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幸福家庭活动实施意见.通知
2006 13
兴隆乡关于开展计划生育
“幸福家庭行动”促进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6年8月17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豫办[2006]11号文件精神)、《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汴办[2006]28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我乡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通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奖励优惠政策、婚育新风、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五进农户”活动,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条件,提高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使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得慰藉,带动更多的家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促进农村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续性发展。
一、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进农户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生产发展。各单位在发展农村经济中,要对农村的资金、投资、科技信息投放等,凡是能落实到户的都要体现出对计划生育户的优先、优惠。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提供避孕药具、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生育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给予免费,在技术站进行妇科病检查时治疗费给予优惠。
教育组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对农村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入学时所交纳的学费视其情况给予
减免;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的子女在升初中、高中时,降低5分录取。
卫生院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在看病就医时免收挂号费,做B超、心电图、X光线和注射费减免20%,住院时住院费减免10%,对独生子女领证户0—14岁儿童在健康检查时减免50%费用。
农业中心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无偿提供先进实用的农业技术,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到从事种植、农副产品加工的计生户进行技术培训和跟踪技术服务,并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户免费进行土壤监测。
财税中心对从事货物销售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从事加工及修理修配月销售额3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免征增值税。
公安部门依据计生部门出具的“新生儿入户证明”优先办理入户登记,对于流入本地的计生
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优先办理暂住手续。
司法部门免费为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提供法律咨询,并减免50%的手续费和服务费,同时对家庭确实有困难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劳保中心在农村特困救助工作中,对农村计生贫困户(包括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实行优先照顾,经核查属实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农村特困救助对象。
组织部门对于能够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或政策内双女绝育户的青年农民,在发展党员时可以优先作为重点培养。
团委优先做好计生户中优秀共青团员的“推优”工作,希望工程助学名额优先提供给农村困难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的优先求学儿童。
其他单位也应积极配合计生“幸福家庭行动”的实施,开展好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扶贫救助
工作。
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出台2—3项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并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独生子女14岁以下)落实10元的父母奖励费;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农村夫妻,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对农村按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夫妻,乡镇人民政府发给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按政策生育的双女户家庭在乡计生技术服务所应每年检查身体一次;以年满60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计生双女户父母,应优先救济。
(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进农户,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宽裕。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以上。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分
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
2、符合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的政策不变,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3、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参合费补贴。
(三)婚育新风进农户,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及婚育新风示范乡、示范村、示范户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扎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氛围,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建设农村社会主义新型人口文化。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局、县群众艺术馆联合编排一批婚育新风文艺节目,定期在各单位进行巡回演出;由县人
口计生委编印婚育新风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全县1.1万户计划生育家庭。
在政府的主导下,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鼓励引导群众把时代精神与地域文化、乡土文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加强农村文化活动的阵地建设,2006年在全县50%以上的村建立农村人口文化大院,使其成为农民群众文娱活动、学习知识、接受先进思想、更新观念的场所。
(四)实行生殖保健服务进农户,促进农村育龄群众身心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做到计划生育技术进村,随访服务上门。融合卫生资源,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普治服
务,不断提高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建立孕产期保健制度,实行优生关口前移,开展出生缺陷三级干预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五)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到农户,促进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民主管理。继续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农村计划生育,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逐步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积极开展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行风评议,重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使其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二、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深入开展
(一)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要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加快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
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尽快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完善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制度,方便群众,注重实效,调动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继续推进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属地化管理、便民化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人事制度改革。在乡级,保持计划生育机构队伍的稳定,对管理服务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在村级,按照“初聘年龄3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的要求,公开选聘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完善“县管、乡聘、村用”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建立一支职业化、
心系群众、为民服务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三)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必要保障。各级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和总体水平,切实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经费保障。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基本规划。着力抓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托《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县级人口数据库,规范引导信息的生成、传递、处理、反馈工作流程,引导基层定期为育龄群众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随访等服务,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阵地保障。
加强各项制度建设,规范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的程序,保证奖励优惠的各项规定切实到计划生育家庭,为开
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幸福行动”的领导。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家庭幸福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部署,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乡成立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领导小组,由副乡长刘二军任组长,朱有明任副组长,成员朱广元、马文才、王好臣、许广金,各单位要制定工作规范和行动方案,加强综合协调,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中共兴隆乡委员会 2006年8月17日
2006 12
兴隆乡关于成立“幸福家庭行动”
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幸福家庭”实施活动的执行,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兴隆乡“幸福家庭”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刘二军
副组长:朱有明
成 员:朱广元
王好臣
许广金
马文才
中共兴隆乡委员会 200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