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培训学校租房后的凄惨遭遇
一个培训学校租房后的凄惨遭遇
3900多拍卖,转手近8000卖出,承租户被一脚踹
武汉市某培训学校(后述简称乙方)于2007年6月与武汉汉口银行(前身为武汉商业银行,后述简称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属下的位于武昌阅马场地段的南方大厦六楼FG 座房屋办培训学校。租赁这房子的时候,甲方经办人说过这个房子的背景,该楼是烂尾楼,抵债房,最终都是要处理的,乙方当时也问过甲方,甲方说处理从九几年就说起一直到现在,谁知道最后怎么处理呢?乙方问那租赁有没有问题呢?甲方说那有什么问题,南方大厦楼上楼下大几十家单位不都在租赁吗,谁买下来你们接着再租啊。鉴于租金便宜,又是银行单位,信誉有保证,于是乙方有意在此办学。双方在签租赁合同时,乙方要求与甲方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办学的特殊性),甲方说只能两年一签,到期再续签,故签订了两年半合同,合同期为2007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9年8月,乙方向甲方申请续签合同时,甲方负责该事务的经办人说就这样维持现状,不用签合同,因为续签涉及租金的上调,维持现状就保持租金不变,我们认为甲方是金融机构,两年多以来双方均守诚信合作愉快,同时也了解到其它租赁单位到期也是这样的一种处理时也就没再考虑续签一事,并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从未拖欠至今。2009年12月乙方为引进新的教学项目对学校进行了整体装修和设备更新,在装修过程中甲方经办人员在乙方学校收取租金时亲眼所见也未给乙方任何明示告知风险存在。 2010年9月南方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给乙方送来一张通知单说甲方物业要拍卖,乙方通过向甲方了解得知甲方物业是整体拍卖,虽说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可对于整体购买所需的天量资金来说,乙方显得很无奈,通过与甲方
具体经办人员沟通,经办人说让我们放心,拍卖的过程很复杂时间很长,再说到时会有安排,让乙方放心。乙方心想,按常理也是谁买(房)乙方也都是一样的续租,所以,乙方继续安心的做自己的工作。
2010年11月南方大厦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告知乙方,乙方所租房屋甲方已经拍卖给他人,乙方必须于2011年元月20日以前退房,否则,届时停电停水!直到此时乙方才知道甲方在拍卖的过程中置乙方的利益于不顾,为此,乙方与甲方相关领导多次沟通交涉,甲方均以合同早已到期为由拒绝乙方提出的任何解决方案,严重影响乙方正常的办学计划。
甲方身为金融机构,做出这种背信弃义,过河拆桥,卸磨杀驴的行径,乙方深感愤慨和弱小群体的无奈。就让社会舆论来监督和谴责他们吧。
对于甲方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乙方提出如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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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常理,任何一个有长远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也包括乙方),如果在向甲方提出租赁时甲方告知其所租赁的房屋随时都有处置的可能,而且处置后租赁方的去留甲方不予保障时,任何一个有意租赁的有长远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也包括乙方)还会租赁甲方的物业吗?如果没有甲方的能够长期租赁的口头承诺,任何租赁方(也包括乙方)绝对不敢也不会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装修和着眼企业的中长远发展。
三、虽说甲乙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可双方就继续租赁是达成了默契的———继续维持租赁现状,租金按时缴纳,履行原合同,这能否视同事实合同或甲乙双方的契约关系存在呢?
四、甲方具体办事人员在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在乙方工作现场(收取租金)亲眼所见乙方正在全面装修时,不及时指出风险的存在,是否存在工作不当或欺骗行为呢?
五、甲方在处置有租赁契约(事实契约)的物业时,是否应该召集当事双方充分讨论善后,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再进行物业的处置更为合理呢?甲方没有这样做,请问合情合理合法吗?
六、甲方要求整体拍卖,快速变现资产。如果让有意向购买的租赁方也参入竞拍其租赁的物业(租赁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同样完成一次性快速变现资产,这与整体拍卖原则有很大的违背吗?甲方的整体拍卖其实就是剥夺乙方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违约行为。
七、任何物业的所有者在处置有租赁契约的物业时,买卖双方都应该是连同租赁契约一同买卖交换,如期履行完契约。这是合同法所赋予租赁者的权力。
据悉,南方大厦共计有64套房屋拍卖,拍卖价为每平米3960元左右(拍卖方和拍卖公司只说出大概数字),两家竞标单位竞标并迅速成交。现在拍卖后的物业已经打出销售广告,询价告知每平方米7500元以上。巨大的利益背后是甲方不尊重租赁事实,不顾及乙方的切身利益,一脚将乙方踹出。交易背后是否存在利益关联或腐败现象让人匪夷所思。
乙方对甲方提出此事的解决方案:
一、续租。让乙方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如三年)内续租,租金按社会的普遍规律在原租金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二、赔偿。如执意要求乙方退房,则甲方对乙方作出合理的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乙方购买现租赁的房产,享受整体拍卖的价格,承担相关的费用,不违背并同样实现甲方整体拍卖,快速变现的原则和目标。
试问,乙方的要求过分吗?
如果若大的金融机构尚且如此,那这社会还需要讲诚信,公平和和谐吗?
陈 述 人:张志新
2011年元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