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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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作者:张燕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
摘 要 “起诉不停止原则”是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中的一种,却为关键一环。它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也是其特有原则,行政诉讼设置该项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实际上“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实行却与这一目的相差甚远,随之对此原则的存废问题一直不绝于耳。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本文就从法理背景、立法现状、行政目的等方面对这一原则从新审视,并对“起诉停止原则”进行修正。给予立法者必要的参考,从而使这一制度与立法目的协调、一致。
关键词 起诉不停止执行 公定力 法律保护制度
作者简介:张燕,山西大学法学院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28-02
一、起诉不停止执行之法理背景
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必须符合一个国家与地区的当时的政府要求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基本原理基础。法理的基础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为了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设置是十分必要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就是该制度的范本。
(一)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即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形式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直接根据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一般表现为此长彼消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减损私人利益作为成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以公共利益为依据的,但是有三种情形是例外的:首先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其次是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最后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但究其之意,其所保护的利益还是偏向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这是该原则的理论基石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它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1)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