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处理报告-2013.5.3(人民公园)
绿水华达物业
华安质字(2013)01号
安全事故责任处理报告
一.人民公园赵永康伤害事件处理经过
2012年11月20日,人民公园原项目主管王凤根安排组长:邓永政,组员:周隆应、张春林、赵永康四人负责公园停车场位置清理枯枝死树。下午17点40分左右,张春林使用油锯在没有熄火的情况下从树干中抽出,将赵永康右脚脚背踝关节上3CM处脚胫及神经锯断。公司本已为该部所有员工购买了相关保险,但相关责任及管理人员为了眼前的小利,竟不顾公司相关管理规度,故意不报、瞒报相关伤害事件,以致公司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险赔偿补偿,致使公司未能及时对受害员工进行慰问及关爱,致受伤员工对公司不瞒,给公司对事故处理造成不利;造成了公司较大额的直接经济损失。2013年3月25日,按公司胡总指示,经与受伤员工赵永康多次协商,于4月22日与该员工达到一致意见。
二.对责任事故的界定
本次事故属于因责任员工违反正常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管理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故意、想当然地不报、瞒报事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三.事件经济损失及影响情况
本次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3475元,受伤员工觉得公司对其不关心,对其受伤不理不睬;该事件的发生扰乱了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四.过错责任追究及见意
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关于过错责任追究及处罚制度有关规定,对本次事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及处罚的处理见意:
4.1.公司承担经济赔偿金为9390 元(40%);公司总经理承担经济赔偿金为2817元(12%);
4.2.公司副总黄晓东,承担经济赔偿金为2582.25元(11%)。
4.3.部门助理熊冬,负责管理工作,且在事发48小时之内,本应上报公司,却不以上报,存在故意或重大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但在后期处理事故的过程中作用显著,见意此不再另行处罚;承担经济赔偿金2112.75元(9%),但因前期承担了1000元的药费,现实际应承担经济赔偿金1112.75元。
4.4.项目部助周良明,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在事发48小时之内,本应上报公司,却不以上报,存在故意或重大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承担经济赔偿金1878元(8%)。
4.5.原项目主管王凤根对本次事件负主要责任,且故意不报、瞒报相关伤害事件,封锁相关责任事故消息,致使公司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险赔偿补偿金,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本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为1878元(8%),因其对公司有重大欺骗行为,见意处以1922元罚款,因前期承担了1000元的药费,本人最终应承担经济赔偿金2800元。
4.6.班长邓永政负有现场管理责任,承担经济赔偿金为704.25元(3%),前期承担了700元的药费,现实际应承担经济赔偿金4.25元。
4.7.相关员工周隆应承担经济赔偿为234.75元(1%),前期承担了500元的药费,现不再追究经济赔偿金。
4.8.责任员工张春林在使用设备中不按正常操作规程操作,直接造成本次事故,承担经济赔偿为1878元(8%),前期承担了1200元的药费,现实际承担经济赔偿金678元。
五.本次伤害事件,是日常安全工作不到位,不按正常操作规程操作,部分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够;事故发生后,本可以消除或减少经济损失,却只顾及眼前的小利,想当然的故意不报、瞒报相关伤害事件,以致使最终经济损失无法避免。
本次事件的发生,又一次对我们每位管理人员及员工敲响了警钟,加强日常工作
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千方百计抓好管理细节,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质量管理部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