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中农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建筑业中农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中有“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这一原则,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的有关规定却未能很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本文就此提出质疑。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 1600元
(1600元为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另外,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减免税优惠中规定: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城镇企业事业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先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扣除比例,扣掉以上四项以后,再扣除国家税法规定的扣除费用。但建筑业中的一般农民工未能享受以上四项扣除,因为目前我国的住房、医疗、养老、失业制度的设计中农民工还未包含。这样以来,一笔相同的收入在城镇职工与农民工两个纳税人中缴纳的税款却不一样,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例如:1.在我国某沿海城市,某事业单位职工2006年1月工资收入2400元(其中基本工资收入700元),当地政府规定,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基本工资的9%、2%、2%、1%计提。则该职工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