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二、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多种权利。
(一) 生存权
未成年人生存权是未成年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未成年人无论年龄、心智、体力有什么差别都享有平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1. 生命受珍爱
未成年人的生命受家庭、学校、国家和社会的珍爱。未成年人有权受家庭抚养,生命安全受学校、国家和社会的重视。 ●受家庭抚养
未成年人有权受到家庭抚养,可以从家庭中获得生活、学习所必需的经挤条件,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合理需要。
在受家庭抚养生存无忧时,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有超出家庭承受能 经济要求?
●生命安全受重视
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受学校、国家和社会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当遇到突发事件时,未成年人受学校、国家和社会的优先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老师及时救助出现意外的学生
2003年4月25日,某市一所中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老师安排学生分组自由活动,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开了。一学生陈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同学:“这野果真好看! 你们看能不能吃? ”见没有人答应,他就说:“那我先尝尝吧。”说着,陈某就顺手摘了1粒果子丢进嘴里嚼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1粒。别的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下午返回学校时,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陈某的情况最为严重。老师意思到学生可能是吃野果子中了毒,赶紧把学生送往医院救治。事后,大家才知道所吃的野果是一种叫做“水麻桑果”的毒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