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6日
●申报材料
1.《宁波市就业登记表》一式2份;
2. 招用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提供《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招用其他人员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
1.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参保地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社会保险参保地不在宁波市的各类分支、派出、办事机构,到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市)、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 劳动者从事或终止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办理程序
1. 就业登记可选择窗口办理、网上登记等途径;
2.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可凭社会保险登记号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在宁波就业网(www.nbjy.org.cn)上自主办理,及时填全人员列表中就业登记的各项信息。办理多人就业登记手续时,可将被招用人员信息统一转化为《单位报盘表格》格式成批导入。《宁波市就业登记表》样表可在宁波就业网下载。 ●咨询电话
0574-83865502,0574-83867163。
●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于15日内到原办理就业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 劳动者从事或终止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 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注销,应在30日内持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盖章)到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5. 用人单位招用宁波市失业人员,在窗口或网上办理就业登记后,应及时将被招用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6. 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应及时将《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7. 用人单位在网上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及时准确填写所需资料;
8.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