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带班制度
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带班管理制度
一、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属工程项目落实本制度负责。
二、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公司总经理及所属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三、 项目经理在带班生产时,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点质量控制点的监控,做好施工日志,施工日志应存档。
四、 项目经理应定期对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以项目经理牵头的安全检查、质量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情况应上报公司质安部存档。
五、 工程项目进行重点、难点分项工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施工。
六、 项目施工期内,公司负责人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带班检查的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重要质量控制点的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方案及安全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等。检查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分别在质安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七、 公司主要负责人除定期带班检查外,应在以下情况出现时,进行带班检查:
1、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时,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2、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发现重大隐患时,组织整改并监督落实。 3、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全面质量检查。
八、 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带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带班检查人出具整改通知书,项目经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九、 公司负责人对项目经理带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有效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的,每次每项罚款100元。
十、 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带班检查,带班检查天数少于规定的,每缺少一天罚款100元。
十一、 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本制度所规定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十二、 本制度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本制度所称项目实施期是指从项目开工日起至项目竣工日止。 十三、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执行。
陕西秦天建设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0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工程名称: 石泉县江南新区陕南移民安置小区三标段工程
注:1、本表可印制成记录本,以方便现场随身携带。记录本封面需有施工单位及工程名称、 记录本编号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2、隐患代号分六类:(即:1管理:包括制度、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方案、教育交底等;2机械设备;3用电;4安全设施;5个人防护用品;6其他)。
3、重复发生的隐患,则在“重复隐患”栏中打“√”。 4、本表一式三份,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单位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