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算清缴两个专项申报内容
01-19
关于汇算清缴两个专项申报内容 一、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于金额较大,
因此,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