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面整理)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立
案 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民诉解释126条、208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诉解释286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 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民诉解释293条)
【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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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8条)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
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
个月。(民诉161条,民诉解释258条)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
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民诉180条)
一审
审限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182条)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2条)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
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民事案件
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
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
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审理期限若干规定
第9条)
【审限延长】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
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2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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