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的含义
自贸区的含义
自贸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双边或多边的自贸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签署自贸协定(Free-Trade-Agreement),在WTO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业市场准入条件,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从而形成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大区”(Free-Trade-Area),如北美自贸区等。另一种是国内的自贸区,即自由贸易园区(Free-Trade-Zone) ,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本文提到的国内(上海、天津)自贸区,就是自由贸易园区。
自贸区与自由港、保税区的区别
1.自贸区与自由港的区别
自由港(free port)是指全部或绝大多数外国商品可以免税进出的港口,划在一国的关税国境 (即“关境”)以外。这种港口划在一国关境之外,外国商品进出港口时除可以免交关税,还可在港内自由改装、加工、长期储存或销售,但须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目前,我国内地沿海城市尚未设立自由港。
自由港和自贸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关税不一样。自由港基本是零关税,自贸区没有零关税,关税有一定幅度的优惠,但由不同项目决定。二是出境注册企业不一样。自由港主要是落地签,而自贸区必须要签证。自由港注册企业不需要太多审批,自贸区注册企业必须报批。三是自由港可以先进货后报关,自贸区要先报关后进货。四是自由港税收方面有很大的优惠,自贸区暂时国家没有给任何优惠。五是自由港人员可以任意流动,自贸区人员流动有限制。
2.自贸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经主权国家海关批准,在其海港、机场或其他地点设立的允许外国货物不办理进出口手续即可连续长期储存的区域。 尽管保税区与自贸区都起到类似自由港的作用,但在开放程度、功能设计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区别。与国内保税区相比,自贸区的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所谓“一线”是指自贸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的、不受海关监管的自由进入自贸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的、不受海关监管的自由运出境外;所谓“二线”,则是指自贸区与海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贸区进入国内非自贸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贸区进入自贸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
具体来说,一是保税区在海关的特殊监管范围内,货物入区前须在海关登记,保税区货物进出境内、境外或区内流动有不同的税收限制;而自由贸易区是在海关
辖区以外的、无贸易限制的关税豁免地区。二是保税区的货物存储有时间限定,一般为2-5年;而在自由贸易区内,货物存储期限不受限制。三是由于保税区内的货物是“暂不征税”,对货物采用账册管理方式;而在自由贸易区,主要考虑货畅其流为基本条件,多数自由贸易区采取门岗管理方式,运作手续更为简化,交易成本更低。四是目前许多保税区的功能相对单一,主要是起中转存放的作用,对周边经济带动作用有限;而自由贸易区一般是物流集散中心,大进大出,加工贸易比较发达,对周边地区具有强大的辐射作用,能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自由贸易区类型:
就性质而言可分为:商业自由区和工业自由区。前者不允许货物的拆包零售和加工制造;后者允许免税进口原料、元件和辅料,并指定加工作业区加工制造。 就功能而言,世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设定是根据区位条件和进出口贸易的流量而确定的,并且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而调整和发展。其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转口集散型:这一类自由贸易区利用优越的自然地理环境从事货物转口及分拨、货物储存、商业性加工等。贸工结合、以贸为主型:这类自由贸易区以从事进出口贸易为主,兼搞一些简单的加工和装配制造。在发展中国家最为普遍。出口加工型:这类自由贸易区主要以从事加工为主,以转口贸易、国际贸易、仓储运输服务为辅。保税仓储型:这类自由贸易区主要以保税为主,免除外国货物进出口手续,较长时间处于保税状态。
国外自贸区的介绍
美国与荷兰在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方面具有较长历史,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1.美国自贸区的经验措施
美国早期的自贸区经济发展缓慢,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其自身定位和功能比较单一,主要是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仓储;另一方面是由于《互惠贸易协定法》的实施使美国在国际层面取得了较大成功,对外贸易区的特殊作用相对减弱。
1950年,美国国会对《对外贸易区法案》进行了修订,开始允许在区内进行加工制造活动,但由于存在“关税倒挂”问题,此次调整的作用非常有限。原因是当时双边协定主要围绕制成品的关税削减,导致原材料和零部件关税水平较高,这意味着产品在区内加工后再进入美国消费市场,与直接进口成品相比成本更高。
1980年美国海关当局为解决“关税倒挂”问题做出规定:美国原材料、零部件和外国原材料、零部件混合生产装配而成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时,仅对所包含的外国原材料和零部件征收进口关税,而且可选择按成品关税税率缴纳,以鼓励在对外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业务。
1999年,美国国会再次修订《对外贸易区法案》,对外贸易区委员会发布第29号令,允许为特定企业专门建立对外贸易区“分区”,以安排在总区内无法进行的加工制造项目,从而鼓励进口深加工发展,也就是扩大了对外贸易区的面积。 经过一系列政策调整后,美国对外贸易区迅速拓展。据美国对外贸易区委员会统计,2011年,美国已经批准以及在有效期内的对外贸易区已达257个,遍布美国50个州,对外贸易区出口额达543亿美元,同比增长56%,几乎是美国全国货物总体出口增速的三倍。
2.荷兰自贸区的经验措施
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拥有全球最大的深水海港以及领先的航空港,其港口内所设的自贸区,是大型商户对欧亚非等地出口的分销中心。自贸区外设有若干海关监管库,延伸自贸区的功能和服务。阿姆斯特丹港与机场空港自贸区紧密相连,推动了海空两港物流的联动发展。除此之外,以下三方面的形成也是让荷兰阿姆斯特丹成为世界著名自贸区的原因之一:
一是荷兰由全球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发展成为全球贸易中心。贸易自由化提高了荷兰的经济地位。阿姆斯特丹港口的造船业成本低、效率高、物美价廉,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逐步形成了荷兰在航运和物流上的全球竞争力。随着阿姆斯特丹港口贸易的兴起与发展,尤其是造船业的技术创新,荷兰逐渐走向全球化发展轨道。而全球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地位又促成荷兰成为全球贸易中心,这为荷兰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是全球贸易中心和物流中心催生出全球支付结算中心。船运及物流带来贸易,有贸易就必须支付。在全球国际贸易中心和船运物流中心的荷兰,支付结算成为第一要务。1609年,阿姆斯特丹银行应运而生,并接受各国金属货币的存款,转过来发行一个银行票据,可以在欧洲乃至全球流通,解决了结算和支付功能。为支持支付中心运转,荷兰政府还提供保证金,让全球人都放心地把钱存在阿姆斯特丹银行。
三是由支付发展出贷款与信托等业务,发展成全球金融中心。贸易支付结算带动全球大量资金涌入荷兰,使荷兰迅速成长为全球最大的金融中心。大量资金为寻找出路开始为商户和贸易提供金融服务,1683年,阿姆斯特丹银行逐步衍生出贷款和信托等,这又大大促进了贸易的发展。17世纪,荷兰在金融支持下很快成为全球最大的贸易中心,荷兰一国的贸易量占据了全球贸易的半壁江山。由于阿姆斯特丹银行为商户提供的贷款利率最低,不足其他国家的一半。所以荷兰的金融资本及低成本优势得以全球放贷,并迅速发展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债权国,实现了自贸区经济的规模最大化。
上海自贸区经验措施
2013年8月22日,上海作为我国第一个区域性自贸区由国务院批准正式设立,其详细的经验措施值得天津在创建自贸区的过程中参考借鉴。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上海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原有的政府管理方式进行改革,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2.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
一是扩大服务业开放。上海市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 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人的市场环境。
二是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海市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自贸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自贸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三是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上海市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视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自贸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自贸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3.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一是推动贸易转型升级。上海市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支持自贸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探索在自贸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
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二是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上海市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
4.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一是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上海市在自贸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二是增强金融服务功能。上海市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自贸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自贸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自贸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5.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
上海市加快形成符合自贸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相关部门支持自贸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了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并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区管理制度。
6.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
一是继续强化监管协作。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上海市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自贸区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快完善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
机构。探索实施统一电子围网管理,建立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机制。
二是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自贸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三是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自贸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自贸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此外,上海市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技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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