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辅修论文
论文题目: 评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院(部)名 称: 文 史 学 院
学 生 姓 名: 白 凤
专 业: 新 闻 学 学 号: 2008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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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一项阶段性的具体刑事政策,更是一项长期性的基本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对减少和预防刑事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适用
正文:
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和基本内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涵义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宽严相济,具体来说,对于严重威胁国家政权,社会治安秩序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轻缓犯罪、偶发犯罪及因为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一般犯罪,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同时,立足社会实际需要,协调重罪与轻罪适用法律宽与严的平衡,对重罪不能严厉过度,对轻罪也不能宽大无边,应当宽严有度,形成良性互动。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并不是教条主义,而是根据案情的特点和社会形势来确定的,它不是一味地对犯罪进行宽容,也不是一味地进行严打,而是将宽与严有机地结合起来,其实质是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即要有力打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的建设。
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1、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宽严相济”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宽其所宽、严其所严”。“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体现,符合刑法公正性的要求。对于那些罪行较为轻微,罚当轻缓。该重而轻,是指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罚当宽缓,此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化原则,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化解减少社会对立面具有重要意义。
“严”,是指严密、严格、严厉。其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严密指立法严谨、法网严密。立法严密能预防惩戒犯罪,防卫社会。严格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重罪重惩。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密、严格与严厉等三个方面的精神,但更应偏重严格。有罪必罚,重罪 “严打”,从而发挥刑罚的威慑力,保护人民,稳定社会,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标。
2、严中有宽,宽中有严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核心是区别对待,关键是在“相济”上下功夫。区别对待,就是要求对轻微刑事犯罪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从严惩处,重罪从严,轻罪从宽。当宽不宽,社会对立面就会扩大,对抗因素就会增加,影响社会和谐;该严不严,严重刑事犯罪就难以遏制,刑法威慑力就无从体现,社会稳定会受到影响。
“相济”体现了“宽”与“严”的有机结合,蕴涵着丰富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辩证法思想。其有三层含义:第一是补充、救济,即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互补、相辅相成;第二是协调,既要保持宽严间的均衡和限度又要根据
一定的形势、区域和社会状况及时进行调整;第三是平衡,即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依法严惩的同时,必须注重“宽以济严”,对其中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真诚悔罪求得受害人谅解以及积极弥补受害人损失、事出有因的重罪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者要依法依政策济之以宽,以分化瓦解罪犯,促其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对一般刑事犯罪,在依法轻处的同时,要注重“严以济宽”,对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面广、不从严不足以有效惩戒者,依法依政策济之以严,达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宽严有度,宽严审势。
既要在宽严中保持均衡适度,又要审时度势使“宽严相济”“因时而宜”、“因势而异”,“因地而异”。具体来说,要做到:(1)因时而宜。根据一个时期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作出科学判断,对宽严刑罚适用的社会价值作出正确评估。按一个时期区间断的各类刑事案发率高低特点结合国内和国际形势因素,来划分、对比和决策。比如,根据现阶段我国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和国家安全严峻形势特点要继续贯彻从重从快“严打”方针,侧重从严惩治的一面。何时该宽何时该严,一定要审时度势。(2)因地而异。刑罚的轻重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应取决于一个地区区域范围内的此类犯罪率的高低。发生在一个具体区域犯罪的危害性影响往往以犯罪地为中心呈现出逐渐减少发散的趋势。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必然要以某一特定区域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为参数。(3)因罪而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但重中有轻,轻中有重,宽严交融,用刑得当。
二、宽严相济政策的两个原则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和严都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来的,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不能脱离法律规范讲宽与严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虽然主要强调“宽”,这是必要的,但这个“宽”是有范围的,要有
个“度”,这个“度”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实体标准、程序规范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一定要在这个范围之内,超越了这个范围就是法外开恩或者是法外施暴,就是违法办案,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事司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底线和标准,也是宽严相济政策对刑事司法的一个具体而又较高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是表明犯罪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要求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求考虑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方面的主观危险性的大小,将责任与预防作一体化的考量。[4]宽严相济政策正是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主观恶性的特点等方面为参考进行宽严相济,做到有宽有严,宽严适中,良性互动,即不能宽到法外施恩,也不能严到法外施暴。只把对这个宽严结合的尺度把握好,才能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必要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确,可捕可不捕、可起诉可不起诉、可判可不判、可劳教可不劳教
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从宽处理。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应当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其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依法办案,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加人性化,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部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该判死刑的决不手软。但同时,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一视同仁,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基本信任。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刑罚,则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获得刑罚威慑犯罪的效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罚威慑力并不会随着刑罚的加重而无限
地增加,在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慑力与刑罚轻重是成正比的,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使被告人难以接受,社会也难以认同,其威慑力就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就会产生刑罚效力的贬值问题。刑罚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贵在轻重有别,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1、要正确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注重原则性。由于刑事违法性是刑事犯罪的本质特性,所以,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依据法律,而不能脱离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司法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当严则严,该宽则宽。
2、要正确处理好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注重灵活性,做到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除了必须遵循法定的量刑原则外,在宽与严上应灵活掌握。在具体适用刑罚时,既要把握好在同一法院判处的相同案件,相同情节的罪犯和同一时期、同一社会背景同类案件量刑上的均衡性,又要把握好在同一区域、同一时期、同一社会背景的不同案件、不同情节和同一案件在不同区域、不同时期、不同社会背景的量刑适用上的特殊性,不均等性。具体适用刑罚时要认真分析个案罪犯的主观罪过程度,客观危害程度,犯罪认知及悔罪、对社会破坏恢复性程度等情况,同时参照当时社会形势、区域性特点及危害性大小评估等因素,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3、要正确处理好正确领会立法原意、了解社会背景、法律条文适用与具体案件联系密切程度的关系,注重创造性。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我们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发展的观点看问题。一方面把促进和谐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对大多数轻微犯罪、一般犯罪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更加注重教育、挽救工作。另一方面要将执法办案与解决矛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宽严相济的办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把贯彻执行党的大政
方针与正确适用国家法律统一起来,把惩办与宽大结合起来,把严厉打击犯罪与切实保障人权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J].法学杂志,2007(1):2—5;
[2]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J].人民检察,2006(19):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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