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2011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
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
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将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
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二)制定本市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及审批、上报;
(三)确定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
(四)制定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五)及时报送本市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根据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参照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才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安排,并负责组织施教机构实施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二)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面向全省的选修内容;
(三)指导和检查本市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四)负责本市执业药师自修学分的确认、登记工作;
(五)负责对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
(六)采取灵活多样、经济有效教育手段,组织施教机构实施本市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考前培训;
(七)负责本市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的注册、考试认定及管理;
(八)承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年度报表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
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一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
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
专业性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根据实际灵活多
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
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五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
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十六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
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才服务中心凭此证明在《执
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天津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执业药师需出具相关证明,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才服务中心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
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
育暂行办法》的规定,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