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悔标的法律后果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悔标的法律后果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其废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对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这三个文件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在此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理论来看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招标文件在法律上的性质。招标文件属于招标公告内容,它没有具体明确的内容,也不是对特定的人发出的(公开招标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即使是邀请招标,招标文件也至少是对三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的)。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它仅是招标人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
投标标书在法律上的性质。投标标书是对特定的招标人发出的,并且其内容具体明确,是投标人向招标人作出的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投标标书中一般都承诺:一旦经招标人承诺,则投标人要受到其投标标书的约束。并且,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故,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行为符合《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的规定,因此投标行为的性质是要约。
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的性质。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无条件同意投标人的投标标书的内容,并同意受投标标书(包括询标文件)的约束,符合《合同法》第21条对承诺的规定,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从上述分析可见,不论在行政部门备案的是合同书还是其他书面文件,都不影响建设工程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生效。
通过对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分析,根据《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的无条件承诺,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悔标、拒不承认中标结果、拒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