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002期--每日重点考点之具体人格权(4星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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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002期——每日重点考点之具体人格权(4星考点)
命题方式提示
本部分主要考查侵犯人格权的具体情形,如侵犯肖像权、侵犯姓名权、侵犯名誉权等。
基础知识概述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二、身体权、健康权
身体权:身体完整保持权、身体组成部分支配权:与身体相连的假肢等。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理机能、心理机能正常运作。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公民行使姓名权(决定、变更姓名)受一定程度限制。三个方面:①应当尊重社会公德;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③姓氏的选取,原则上应当按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母姓”。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四)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四、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
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延续至其死亡后,死亡公民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虽已终止,但基于对死者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仍受法律保护。
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1)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五、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其肖像。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其一,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其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限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科学艺术上的目的,或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时不应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须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六、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近亲属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隐私权之类型:1、窃取、刺探他人隐私;2、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3、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4、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5、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
七、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公民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以荣誉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八、精神损害赔偿
(一)适用范围
①一般人格权;
②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③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
④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⑤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有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
(二)排除情形
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三)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
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③【注意】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四)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情况下除外:
①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②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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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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