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建设知识竞赛150题
反腐倡廉建设知识竞赛15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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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0年8月18日 【编辑录入:监察综合室】
1.党的十七大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2.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
3.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方针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4.党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5.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
6.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7.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三项工作格局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8.《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内容包括3章18条,就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了8个方面禁止性规定共52个不准
9.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10.《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接待,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1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指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主要措施是: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12.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13.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
14.中央《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在配偶子女移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
15.中央《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自行回避,或由主管部门责成回避。
16.中央《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17.《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18.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9.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做出问责决定。
20.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审计、违规失职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
22.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停职检查。
23.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4.农村基层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要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对象,以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为主要内容。
25.党委(党组)集体议事规则是指:要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6.中央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3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
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38.案件检查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39.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对违犯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对象采取的组织措施包括停职检查和暂停其公务活动两种。
40.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细致深入、主动及时、符合规定程序。
41.纪检监察案件受理包括 党纪案件受理和政纪案件受理两个方面。
42.实施党纪政纪处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4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提供信访信息、解决信访问题、
维护社会稳定、进行业务指导。
44.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统一举报电话是12388。
45.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和申诉问题,根据干部职务和党组织级别,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
46.信访案件的属实程度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四类。
47.《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5条规定: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48.《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党组织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49.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相对于一般信访工作具有信访业务的职能性、反映问题的集中性、处理程序的法制性三个特点。
50.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回报结果是指承办单位或呈报单位,将已经查处完毕的信访案件的结果上报给交办机关的工作。
5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应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52.集体访是指多人到同一机关反映共同意见和要求的上访行为,多人通常指5人以上。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47条规定: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
55.党员干部对自己所受的处分提出申诉,是党章和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57.纪检监察机关对署实名举报实行“三个优先”,即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
58.在信访工作中对一些恶意诬告、无理纠缠的举报,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9.检举、控告、申诉人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60. 办理群众信访举报的方式有:转办、呈报、自办、交办。
61.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应列入密件管理。
62.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63.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同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6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65.《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66.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67.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68.党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69.行政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0.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
71.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7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时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7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4.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75.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将礼品集体私分的,应以私分国有资产论。
76.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77.党纪处分作出决定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78.立案的基本程序是:撰写立案呈批报告、审查批准立案、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
79.立案的前提是: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80.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81.案件检查的主要程序为: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82.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的案件;必须是在调查终结之后的案件;必须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8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措施分为三种:调查措施、协调措施和组织措施。
84.在证据提取方面要把握先易后难、先外围后正面、先取书证物证、再取证人证言的原则
85.凡经过立案的案件,如果撤销,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并报批准立案的机关核准。
86.证据按不同类别,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87.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主动及时,依法进行。
88.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联系性、规定性。
89.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用开座谈会形式。
90.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还要对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这项工作主要包括审核材料、鉴别证据和认定违纪违法事实三个步骤。
91.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总结教训,引以为戒。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
92.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93.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特点是:性质的特殊性,主体的双重性,对象的交叉性,处理依据的多元性,手段的限制性。
94.贪污错误的违纪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95.抓好纠风工作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方法是强化社会监督。
96. 纠风工作社会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述、整改。
97.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有利于促进部门和行业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树立良好的党风。
98.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依纪进行,确保以良好的作风开展评议工作。
99. 查处不正之风案件,既是各级纠风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纠风工作取得成效的有力手段。 100.发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重点领域主要集中在一些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具有一定行业垄断性质的公共服务单位。
101. 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实质是滥用职权,以职以权,以业谋私。主要特征是:普遍性、趋利性、扩张性和顽固性。
102.纠风工作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全面刹风整纪阶段,集中开展专项治理阶段,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阶段,改革创新、注重预防阶段。
103.伊犁州提出的权力运行监控“三项机制”是指:一岗双责双流程、部门权力内控、电子监察。
104.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必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纠风工作责任制。
105.纠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106.纠风工作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群众举报监督、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监督。
107.纠风专项治理的特点:特定性、系统性、针对性、阶段性。
108.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全面评议、突出重点,分类评议、综合评定。
109.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县级纪委书记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当以向纪检监察系统外交流为主。
110.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交流进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公务员,除特殊需要的专门人才外,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11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自治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公用、业务和装备设施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办公经费预算标准,参照当地检察机关预算标准核定。 112.州党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州直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县(市)党政事业单位,只要设党组的都要设立纪检组,设党委的都要设立纪委,同时明确专门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13.州党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州直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县(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监察局局长、副局长的提名、任免、奖惩、兼职和调动,县市党委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州纪委同意。
114.州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效能建设 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的决定》要求,要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的岗位责任制。
115.州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效能建设 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的决定》要求,各级政
府要本着减少审批、简化审批、规范审批、监督审批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精减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
116.州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效能建设 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的决定》限时办结制规定: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11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经批准兼职的国企领导人取酬的规定是不得擅自领取兼职薪酬及其他收入。
118.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119.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120.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121.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危害具体表现在:直接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环境、腐蚀干部职工队伍、带坏社会风气、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122.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重大意义是什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123.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以前的《行政监察法》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是以是否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这样城管人员、从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124.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就是要使纪检监察干部真正做到“四个对”的要求,“四个对”即为: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
125.所谓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就是部门和行业中存在的多发性的不良行政行为和不良服务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部门和行业的职权或工作之便,为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割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
12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善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127.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体现在: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总结教训,引以为戒等
方面。
128. 什么是受贿错误?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12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30.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如何处理?由其所在党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131.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有哪几种情形必须一律开除党籍?(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4)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伊犁州机关效能督查的对象是:州直党的各级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双重管理的中央、自治区驻伊单位(部门)。
13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十项监督制度是:①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②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③述职述廉;④民主生活会;⑤信访处理;⑥巡视;⑦谈话和诫勉;⑧舆论监督;⑨询问和质询;⑩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13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13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方面,规定的不准有哪些?
(1)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2) 不准虚报工作业绩;(3) 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4) 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5) 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6) 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136.怎样理解《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指定的时间、地点"?
指定的时间是监察机关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对监察机关正在调查的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到一定场所进行解释和说明时所确定的应当到达的时间。指定的时间是一个时间点,指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这个时间不能理解成是一个时间段,即不能理解成某时至某时;指定的地点是监察机关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对监察机关正在调查的事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时确定的场所。指定的地点可以是监察机关的办公地点,可以是被责令人员的办公地点或住所,也可以是监察机关认为适当的其它地点,但不能是司法机关的羁押场所,也不能是民政等行政机关所属的收容、遣送场所。监察机关也不得修建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专门场所。
137. 为什么要提倡署实名举报?
一是可以提高信访举报的质量;二是有利于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三是便于保护举报人,制止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四是举报人可以熟知纪检监察机关的办理情况;五是署名举报更有利于发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
138.监察机关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139.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4)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140.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2)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3)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4)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5)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6)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141.为什么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主要因为:(1)公开招标最能体现政府采购"三公"原则。(2)公开招标是最富有竞争力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至少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程序规范。二是公开性。(3)公开招标有利于实现集中采购,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采购成本。
14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应避免哪些不良行为产生?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2)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3)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4)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5)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6)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7)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143.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①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可能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②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瞒、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③重要涉案
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144.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人有哪些保护措施?
一是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的内容进行严格保密;二是不将举报材料直接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三是向检举、控告人核查情况时,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身份;四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45.纪检监察部门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应如何处置?
答: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得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146.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七不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1)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3)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4)不准利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5)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6)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7)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147.纠风工作中的社会监督是指什么?主要形式有哪些?
纠风工作中的社会监督是指在纠风工作中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推动部门和行业纠正、解决不正之风问题,促进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正确履行职责,真正服务于人民,推动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搞好纠风工作必须把知情权、评价权和监督权交给人民群众,不断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同时也要把纠风工作本身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纠风工作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有:(1)舆论监督;(2)信访举报监督;(3)特邀监察员监督;
(4)民主评议政风行风。
148.申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亲近亲属也可以提出。(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的30日之内提出。(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149. 机关效能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开展机关效能工作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得更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实效:一是机关管理有明显改善,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二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机关具体工作中得到体现,机关作风有明显好转,"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明显减少;三是机关中的"中梗阻"现象得以清除,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四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贯彻;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各项措施更加落实。
150.中央纪委为什么把"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确定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主题实践活动的主题?
"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这一主题,集中体现了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高度概括了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工作目标和衡量标准,充分反映了党和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期望与要求。
第一,这是由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决定的。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是党的性质、
宗旨以及共产党员先进性在纪检监察干部身上的具体体现,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第二,这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机关,承担着反腐倡廉的重要职责。只有坚持"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坚强、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纪检监察队伍,才能有效地完成反腐倡廉任务,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第三,这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的优良传统作风决定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只有继承和弘扬"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这一优良传统作风,并不断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才能获得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强大精神动力,不断把纪检监察工作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