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能力
安徽省行政机关公务员通用能力培训大纲
(依法行政能力)
了解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熟悉我国行政法律体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熟悉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构成要素,掌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途径与方法,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制观念,准确运用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一节 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概述
一、依法行政概述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的整体性含义,就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取得和使用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既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也不得失职,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者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
(这个概念的核心是“法”。突出讲两点: 1、强调法,从法律角度讲行政就是依法,不是其他,如纪律、道德、良心、情感等;2、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等。)
(二)依法行政的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
(重点要掌握几个时间点、标志、进步、重要意义和影响,选择判断题)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表明了法治的意向。标志着国家管理的原则、理念和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为依法行政的提出做了政治上和思想上的准备,奠定了基本理论基础。
1984年 提出“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转变为既要依政策办事,又要依法律办事”的方针,这是法治的准备阶段。
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及此后的国务院工作办法中规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四字第一次出现在政府文件中。
1997年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明确提出法治的目标、要求。 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通过了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了全面深化阶段。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一系列论断再次强调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行政程序的重要性。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制定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 。
普法日:12月4日1982年12月4日。
(三)依法行政下的法治政府
1、有限政府
2、透明政府
3、诚信政府
4、高效政府
5、责任政府
(这五项要记住,可能多项选择题)
(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
(重点是依法行政)(了解)
1、从法治原则的角度而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2、从权利制约的角度来看,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3、从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大量的法律包括涉及国家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以及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诸多法律,大多数都要靠国家行政机关去实施,离开了行政机关,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支柱。)
(五)依法行政实施中的三种关系
(了解三种关系)
1、政府与人民的关系
2、权力与法律的关系
3、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关系
(六)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宏观上四项要记住,选择,记不住,ABCD都是。)(微观上逐项理解掌握)
1、职权法定原则
2、法律优位原则
3、法律保留原则
4、依据法律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具有并行使该项职权,即“无法律则无行政”。 越权无效”
例:农民吕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皮鞋厂,由于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皮鞋厂污水
随意外流,严重污染了附近的一条小河,对此,河两岸的群众反映强烈,纷纷要求乡政府采取措施,予以罚款或命令停产停业,对皮鞋厂的这种行为有权予以罚款的行政机关是( D )
A.乡人民政府
B.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C.镇派出所
D.县环保局
例:超越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ABCD )。
A.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B.甲部门行政机关行使了乙部门行政机关的职权 C.甲地域行政机关行使了乙地域行政机关的职权 D.内部管理机关行使了外部管理机关的职权
2、法律优位
法律优位强调的是在宪法之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在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方面,除宪法外,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法律规范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以法律为准。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法律规范可在法定权限或授权的范围内就某事项作出规定,而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规定时,以法律规定为准。
重点讲述我国立法体例(中国特色)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人大、政府)(国家级、省级、较大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政府“根据”法律(在圈内,细化、具体化)
地方人大“不抵触”(可以在圈外)
效力不同,一般呈金字塔形状、阶梯状,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宪法最高、法律优位
(1、法律:低于宪法
(2、行政法规:低于宪法、法律
(3、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4、部门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5、地方性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域内优先适用
3、法律保留
l 、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法律保留 类似本级地方法规,但可做变通规定在本区
的具体含义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拘留)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例:李某是某直辖市居民,平常好赌成性,经常拉结亲朋好友在不同窝点聚赌,由于非常狡猾,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每次赶到现场,都抓不到证据。某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迅速行动,在李某家发现李某四人赌性正浓现场抓获,执法人员依据该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某市处理赌博问题的规定》对李某处以10天拘留。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本案中《某市处理赌博问题的规定》作为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形式。所以,该规定超越了权限。
4、依据法律原则
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或者说,必须有法律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法是广义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
尤其是行政机关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 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 法律依据。没有就是违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同时“不要重实体,轻程序”,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
这里强调一下法律依据冲突问题。同一事项,有不同法律规范规定,依据谁的问题。 ①特别规定优先
②新规定优先
③有利溯及既往
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其它由制定机关裁决
⑤上位法优先
例:由于各种因素,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之间难免会出现不一致甚至冲突。在此情况下,工作人员适用法律规范时应遵循的原则中不包括(D)
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B、新法优于旧法
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D、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 在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时,我国遵循的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D同位阶法规高于规章。)
(七)依法行政的制度框架
(宏观把握识记行政法三部分,微观上重点把握)
1、行政组织法(重点是《公务员法》)
2、行政行为法(抽象、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法制监督法
(1)行政复议法
(2)行政诉讼法
(3)行政赔偿法
(4)行政监察法
(5)审计法
1、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组织、编制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等。
重点是《公务员法》
主要内容有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 用;考 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 奖 励; 惩 戒; 培 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 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等。
公务员法的施行,推进的公务员队伍建设,使公务员整体素质显著提高,(考试100比1,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为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家也有亲身体会,都是成功人士,很不容易,要有行政幸福感,有了行政幸福感,公务员不会做出与法律相背的事情来,因为行政幸福制约着公务员的道德和促使他规范自己的言行,自发的依法行政,自觉的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经常学习《公务员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考试也有。
例:下列人员符合公务员条件的是 ( D )
A.张三,28周岁,研究生学历,患精神分裂症
B.李四,17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品行
C.王五为美籍华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赵六,22周岁,身体健康,大专毕业
例:下列(AB)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被开除公职的
C、感染过H1NI的
D、得过肝炎的公务员有
例:(ABCD)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C、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例:对有(ABCD)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A、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行政行为法
行政行为法是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内容。
在行政法学中,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分类标准很多,课本上按行为的 适用范围,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重点是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和行政执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难点)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法规既可对上位法做出执行性、补充性规定,也可自主创设权利义务行政法规的名称有三个:条例、规定、办法。关于宏观问题的规定,叫条例;关于某个方面的,叫规定;关于一个具体问题的,叫办法。
行政规章原则上只能对上位法做出执行性、补充性规定,不得自主创设权利义务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能严格遵循上位法,仅限于做出执行性规定
(一)行政法规
1、制定机关:国务院
2、名称:《XX 规定》、《XX 条例》、《XX 办法》
3、内容:(1)执行法律;(2)国务院的职权事项
(二)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
(1)制定机关: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2)名称:《XX规定》、《XX办法》
(3)内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
2、地方政府规章
(1)制定机关:省级政府、较大的市的政府
(2)名称:《XX规定》、《XX办法》
(3)内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批准与备案制(难点):(法规批准、报人大、国务院;规章都是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地方性法规(人大、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4、地方性规章:(国务院、人大、政府)省级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市级规章报国务院、省级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备案
冲突处理(难点):
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③省级规章与市级法规冲突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审查与撤销(难点):(人大撤常委、政府、上级撤下级)
①全国人大可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撤销其批准的条例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或其批准的条例
③省级人大可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其批准的法规
④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撤销本级政府立法
⑤国务院改变或撤销规章
⑥上级政府可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立法
⑦授权机关可撤销被授权机关的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⑧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条例同宪法法律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主体只能提出审查建议。
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某较大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条例精神,制定了该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BC)
A.该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应当经过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B.该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该省政府备案 (不要报省政府)
C.该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抵触的,国务院可以将其撤销(国务院不能撤人大的,可以由人大撤)
D.如果该市是合肥市,则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可以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出变通规定
例:下列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种法律规范,有关其监督与适用的问题,说法不正确的是?(ABCD)
A.上海市政府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与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对国务院裁决不服的,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B.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一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与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信息公开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解释(法院司法)
C.福建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福州市政务公开条例》相冲突的,应当适用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级规章与市级法规冲突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D.福州市人大认为其常委会制定的《福州市政务公开条例》确有错误的,可以将其撤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2、 具体行政行为
定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事项,就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作的处理决定。
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等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重点把握)
(典型代表意义,教材上多次提到,集中讲解一些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掌握与行政处分、刑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第二,行政处罚是制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第三,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的种类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主要讲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应当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重点)
《行政处罚法》为了杜绝以前那种滥用行政处罚权的现象,用明确列举式和授权式两种方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一共只有六类,分别是: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法》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在上述六类之外创设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一是劳动教养;二是驱逐出境;三是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9条到第14条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罚款的最高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高限额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主管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六、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哪一级,哪个地方的行政主体行使处罚权)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
工和权限。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目前,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管辖原则的特
殊规定主要有:(1)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2)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王某家住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盘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没有管辖权的是( A )
A 甲地
B 乙地
C 丙地
D 丁地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把握“一事不再罚、不予处罚的情节,追究时效,其他了解)
1.责令改正。
2.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例: 郑某携带港币9万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郑某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9万元港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 D )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9万元港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的,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
罚的原则
3.裁量情节
不予处罚的情节有:
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的,不予处罚。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满(生日没有过)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处罚的折抵(了解)。
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问题,在具体适用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三种方法:
(1)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对于给予刑罚处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行政违法、犯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即对行为人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外,有关行政机关还应予以行政处罚。因为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功能的差异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必须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的不足。在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双重适用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予适用双重处罚;二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予适用双重处罚但实际上却需要适用双重处罚。
(3)免刑后适用行政处罚。在人民法院免除刑罚或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后,行政机关仍应依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给予犯罪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对实施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尚且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且已免刑的行为人更应予以行政处罚。否则,免刑后的犯罪人受不到惩处,是明显不公平的,不符合罚当其罪、过罚相当的原则。
5、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注意几点:
(1)两年内没发现违法行为,不是没发现违法行为人。两年内没发现违法行为,两年后就不能处理了。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是六个月,《海关法》规定是三年。
(3)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但某些情况下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比如违法占用土地,从占用土地之日起是一个持续状态。如果从他把土地退回之日起计算,两年之内没有发现,就不处理了。
七、程序(重点把握)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举行听证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
行政机关将要作出: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是( A )
A.行政拘留
B.吊销营业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较大数额的罚款行政法制监督法
行政法制监督法就是对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督的法律。
救济法 (1)行政复议法
(2)行政诉讼法
(3)行政赔偿法
被动主动(4)行政监察法
(5)审计法二、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
(把握概念、三要素,其他了解)
(一)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概念
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是指公务员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观念,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
(大家知道依法行政,能力有差异,强弱、高低)
(二)新形势下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意义
1、更好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更彻底战胜全球金融危机;
3、加快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4、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5、更有效预防腐败;
6、满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7、更好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节 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要素构成
一、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要素构成
(把握三要素、多选)
(一)依法行政的观念(质和量)
(二)依法行政的知识水平
(三)依法行政的行为
(一)依法行政的观念(内在能力)
(了解)
法律信仰
“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真信”“真学”“真用”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所产生的一种认同感和归依感,是人们内心对法律最高价值的崇拜,是确定法律权威的精神动力和信念支持力量。 它包括两个层面:从主观方面说,人们对法有着深厚的情感和永远的信念,从内心深处无比地尊崇和信任,这种感情不是强制产生的,而是自发的;从客观方面说,法是至高无上的,法与人们社会生活密切相关,人们自觉地守法、用法、护法,以法作为衡量行为尺度的准则。
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变成人们自觉的行动。“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人们心中有了法律信仰,才能认同法律权威,才会信服法律,依赖法律,才会使遵法守法内化为人们的信念,外化为人们的行动。公务员更要如此,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
(二)依法行政的知识水平
(认知、知识能力)
(了解信息)
中国普法网(法条)
中国知网(理论)
新华网(案例)
(三)依法办事的行为
实践性要素(外在能力)
行政决策、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监督行为(六大行为)
二、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指标体系
依法行政观念的指标体系(重点)
(宏观把握,多项选择,微观上掌握)
1、行政从法,合法行政;
2、忠于法律,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关注过程;
4、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5、责权一致,责任行政。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两个方面:(依法、有法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其核心含义,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它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具有合理的动机,考虑相关因素,符合正当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义要求。
例: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三)程序正当
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司法格言:上帝本人也是在传唤了亚当作出辩护之后才作出其判决的。‘亚当,’上帝说,‘你在哪里?难道你没有偷食我诫令你不得吃的那棵树上的果子吗?’同样的问题也向夏娃提出过。)“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人
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
1、回避制度
2、告知制度
3、听证制度
4、说明理由制度
5、职能分离制度
6、时效制度
告 知 制 度
1、概念:
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将有关的事项告诉、通知相对人的制度。
2、告知的内容:
告知身份。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告知相对人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
告知法律后果。
告知救济途径。
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基本制度( C )
A.调查制度
B.告知制度
C.表明身份制度
D.说明理由制度
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ABC)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
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
3、不告知的法律后果
不告知,行政行为不能成立、无效。
题:下列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的是( C)
A、小王和人打架斗殴受到了处罚。小王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公安人员认为小王认错态度不
好。于是在其权限范围内,选择了最重的处罚(不正当考虑)
B、王某是某税务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拟对一起偷税案件进行处罚。后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举行听证。领导决定由王某主持听证,另外两名税务局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回避)
C、小李骑自行车带人被交通警察发现。交通警察在对小李出具了罚款20元的通知单后,当场收缴了罚款
D、某地一家酒店开张后不久,公安人员便衣对其进行调查,发现该酒店向房客提供色情服务,遂决定对其进行处罚。酒店经理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件,公安人员予以拒绝
(C 当前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告知程序是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程序,选项D不符这项规定;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选项A不符;听证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选项B违反了该条规则。故选C项 )
(四)高效便民
1、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2、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是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及时准确公开,如汶川地震、H1N1流感信息公开。
上海钓鱼事件(大家参阅网上资料)。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经全面核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于14日晚约8时,在浦东新区闸航路188号附近,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群众不满。浦东新区决定成立联合调查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媒体代表组成。调查组经调查认为这一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损害政府公信力。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并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同时注意公开的方式方法、遣词造句如邓玉娇案“按倒”与“推到”等。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一是,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二是,因国家利、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要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三是,行政行为不合法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要赔偿。
不变是绝对的,变是相对的,一诺千金,“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谨慎行为”修路拆迁问题,钉子户,公共利益
(六)权责一致
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把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从法治角度来看,权力与责任是相联系和相统一的,有权必有责,行使多少权力承担多少责任,并且政府权利(职权)本身就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政府的权力(职权)必须依法积极行使而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依法行政的知识水平指标体系
1、熟悉法学基础理论和知识;
2、领会宪法精神,掌握宪法知识;
3、运用依法行政的理论和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依法办事行为的指标体系
1、依法决策;
2、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立法活动;
3、行政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4、忠实遵守宪法、法律,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5、执行司法,公正高效;
6、行政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尊严。
依法行政能力三要素:
一是依法行政的观念
1、行政从法,合法行政;
2、忠于法律,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关注过程;
4、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5、责权一致,责任行政。
二是依法行政的知识水平
1、熟悉法学基础理论和知识;
2、领会宪法精神,掌握宪法知识;
3、运用依法行政的理论和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三是依法办事的行为
1、依法决策;
2、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立法活 动;
3、行政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4、忠实遵守宪法、法律,履行职责,执 行公务;
5、执行司法,公正高效;
6、行政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尊严。
第三节 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途径与方法
一、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点 “法治观念的培养”
二、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途径
(一)培育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
(二)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知识水平 (记住)
(三)规范公务员依法办事的行为
三、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主要方法 (内因、外因)
(一)依法行政能力的建设与提高,必须与公务员的法治行政观念的培养和法律思维的培育形成良性互动
(二)加强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制度建设
(三)完善依法行政的培训制度
(四)健全依法行政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依法行政能力的建设与提高,必须与公务员的法治行政观念的培养和法律思维的培育形成良性互动
1、培养法治观念
2、培育法律思维
培育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的含义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法律思维不同于大众思维,有以下特点:
1、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权利义务、可以应当不准等);
2、通过程序进行思考;
3、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
4、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感情因素;
5、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6、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合法或者违法” 着重讲两点:
一是在依法行政法律思维中“慎情”。
法律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慎情”公务员也拥有情感并捍卫情感,但是都需要在法律 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来谨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预防、避免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受“人情”干扰,如熟人、朋友、同学、老乡等关系。严格依法办事,法不容情。
二是在依法行政思维中是追求法律真实,要高度重视“证据”,增强证据意识,形成证据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是追求法律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证据上的真实,并不是现实中的客观真实和真相。现实中客观的真与法律上的真可能会是重叠的,即法律上的真等于现实中的真,比如法律程序中的大量证据最终证明了一个事实真相。但是不少的法律问题,法律程序中的真与现实中的真会存在距离,或者说是不吻合的。关键是证据。同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关键也是证据。” 没有证据,只能按“无证从无”原则处理。在执法过程中,人民群众总是希望看到客观真实和真相,大家
要尽量满足人们群众的这一愿望,努力使法律真实达到或接近客观真实。因此,要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必须高度重视证据,重视证据地收集,认定。
行政证据问题:
1、含义:行政证据是指在行政程序中由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掌握的用以证明一定情况是否存在的一切事实。
2、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3、证据意识:高度重视行政证据。
程序正义、实体正义。“重证据”,打击假货,没有证据,只能无证从无原则处理。
(二)加强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制度建设
(三)完善依法行政的培训制度
公 务 员 学 法
(了解、提供方法)
1、依法行政中的“法”广义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行政规
2、特点 (1)数量多
(2)程序性
(3)专业性
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82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5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万余件。
3、学习内容:
(三个层面)
(1)通用法律。基础法律。如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刑法等。
(2)专业法律。工作法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水法、教育法等。
(3)最新重要法律。如《刑法修正案(七)》,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从罪状表述分析,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都是围绕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罪罪名可以对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因此将本罪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学习方法
方法论(谚语、原则、图片、故事、案例)
(1)法条学习
(2)法律谚语、术语学习
(3)案例分析(后世之师)
(4)设置交谈氛围、潜移默化学习(近朱者赤,法制人员,法律顾问,法学专家交流谈话)
(5)培训学习
(6)“干”中总结学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方法论:
谚语、原则、图片、故事、案例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
“住宅是个人的城堡”
“买卖不破租赁”
邓玉娇案件:
法律箴言: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司法格言
一位英国著名的法官在本特来案件中说出了如下一句如诗如画的司法格言:“我记得一个十分博学的人在一个这样的场合说过,甚至上帝本人也是在传唤了亚当作出辩护之后才作出其判决的。‘亚当,’上帝说,‘你在哪里?难道你没有偷食我诫令你不得吃的那棵树上的果子吗?’同样的问题也向夏娃提出过。”
(四)健全依法行政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监督: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监督网络
1、权力机关的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
3、各级党组织的监督;
4、社会各界、群团组织的监督;
5、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监督;
6、人民群众的监督;
7、专门机关的监督;(监察、审计)
8、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
责任:
1、问责制
2、责任追究制:健全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国家赔偿案件责任追究制等。
重点法律:
1、《公务员法》
2、《行政许可法》
3、《行政处罚法》
4、《治安管理处罚法》
5、《行政复议法》
6、《立法法》
知识补充
主要补充与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有关的知识点。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知识。
法理学知识:
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渊源和变现形式:
(一)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法律 ,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七)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八)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的三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即我国法律 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规范,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准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形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设立、变更、终止。
法律责任
1、概念: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2、标准: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主体、过错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3、种类:
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
资本主义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可以参照前例。
法的价值: 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
宪法知识点:
国家性质: 国体又称国家性质,或国家的阶级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
国家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所体现的是一种职权划分关系。我国采以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为补充形式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9)婚姻、家庭、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0)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方面的义务
(1)劳动的义务(2)受教育的义务;(3)计划生育的义务;(4)父母和子女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国家机构:人大、一府两院及职能。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民告官、被告举证,也就是行政机关举证
“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时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依照该原则,行政主体只能以其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作为证明其行为合法的依据,而不能以事后收集的证据来证明其已作出的行为合法。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则演化为“被告不得进行事后取证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行政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
刑 法:
罪刑法定原则
犯罪的特征
未遂与终止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不满、以上
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
可以、应当、必须
模拟参考试题(较难、参考):
下列哪些人员具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ABC) A、甲在16岁生日的当晚因吃酒过多欧打多人并造成三人轻微伤 B、乙在18岁生日的当晚因吃酒过多欧打多人并造成三人轻微伤 C、丙在70岁生日的当晚因吃酒过多欧打多人并造成三人轻微伤 D、丁在17岁生日的当晚因吃酒过多欧打多人并造成三人轻微伤,在18岁生日的当晚因吃酒过多欧打多人并造成三人轻微伤
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是(D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选D 评析:考查要点是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停止下来后的相对静止的犯罪形态,具有不可逆转性。即如果已经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那么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本题中,某甲已经将女青年的钱包抢到手,是抢劫罪的犯罪既遂。即使其又主动将钱包还给女青年,也不可能构成再构成犯罪中止。当然某甲主动返还钱包的行为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各部、各
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 C)。
A.改变 B.发回 C.改变或者撤销 D.撤销
C 国务院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赋予了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的权限,负责划分各部委、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责,并实施监督,改变或者撤消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消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对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D )
A、可以给予处罚;
B、对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C、对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下,如对本人有危险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D、对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下,如对他人的人身有威胁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钓鱼式行政执法是非法的。(对)
(先整体概述教材内容一下,重点讲法律思维、补充一些法律知识,前面讲的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