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货物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八: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货物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货物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货物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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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 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8.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9.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招标文件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2.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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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3. 与招标文件提供的货物(设备)清单中的清单数量不相同的;
1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5.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6.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8. 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一般不得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的,应当将调整的无效标条件及其说明事先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后写入招标文件。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无效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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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第六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具体评审因素和标准为:
(一)投标报价(≥40 分)
招标人可以在以下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 (若7≤有效投标文件
评标基准价=A×K ,K 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K 值取值范围为95%-100%。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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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三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2. 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 1%,扣减一定的分值(不低于 0.3 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二)技术响应(≤30 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要点,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进行评分,可以参照以下内容设置评审要点:
1. 技术标准响应;
2. 技术规格、参数响应;
3. 配置的合理性;
4. 样品品质
5. 货物的运营维护成本。
招标人应当对各评审要点的评分标准进行详细规定。投标人的该项总分应当取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三)商务响应(≤5 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要点,对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进行评分,以下内容可以设置评审要点:
1. 付款方式;
2. 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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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对各评审要点的评分标准进行详细规定。投标人的该项总分应当取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四)售后服务(≤10 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要点,对投标文件的售后服务进行评分,以下内容可以设置评审要点:
1. 售后服务机构地点及人员配置;
2. 售后服务内容;
3. 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及方式;
4. 质保内容;
5. 对使用方人员的培训计划。
招标人应当对各评审要点的评分标准进行详细规定。投标人的该项总分应当取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五)安装及调试方案(≤10 分)
招标人应当根据货物要求,详细设置评审要点及相应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该项总分应当取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六)投标人业绩 (≤5分)
对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业绩进行加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承担过单个类似及以上业绩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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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在招标文件中对类似业绩以及有效期加以明确。
第七条 国有资金的大型货物招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要求高的,可以实行两阶段评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一次性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一阶段:技术标开标评标。技术标评审采取合格制或者评分制。采取合格制的,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二阶段;采取评分制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具体数量。
第二阶段:商务标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的,在第二阶段仅根据商务标的评审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阶段对技术标进行评分的,技术标评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文件中,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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