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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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唐海燕
摘要
中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治标之策是完善补偿制度,提高补偿标准,解决其短时期的生活问题;治
本之术则需推动失地农民进行创业或就业,解决其长远的生活和发展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国失地农民生存现状的分析,在深入研究造成失地农民生活困境的深层原因的基础上,就解决失地农民的眼前生活困境与其长远的稳定、发展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期能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有所帮助。关键词
失地农民农民创业社会保障制度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17—02
籍的失地农民。同时,正在探索过程中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以及子女教育等问题,失地农民成为社会保障这张安全网的“网”外人。尽管实践中保障形式呈现多样化,但覆盖面普遍偏低,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还处于无保障或低保障状态。
(三)失地农民就业艰难,缺乏可持续生计能力
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一般都偏低,导致许多农民冈征地从农业转产后,主要从事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但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低素质的失地农民就业难度大,而且部分农民还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就业观念障碍。导致许多失地农民成为“上班无岗,种田无地,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成为新的困难群体,游走在社会的边缘。
二、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失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权是保障人权的应有之意人权问题是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其基本内容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的确立要求政府要尽可能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这是人权的第一层次,是基础;发展权的确立要求政府创造一切条件满足社会成员的发展需求,这是人权的第二层次,是社会发展的最终日的。因此,保障人权是政府应尽的职责。而政府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解除和预防贫困以及某些经济社会风险对社会成员造成的威胁,通过立法和一系列公共措施。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保护,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生活的安全感和发展条件,维护人格尊严。
(二)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较好的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一是因为我国失地农民人数众多。如果该数量庞大的群体的利益长期得不到保障,必然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二是因为日前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已经很大,而失地农民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一个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一旦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则必然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从而使社会公平的实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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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唐海燕。吉首大学法学院。中圈分类号:D920.5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扩张征占集体土地的数量不斯增加,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据民进中央估计,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又由于中国现行的现代社会保障{Ii哇度基本上没有惠及农民(或者说对农民的保障意义不大,土地保障仍然是农民的最大保障),所以失去土地这一最基本也是最后保障的农民,正在成为务农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如果大量的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有效的保障和安嚣,必将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因此。在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一、中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一)征地补偿中的问题
1.补偿费用较低。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征地农民的补偿,按前3年农业的平均产值来计算。但从全国看,现金形式的补偿标准通常与政府向社会拍卖土地时的成交价格有着巨大的价格差距。政府“低征高卖”,农村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分享土地出让后的增值。
2.补偿内容不全面。政府在对农户土地进行补偿评估时,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到土地对农民所具有的多种保障功能,1除按现行市场价对土地进行评估外,没有考虑土地潜在收益的损失、未来土地增值的价格损失,以及农民因失去土地的其他各项间接损失.(就业、住宅、最低生活及养老保障等的丧失),使失地农民在这样单一的补偿下很难实现今后的可持续生计。
3.补偿方式存在缺陷。按照目前“土地换保障”的思路,今后征地将不再以货币形式直接将补偿费支付给个人,而是转化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通过签订社保协议实施社会保障安置。这种补偿方式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在社保安置中,失地农民由于日前职业技术不强。就业不理想。生活仍然只能维持最低水平。因此,这种就业安置模式存在短期性的缺陷。
(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日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依旧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体制特征,还很不完善。与就业紧密相连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不仅难以覆盖因失地而进城打工的农民1l,也难以覆盖到转为城市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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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巨大考验。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角度
看。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势在必行。
三、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探讨(一)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1.用征地安置费为失地农民投保。由于我国没有将农民纳入低保范隔,农民失地后就没有了生活保障。因此,建议将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费发放。将安置费用于购买保险。给失地农民买保险,这是给失地农民安置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的途径之一。
2.建立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确保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量化为股权,由集体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经营,并保证土地在进行非农用途时农民获得相应的增值收益。笔者认为以土地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单位,确实是失地农民失地不失业的途径之一。但必须选择合适的发展项目。否则可能将血本无归。因此,选择合适的入股项目就相当重要。建议选择以下两种类型的项目:一是准社会公益项目,比如投资道路修、扩建项目,失地农民就可以长期享受公路收益分红权;二是利用村集体土地与土地使用人合作开发或由村集体独立开发物业经营项目,在具有市场开发潜力的土地上开发商业铺面等经营项目,村集体通过出租商业铺面取得长期收益,使失地农民长期获益。
(二)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
1.创新失地农民就业机制。一是消除各种就业歧视,制定城乡统一的、平等的劳动力就业政策。二是给予失地农民与城镇下岗职工一样的优惠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优惠证”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三是在其他政策上给予失地农民更多的支持。例如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采取部分免税。
2.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其就业服务领域。现有的就业服务机制使得失地农民的就业权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当建立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使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里人一样的就业服务。这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相应的就业服务机构。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尤其在“村改居”后有专职人员负责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工作。利用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技术,及时收集、整理、发放各种就业信息,建立起县、乡、村三级劳动力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二是对失地农民中的就业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南政府出资大力开发社会性和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援助对象。三是规定占用失地农民土地的单位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一定比例的就业岗位,承担一定的}1:会义务。四是政府培育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各种就业信息。
3.为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搭建平台。必须坚持就业与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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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重的原则,积极为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搭建平台。一是鼓励失地农民兴办个体、私营企业。政府要降低失地农民创业门槛,支持有一技之长的失地农民大胆创业。二是提高农民创业能力。政府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创业指导,帮助他们拓宽生产经营门路,提高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i是成立失地农民创业服务中心。该中心负责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为创业者注册、经营、管理和发展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服务,在信用担保、信息咨询、科技服务、法律保障等方面多为失地农民创业开绿灯,搭建一个更优越的服务平台。
(三)构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1.对失去全部土地的农转非的失地人员,将其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或建立类似于城镇社会保障的制度,让其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对于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纳入城镇就业促进体系,主要是为其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鼓励、促进其就业。对于超过劳动年龄阶段的,政府应主要保障其基本生活,让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规定由征地部门一次性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让其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2.对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的农民(即仍为农村户口的失地农民),应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基金,为失地农民提供各项保障项目。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应主要由(原)村集体和政府来承担,二者比例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原)村集体负责部分由村的征地款和土地增值收益解决。在征地过程中应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注入若干年的社会保险资金。基金支出主要是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促进和最低生活保障等项目的给付。
当然,针对目前失地农民的客观情况,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不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村集体经济发达的失地村民,可以享受项目齐全、水平较高的保障,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当前应抓住的重点则是先建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和就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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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唐海燕
吉首大学法学院
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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