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6年,看看这一年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都有哪些政策亮点
忙忙碌碌的2016年即将过去,回望这一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涉及哪些方面,而这其中有没有你错过却又很想了解的呢?别担心,小编这就帮你盘点起来~
1
社保缴费
社保费率调整
从2016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9%调整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1%调整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调整为12%。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9%调整为8%,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调整为12%。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另行规定。
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调整为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具体可以看以下表格:
“三险”转“五险”
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权益,从2016年4月1日起,外来从业人员全面参加本市五项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2
社保操作
本市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2016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单位办妥工商注册登记的,核发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三证合一”前尚未申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应前往工商登记机关申领“五证合一”证照,待工商机关完成执照换发后再办理社保信息登记。
3
社保待遇
生育保险
生育医疗费补贴:2016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产的,按新标准享受。生育的,按36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按400元计发。
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不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先行支付;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满12个月或连续缴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4
外国人就业
2016年11月1日起,本市正式启用《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2月1日起,在浦东、黄浦、徐汇、长宁、静安、虹口等区启动试点。目前张江管委会行政审批中心、自贸区、虹桥临空商务区也作为区级窗口率先对外开放“两证整合”受理工作。
2017年1月1日起,市、区所有受理窗口业务同步,全面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试点期间,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就业证》继续有效。
5
工资支付
2016年8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
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7
严查欠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本市即日起将根据国家十二部委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本市专项检查的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各部门将集中力量对涉及到“欠薪”问题的举报投诉一一进行核查,同时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历史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进行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