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管理程序
阿富特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文 件 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 RFTHZ-EICC-042 版本/状态:
发行日期: 2014.01.15
正本: 总务处
副本:生产部 品管部 营业部
技术部 资材/采购部 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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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蓉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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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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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阿富特电子(惠州)有限公司锡炉设备、回炉焊设备、超声波设备、起重设备等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一般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阿富特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各部门、工位、班组。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安全防护装置:配置在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装置。 二、危险区:设备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区域。
三、紧急停止开关:发生危险时,能迅速终止设备或工作部件运行的控制开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技术部或生产部或采购部在新购机械加工设备选型时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确保新购机械加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可靠、有效。
第五条 生产部/技术部负责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测、考核。
一、生产部/技术部在验收新购机械设备时应同时验收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可靠性、稳定性、有效性。
二、生产部/技术部在搬迁机械设备时应同时搬迁该机械加工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生产部/技术部应将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列为生产安全评价的内容。
四、生产部/技术部的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应对本班组所使用的机械加工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有效和完整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整改或报告有关专业人员修复。
第六条 操作人员在机械加工设备操作前、操作中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操作安全防护设施失效、部分失效、缺失的机械加工设备。
第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有停用、拆卸、屏蔽等影响机械加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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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一般要求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有稳定性和安全系数及寿命,以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 外形要求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外形结构应尽量平整光滑,避免尖锐的角和棱。 第十条 加工区
一、凡加工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具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二、安全防护设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第十一条 机械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下列安全防护设施: 一、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 二、机械或电气的屏障; 三、机械或电气的联锁装置; 四、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 五、手限制器、手脱开装置; 六、机械或电气的双手脱开装置; 七、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八、限制导致危险行程、给料或进给的装置; 九、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 十、警告或警报装置; 十一、 其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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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运动部件
一、凡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均应封闭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员接触的防护措施。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物料传输装置和带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三、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GB 12265机械防护安全距离的规定。
四、机械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五、机械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六、有惯性冲撞的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措施,防止因惯性而造成伤害事故。 第十三条 安全防护装置
一、 安全防护装置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二、安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以确保安全。
三、数控等机械加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与设备运转联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未起作用之前,设备不能运转。
四、安全防护装置应设置自身出现故障的报警装置。 五、泄露报警等装置必须定期检测。 第十四条 紧急停止开关
一、紧急停止开关应保证瞬时动作时,能终止设备的一切运动,对有惯性运动的设备,紧急停车开关应与制动器或离合器联锁,迅速终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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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停止开关的形状应区别于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 三、紧急停止开关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易于触及,不发生危险。
四、设备由紧急停止开关停止运行后,必须按启动顺序重新启动才能重新运转。 第十五条 机械加工设备如存在下列情况,必须配置紧急停止装置。 一、当发生危险时,不能迅速通过控制开关来停止设备运行终止危险的; 二、不能通过一个总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三、由于切断某个单元可能出现其他危险; 四、在控制台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部。
五、需要设置紧急停止装置的机械加工设备应在每个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设置紧急停止装置。 第十六条 控制机构
一、 机械设备应设有防止意外起动而造成危险的保护装置。 二、控制线路应保证线路损坏后也不发生危险。
三、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在功能顺序上保证排除意外造成危险的可能性,或设有可靠的保护装置。
四、当设备的能源偶然切断时,制动、夹紧动作不应中断,能源又重新接通时,设备不得自动启动。五、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尽可能配置监控装置
六、控制器应与安全防护设施联锁,使设备运转与安全防护设施同时起作用。
七、对两人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加工设备,其控制器应有互锁装置,避免因多人操作不协调而造成危险。八、控制开关的位置一般不应设在误动作的位置。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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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平台和通道必须防滑,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
第十八条 机械设备应有处理和防护尘、毒、烟雾、闪光、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标准。
第十九条 械设备的噪声指标应有关标准。
第二十条 械设备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采取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第二十二条机械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提示操作人员注意。 第二十三条机械加工设备的加油和日常检修一般不得进入危险区内。若需要在机械加工设备的危险区内进行检验与维修的,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