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5]52号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
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4日印发
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改客货共线。
规模:
2.正线数目增加(如单线改双线)。
3.车站数量增加30%及以上;新增具有煤炭(或其他散货)集疏运功能的车站;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车站。
4.正线或单双线长度增加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5.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长度累计达到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地点:
6.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7.工程线路、车站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8.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选址发生变化。
9.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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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
10.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涉及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全线环境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1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50公里/小时及以上;列车对数增加30对及以上;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及以上;货运铁路车辆轴重增加5吨及以上。
12.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类型发生变化。
13.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车站等主要工程内容,或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路段,其线路敷设方式由地下线改地上线。
环境保护措施:
14.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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