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老技员员工龄认定及补助实施细则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
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为切实做好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兽医、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特通告如下:
认定原则: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兽医、老拖拉机手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农村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兽医、老拖拉机手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兽医、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兽医、老拖拉机手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身份认定: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安徽省户籍。
(二)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兽医、农机推广等工作满1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五)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认定程序:个人申请——受理登记——初审公示——审核公示——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