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案:九评"要舆论监督,不要舆论审判"
2015年末,最高法院微博上,出现了一篇署名文章。“要舆论监督,不要舆论审判”,引起本老者注意。因其所处的地位,应该代表最高法院的意向,必须理论清楚。所以,本老者择其要点作些梳理,以自己退休学法的背景,逐一分析,做出自己的评判,是为“九评”。欢迎各界批评探讨,本人会有问必答,在讨论中辨析是非。
1,最高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复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并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程序正义。
本人认为,上述观点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这个问题,分两个层面,一是“异地复查”,有没有法律依据?二是【解释】的“第一百七十三条”,是否是“适用的”法条(解释)?
先说第一层面,我国的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都是公开的,没有秘密条款。所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如此“重案之重”,岂有模糊法律条款之理?拿出来让大家看看不就清楚了?为何“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在此文中,“符合法律规定”这句话,重复了两遍。有什么效果?重复一千遍也没有用!有本事,把“异地复查”的法律条款拿出来!什么规定、办法、措施、条例等等,统统不算数。法治国家,要的就是“法律”!你就是改革,也得先有试行法律草案。蒙谁呢?
第二个层面,第一百七十三条,是司法解释。此文的“新浪版”和“凤凰版”的“截图”(参见前一博文),证明了最高法微博发布时的手忙脚乱。不得已自己先修改了。顾不上“他人”。
改了就好!说明此文还是被(网络消息)所迫检修了一番。但有一点改不了。这一条的“期间”是“审理期限”。看原文:“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聂树斌死刑20年了,难道还在“审理期限”?聪明的大法官们真的搞不清“审理期限”?搞不清“时序”?把“审理”阶段的法条(解释)拿到“申诉”(审判监督)阶段来“依据”,是最高法院的“一大发明”,山东高院都不好意思了,把“根据”改成了“参照”。而此文还在坚持“依据”。真不知人间有“某某”二字。
揭开此文的内心世界,因为只有这条,有“延期再延期”,否则怎么延期?所以“死攥住这一条不放”。
其实,正确的适用,是【解释】的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从这一条可看明白,没有“异地复查”的影子,只有“审查”。而且,时间限定在六个月内。同意立案,出“立案决定书”。最高法院自己违反了自己的“解释”!为了延期,费煞苦心,还编出不知所以的所谓的“法律规定”,必须揭穿!
不要把老百姓当成傻子,比你们高明。不服?
2,复查期限一再延长,是山东高院慎之又慎之举,无可厚非。
用这一条为山东高院评功摆好,说明此文是低层次的认识状态。
为什么?
你们号称搞法律的,却不懂“阶段职责任务”,“复查合议庭”(其本身是否合法,是另一法理问题)的主要任务是什么?是找到”决定再审“的条件,若无,驳回,结束。若有,(【刑诉法】中的五条或【解释】中的九条)一条即可。案卷中的材料,10条都多了,在”六个月背靠背“时,就已经完成了。到现在还装模作样。只有两种解释:1,能力不行,看不懂案卷。2,延期再延期,为”友军“拖延10年,找足借口。
与”慎之又慎“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只不过是外衣漂亮一些。
如果现在去“核实“陈年证据,那是干“再审“的活,轮不到你。明白?放着近路不走,用心可疑。不服,前来“約辩”。
4,一些媒体似乎耐性不足。
此语,显示作者很超脱,似乎是个“万岁”的主。十年、二十年,在其眼里,弹指一挥。山东高院,悠悠一年又过去,聂树斌父母,已经年迈去日无多,“以民为本”的口号喊了多年,怎么最高法院就充耳不闻呢?再来个“十年"如何?”耐性不足“还可以接着用!!
此语在暗示全国各地法院,慢慢来吧,没人管你。
纳税人的钱财,是这样用法?
试问,可还记得: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一语道破“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本质!
3,实际上,其立论往往经不起推敲。
此文作者似乎是个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否看过聂树斌案案卷,尚不清楚,其居高临下的气势,令人生厌。但,且慢,举几个案例,就把他打回原形。
案例1,许霆案,“取千扣一"是最高法院认定的“事实”,一元合法,999元非法。取款机能吐出如此荒谬的“混账”案例?三级法院敢接“申诉状”吗?请此文作者“推敲“一番。
案例2,蒙冤检察官张晓丽案,最高检察院“首检“复查了接近两个任期(10年),查不明白”张玉林“是个假名(还不如本老者一人之力)。若换了此文作者,能比”首检“高明一些?
案例3,马跃案,北京地铁的摄像头因“气温高“而罢工,地面上的道路怎么办?广州怎么办?天网工程怎么办?真相问题,竟被”首善之区夸大其词,掩盖实质。从“躲猫猫”开始,“摄像头坏”作为“经验”传遍国家山山水水、方方面面。
说到广州,还想起许霆案一趣事,涉案银行的《会计时间切换》,居然显示每天只有23小时!天下奇闻。三级法官,(有的还号称博士),居然采信了这一“证据”!
此文作者,前来推敲一番?
案例4,袁诚家案,一个马车夫,勤劳起家,成了“黑社会”头子。央视《焦点访谈》报道,马路边一块乱收汽车过路费的牌子,成了袁诚家的“罪证”,真是“冤大头”!
此文作者,想推敲吗?先到央视看录像。
案例5,聂树斌案,“二审”、“核准”一锅烩,两天时间要了命。所依何法?
想“推敲”吗?只需先看“二审判决书”就行了。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所谓“经不起”推敲,系信口雌黄。本老者时刻等你前来“推敲”!
5,聂案得以复查,已获得程序正义的基本胜利,而且是重大胜利。
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异地复查”,被称为“基本胜利”、“重大胜利”。
那么,逆向思维一下,“重大失败“方,是谁?
请问,既然程序正义在手,为何不处理伪装者洪道德?哑了吧!
6,真正的实质正义如何,必须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何时改成了“以法院判决为准“?这种”偷梁换柱“,竟然出现在最高法院的微博上,一定要引起警惕!任其发展下去,国事危矣!
7,在聂案复查问题上,不管山东高院依法作出如何判决,都应该得到尊重,都应认为是正义的实现,
文革过去多年,这种论调不绝如缕。堪比“两个凡是“,堪比”四个伟大“。连”法律至高无上“还是”法院至高无上“都搞不明白。还敢“说教”一番,现眼了。
八届十二中全会上,只有一人,陈少敏女士,刚正不阿。成为世人楷模。而党中央,不是也错了麽?
细看看这个“如何判决“,此文的作者,连“复查”结论的称谓都不知道。妄称”判决“。告诉你,好好学学,是“立案决定书”或者驳回。
无知到这等地步,还被最高法院认可,最高法院也现眼了。
老者接待前来推敲。
8,复查程序启动后,有关各方有必要“静静”。
互联网上的文字,哪有喧闹之声?“静静“的作者,怕是产生了幻觉。若不是”听证会“,若不是”央视焦点访谈的声响,恐怕还会有如“静静的顿河”。用“有关各方”把媒体和老百姓拉进去,是作者阴暗心理大暴露。
没有听证会、没有央视焦点访谈,哪里有声响?一句“聂树斌案不属冤假错案”犹如平地一声雷,爆响了华夏。现在,反把责任推给媒体和老百姓,作者的良心哪去了?
9,但不应该对案件结果作出先入为主的判断,这与舆论审判无异,是对正义的曲解,更是对法律的不敬。
好一个“先入为主”!“听证会”一上来就先核查申诉人和代理律师的身份。而15个听证人员以及“原办案单位”人员“合法”成为“蒙脸黑衣人”,果然,就藏着一个洪道德,还有没有藏着原办案人员?天知道。想找现场监督检察员核实投诉,找谁?哪位是?也是两位“蒙脸黑衣人“。这就是一幅”三公“图。
“聂树斌案不属冤假错案”!是谁给央视提供的消息?泥牛入海无消息!
现在,最高法院亲自出马搅浑“先入为主",其用心,”值得警惕“!
附件
聂树斌案∶要舆论监督,不要舆论审判
牵动各方神经的聂树斌复查案,迎来了再次延期。2015年12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将复查期限再次延长3个月,直到2016年3月15日。这是最高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案以来,第三次延长复查期限,此前已两次延期,延长了6个月。
像前两次复查延期一样,这次延期的理由也是“案情重大、复杂,工作涉及面广”。聂案这是“重案之重”,牵涉广泛,加上年深岁久,时过境迁,诸多痕迹、物证湮灭无迹等因素,致复查工作难度巨大,进程缓慢。应该说,复查期限一再延长,是山东高院慎之又慎之举,无可厚非。
不过,一些媒体似乎耐性不足,每一次延期,都会引来舆论批评,这次也不例外。12月15日,澎湃新闻发表评论,题目是《聂树斌案:正义不可再迟到》,认为“终极正义并非掌握在法院手中。法院在审判聂树斌案,世道人心则在审判法院。”评论追问,国人的“耐性终归有限”,“正义怎能迟到,怎能再迟到?”
这是又一篇就聂案“拿正义说事”的评论。此前,关于聂案的评论中,“拿正义说事”的不少。如:《聂树斌案:迟来的正义岂能迟迟不到》《聂树斌案:正义之日,何时到来》《聂树斌案:让正义照亮每一个细节》,等等。
每每有所谓“冤案”新闻,不管法院重审与否,一些评论动辄“拿正义说事”,这看起来“高大上”,貌似占有法律或舆论高地,实际上,其立论往往经不起推敲。就聂案而言,最高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复查,符合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山东高院第三次延长聂案复查期限,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并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程序正义。换句话说,从法律程序上说,聂案得以复查,已获得程序正义的基本胜利,而且是重大胜利。
至于案件的实质正义,则要复杂得多。正因为其复杂,外人不应作无端揣测,真正的实质正义如何,必须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必须注意的是,在聂案复查问题上,不管山东高院依法作出如何判决,都应该得到尊重,都应认为是正义的实现,而不能认为判聂树斌无罪才是正义,维持河北高院原有罪判决就是非正义。而一些“拿正义说事”的评论,显然预设了聂案是冤案的前提,追问正义早日到来,无非是要求法院早日宣判聂树斌无罪,这是典型的舆论审判,是对法院公正判决的无端干扰,值得警惕。
媒体舆论监督,对聂案的复查起了重要推动作用。复查程序启动后,有关各方有必要“静静”,让司法机关专心致志地进行调查,为法官们作出公正判决创造有利舆论环境,而不是相反。舆论监督可以继续追问真相,但不应该对案件结果作出先入为主的判断,这与舆论审判无异,是对正义的曲解,更是对法律的不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