的有关规定。
D.0.3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柱、梁、墙构件,将每个构件的最低测区平均回弹值排序,取排序中较低的3个构件,应在这3个构件测区平均回弹值最低的部位各钻取1个芯样试件。
芯样直径宜为100mm,且不宜小于混凝土骨料最大粒径的3倍;应采用带水冷却装置的薄壁空心钻钻取。
【说明】在测区平均回弹值较低的测区内钻取芯样,是为了保证能反映薄弱部位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当测区处于钢筋较密的部位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70mm的小芯样。
当构件测区平均回弹值最低的部位难以钻芯时,可改在该构件次低测区或其他强度较低构件钻芯,具体可由检测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解决。
D.0.4 芯样试件尺寸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游标卡尺在芯样试件中部互相垂直的两个位置测量直径,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芯样试件的直径,精确至0.5mm;
2 用钢板尺测量芯样试件的高度,精确至1mm;
3 垂直度采用游标量角器测量芯样试件两个端线与轴线的夹角,精确至0.1°;
4 平整度采用钢板尺或角尺紧靠在芯样试件端面上,一面转动钢板尺,一面用塞尺测量钢板尺与芯样试件端面之间的缝隙;也可以采用其他专用设备测量。
D.0.5 芯样试件试验前进行加工,端部宜采用环氧胶泥或聚合物水泥砂浆补平,也可采用硫磺胶泥修补。加工后的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芯样试件的高度与直径之比实测值不应小于0.98,也不应大于1.02;
2 沿芯样高度的任一直径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2mm; 3 芯样试件端面的不平整度在100mm长度内不应大于0.1mm; 4 芯样试件端面与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大于1°;
5 芯样不应有裂缝、缺陷及钢筋等其他杂物。
【说明】D.0.4~ D.0.5 对芯样试件的尺寸偏差与加工提出相应要求,是为了减小试验结果的误差和标准差。芯样试件端面的修补是为了减少对试验结果的不利影响。修补材料的强度应略高于芯样试件的
强度,补平层的厚度不宜大于1.5mm,应尽量的薄
D.0.6 芯样试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中圆柱体试件的规定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D.0.7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构件,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混凝土强度可判为合格:
1、 3个芯样的抗压强度算术平均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8%;
2、 3个芯样抗压强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80%。
【说明】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4.1.3条的条文说明中指出,考虑到结构中混凝土的实体强度与立方体试件混凝土强度之间的差异,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试验数据分析并参考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试件混凝土的修正系数取0.88。本条所提的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值等同于结构中混凝土的实体强度。
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中,混凝土强度采用平均值和最小值来进行评定,其最小值规定不小于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85%,基于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4.1.3条的条文解释相同的考虑,规定了合格混凝土的芯样抗压强度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80%。
为了验证该实体检验方法的可靠性,规范编制组分别在北京、新疆、昆明等6个混凝土工程中进行了回弹-取芯法实体检验,其结果表明,
与标准养护试块的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具有较好的一致性,能够较好的反映混凝土的实际质量,且检验结果宽严适度。
九、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规定
8.3 位置和尺寸偏差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要求且影响结构性能、设备安装、使用功能的结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及设计单位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后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2 现浇结构混凝土拆模后的位置及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样数量应符合第3.0.6条的规定且不少于3个。确定检验批总数量时,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按构件数量确定,墙、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确定,大空间结构的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为检查面后确定,大空间结构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后确定。电梯井应全数检查。
表8.3.2现浇结构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8.3.3 现浇设备基础拆模后的位置及尺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8.3.3的规定,并应满足工艺和设备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表8.3.3 现浇设备基础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10.1.4 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附录F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F.0.1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构件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梁、柱,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且均不少于3面;对层高,应抽查总层数的10%,且不少于3层及总层数的较小值。
2 构件的抽取应均匀分布。
F.0.2对选定的构件,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应符合表F.0.2的有关规定,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8.3.2的有关规定。尺寸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表F.0.2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
F.0.3 板厚、层高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F.0.4 对本附录规定的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应分别进行验收。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全部偏差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当全部偏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
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