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中心户"――农村普法教育的创新形式
摘要经过农村“五个”普法运动的开展,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农村得到了广泛宣传,提高了农村社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但是,农村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还比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指出要推进农村的法治建设,维护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关键是要深入农村的普法。深入农村普法,必须充分发挥农民的自主性,尤其是要在农村形成多渠道、全民参与的普法运作机制和形式。湖北恩施州首创的农村法治建设新模式――“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在农村普法教育实践中取得了特殊的效果,成为新形势下农村普法教育的创新形式。 关键词治安中心户 农村 普法 创新形式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06-02 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农村社会成员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平安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农村的法治建设,维护农村的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方式。湖北恩施州首创的农村法治建设新模式――“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在农村普法教育实践中取得了特殊的效果,成为新形势下农村普法教育最为有效的创新形式。 一、恩施州“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简介 恩施州首创的“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是根据农村地区村民自然居住特点,按照村民彼此间的地域关系、经济关系、亲情关系和邻里关系等,打破村组界限,合理划分治安片区,以群众选举、民主推荐、组织认定等方式确定一户为治安中心户,确定一人为治安中心户长,通过明确责任和制定激励机制等一系列措施,以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的互动结合为动力,在农村乡镇建立以综治委、派出所、治保会、“治安中心户”为四级防控平台的新型农村治安防控体系。 作为农村治安的一种新型防控机制,恩施州“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的运作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以就近方便为原则,合理划分治安片区;二是以群众意愿为前提,推选治安中心户长;三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明确治安中心户长的职责。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将治安中心户长的职责定位为上传民情、下达政意和自防自治;四是以“四级防控”为基础,规范运作方式;五是以精神激励为主要手段,建立长效动力机制。 “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在恩施州的实践表明,以综治委、派出所、治保会、“治安中心户”为四级防控平台的治安防控体系,既是新形势下农村治安群防群治的有效模式,又是切合农村实际的新型普法教育新形式。这一机制将广大的农民群众组织发动起来,把有限的警力资源与无限的民力资源整合在一起,一方面把治安防范的触角延伸到千家万户,实现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另一方面又真正把农村村民组织在一起学法、用法,形成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普法教育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具有现实而深远的实践意义。 “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的实践运行效果,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2005年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长周永康批示:“这是群防群治的好经验,应在全国予以推广”。随后,中办发〔2005〕25号文件对推广这一模式作了明确部署。2005年6月,湖北省公安厅在恩施召开现场会,向全省推广恩施“治安中心户”建设经验。恩施州“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的推广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二、恩施州“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是当前农村普法教育最为有效的创新形式 (一)当前农村普法教育面临的困境和原因 就当前农村普法教育形势来看,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存在以下困境;一是存在法律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二是存在基层党政组织管理难以到位的矛盾;三是普法宣传在农村难以集中开展的困境;四是农村普法教育面临诸多不良文化冲击。主要表现在:城市文化生活两面习性与农村传统文化生活习性相冲击,农村传统宗法文化与法律文化相冲击,愚昧文化与法律文化相冲击。这些不良文化的冲击,使法律文化在农村得不到很好的普及,严重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调查发现,造成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陷入困境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的开展;二是学法用法脱节、执法不公的不良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三是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方法,影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村的普法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没有根据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有效途径开展普法;四是农村人口素质和环境条件较差,制约了农村普法效果的提高。 (二)恩施州“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是克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困境最为有效的创新形式 湖北恩施州首创的“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正好克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以上困境,在普法教育实践中产生了切实有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克服了普法宣传教育在农村难以集中开展的困境,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学法的积极性,发挥了农民在普法中的主动性作用。“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通过就近方便为原则,合理划分治安片区,按照群众居住的位置,按照看得见、喊得应、管得住的要求,把相对毗邻、联系方便的农户划分为同一片区,由推选出的治安中心户长来主持并负责这一片区的法律学习宣传、矛盾纠纷化解、治安巡逻组织等工作。这样一种打破农村村组界限,因地制宜把联系方便的各住户组织在一起,学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在化解矛盾纠纷中进一步宣传和应用法规知识,在学法用法的基础上组织民户自行维护治安稳定的形式,不仅充分调动了农民学法用法主动性,还用众多实践形式让农民感受了学法的必要性和用法技巧性,取得了切实有效的普法效果,同时也克服了农村人口居住与分散、农民独立作战、各自为政、难以组织集中学习的困境,并且增强了农民的集体观念,更好地实现了关系和谐和良好稳定的乡村秩序。 2.“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弥补了基层党委、政府在管理上的缺失,保证了农村普法教育的有效组织和持续性开展,并解决了农村法律需求与供给矛盾的困境。“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在农村各乡镇建立起了综治委为领导、派出所为龙头、村治保会为纽带、治安中心户长为主体的四级防控网络。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采取定期召开会议、编印适应农民需要和实用的政策法规手册、组织法律考试、下乡入户指导等形式对治安中心户长进行培训。治安中心户长的职责:一是上传民情,即向上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各种情报;二是下达政意,即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三是自防自治,即自己组织村民维护好本地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一方平安稳定。这样一种机制,在农村形成了一种普法教育的严密有效、稳定持久的领导体制和组织机制,保证了农村普法教育的经常性、持久性和实效性。这种组织形式,较好弥补了基层党委、政府管理上的缺失,充分满足了农民对法律的需求,有效地保证了农民学法用法的实效,是至今为止最切合农村实际的有效普法教育创新形式。 3.“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在农村普及了现代市场法律文化,有效地冲击了农村不良文化的影响,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长期以来,一是城市文化的不良方面不断向农村扩张延伸,影响了农村文化中的传统美德,导致农民尤其是农村青少年行为失范;二是农村传统宗法文化盛行,导致农村存在着较严重的宗族势力;宗族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相互冲突,影响了农民的文化取向和选择;三是在广大农村还存在严重愚昧文化的影响,对法律文化形成较大的冲击。因此,在农村普及宣传现代市场法律文化,以克服各种不良文化影响已是当务之急。“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在农村的切实运行,在农村调动了农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使农民常常感受到了实行依法而治的良好效果和法治在协调人际关系、维护自身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安居乐业方面的重要作用,现代法律文化开始强烈冲击农村不良文化的影响,法律文化在农村开始深入人心,农民行为逐渐随法治而规范,农村秩序逐渐随法治而良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得到了大大推进,显示了“治安中心户”普法创新形式的切实效用。
4.“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创造了农民乐于接受和保证普法实效的普法教育方式。“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在普法教育方式上实现了多方面的创新:一是以群众意愿为前提,推选治安中心户长。推选出来的中心户长都是政治觉悟高、有影响、有威信、办事公道、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村民。由于户长的产生充分尊重了群众的意愿,选出的户长组织能力强、家庭条件好,个人声望高、有较强办事能力,因而其工作能得到当地群众的普遍支持,这就保证了户长能把群众组织起来进行普法教育,为普法教育的开展提供了基本前提;二是实行自防自治方式,让每一个群众都参与其中,切身体会法治的作用和效果,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新奇感和积极性;三是通过治安中心户长切实履行法制宣传员的职责,利用农村红白喜事聚会、召开院落会议、调处民事纠纷等机会,向农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与政策。实践证明,这是农民群众最容易接受、感触最深、效果最好的普法教育形式;四是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采取定期召开中心户长会议,编印政策法规手册作为户长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的教材,组织法律考试,下乡入户指导等形式对户长进行培训,既提高了户长们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又提高了户长们用法的技巧和能力,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户长们向农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的水平和能力,切实保证农民群众的普法效果。 以上普法教育方式,不仅调动了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也充分显示了其良好的普法效果。据恩施州政法委统计,恩施州农村实行“治安中心户”防控机制以来的4年多时间里,治安中心户长共组织农民群众法制宣讲数千次,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数万起,调处成功率达90%以上,民转刑事案件下降40%,群体性上访事件大为减少,大量矛盾纠纷被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这种效果充分体现了“治安中心户”普法教育形式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恩施州农村普法教育实践充分证明,“治安中心户”普法教育形式,直接针对农村普法长时期以来面临的困境,创造性地克服了农村普法难以组织开展和难以取得实效的现实,在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农民法制素质、提高农民用法维权的技巧和能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特殊有效的作用,是恩施州在农村普法教育实践中探索出的有效创新形式,有着巨大的适用价值和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华网.2006-02-21. [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200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