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是怎样清算的
清算组是怎样清算的?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清算组是怎样清算的 ? 2002 年 4 月 2 日,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乐从房产公司 ) 与黄某、陈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 : 为了扩大乐从房产公司的物业管理处的业务……
清算组是怎样清算的?
2002年4月2日,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从房产公司) 与黄某、陈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为了扩大乐从房产公司的物业管理处的业务范围,将物业管理处成立为顺德市乐从镇宏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1日变更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宏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超物业公司) ,该公司为乐从房产公司属下一间分公司,其注册资本及开办费用全部由乐从房产公司出资,是乐从房产公司委托物业管理处正经理黄某、副经理陈某两位注册成立,其日后一切收益和债务均属于乐从房产公司所有。同日,黄某、陈某向乐从房产公司出具了一份同意书,内容为:因为宏超物业公司实际为乐从房产公司属下一间分公司,由乐从房产公司委托黄某、陈某作为股东代表办理工商登记,我们同意宏超物业公司股东表决权和一切事项按乐从房产公司股东实际出资比例行使及决定,黄某、陈某没有任何异议。宏超物业公司于2002年6月6日成立,工商登记的出资人和股东为陈某、黄某,宏超物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
2002年6月11日,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顺工商企管罚字〔2002〕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乐从房产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申报年检为由,决定对乐从房产公司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003年8月27日,股东岑某、黄某缺席乐从公司的股东会,在会上除何某、祝某、陈某外,乐从房产公司的其余股东均同意成立清算组对乐从房产公司进行清算,并依法成立了清算组。 2003年10月30日,清算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清算组拥有宏超物业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全部股份,陈某、黄某将宏超物业公司资产、账册、公章交还给清算组。
在本案中,乐从房产公司在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召开股东会并决议成立清算组。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乐从房产公司参加有关民事诉讼。所以清算组在本案中代表乐从房产公司提起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虽然,根据工商登记材料反映宏超物业公司的股东为黄某及陈某。但从乐从房产公司与黄某、陈某签订的协议书及黄某、陈某所出具的同意书看,足以认定宏超物业公司的50万元注册资本是由乐从房产公司投入的,乐从房产公司是实际的出资人。黄某、陈某在同意书中承诺宏超物业公司的股东表决权由乐从房产公司股东实际出资比例行使,即同意乐从房产公司以宏超物业公司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因此,宏超物业公司的名义股东黄某、陈某明知乐从房产公司为实际出资人,且已经认可乐从房产公司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故可认定乐从房产公司对宏超物业公司享有全部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宏超物业公司的财产属于宏超物业公司所有,其股东乐从房产公司只享有资产受益的权利,故清算组请求确认其拥有宏超物业公司的全部资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有权清理公司财产。股权无疑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乐从公司清算组当然有权利清理对子公司宏超物业公司的股权。但公司的资产、账册、公章应由公司管理,宏超物业公司的资产、账册、公章等亦应该由宏超物业公司实际管理。清算组请求宏超物业公司的名义股东黄某、陈某交还资产、账册、公章,必须举证证明黄某、陈某侵犯宏超物业公司的权利,侵占宏超物业公司的资产、账册及公章,清算组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上海地区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