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0
备案号:2914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741-2010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Operating code for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
2010-05-24 发布 2010-10-01 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人性化(巡视)、专业化(检测)、精益化(管理、维护)
抓好三种人,运行人员、外包队伍、护线网络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引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历经三年删减)的安排,对DL/T 741-2001《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与DL/T 741-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原标准适用于35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的运行。根据IEC对于电压等级的划分,以及国内电压等级的发展而达成的共识,35kV为配电电压等级,交流750kV为新发展的电压等级,因此将本标准范围调整为适用于110(66)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35kV架空线路及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可参照执行。
――为规范术语,将原标准的名称“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更改为:“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增加了输电线路保护区的维护及输电线路的环境保护的章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T 741-2001。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力架空线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运行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科学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山西电力公司、山东电力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湖北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浙江省金华电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辉、张爱军(国家电网公司生技部输配电处处长张爱军)、刘亚新、张强、程学启(山东电力集团生技部线路处处长)、周国华(山西电力科学研究院)、李宇明、刘长江、汪涛、胡毅、应伟国、尹正来、陶文秋、吕军、何惠雯、张丽华、贾雷亮、罗永勤。
本标准于2001年02月12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目 次
1 范围――――――――――――――――――――――――――――――1 2 引用标准――――――――――――――――――――――――――――1 3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运行标准――――――――――――――――――――――――――――3 6 巡视――――――――――――――――――――――――――――――5 7 检测――――――――――――――――――――――――――――――8 8 维修――――――――――――――――――――――――――――――9 9 特殊区段的运行要求―――――――――――――――――――――――10 10线路保护区的运行要求――――――――――――――――――――――12 11输电线路的环境保护―――――――――――――――――――――――13 12 技术管理――――――――――――――――――――――――――――13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线路导线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16 附录B(标准的附录) 绝缘子钢脚腐蚀判据―――――――――――――――21 附录C(标准的附录) 采动影响区分级标准与防灾措施――――――――――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行 业 标 准 DL/T 741—2010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Operating code for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架空输电线路运行工作的基本要求、技术标准,并对线路巡视、检测、维修、技术管理及线路保护区的维护和线路环境保护等。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110(66)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35kV架空线路及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12个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三个)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后,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用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00.51电工术语 架空线路(GB/T 2900.51-1998,IEC 60050(466):1990,IDT) GB/T 4365 电工术语 电磁兼容(GB/T4365-2003,IEC 60050(161):1990,IDT) GB/T16434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DL/T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 DL/T626 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 DL/T887 杆塔工频接地电阻测量 DL/T966 送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DL/T5092 110~5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130 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电力法》1995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51和GB/T 436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民区 residenetial area
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属于公众环境。 3.2 非居民区 nonresidenetial area
上述居民区以外地区,均属非居民区。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未遇到房屋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于非居民区。 3.3 民房 residences
有人长时间居住的建筑物,包括其中的房间或平台。也包括经地方规划批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办公楼等有人长时间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 3.4 输电线路保护区 transmission line protected region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一定距离,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面内的区域。 3.5 微气象区 area of minute meteorological phenomena
是指某一大区域的局部地段。由于地形、位置、坡向及温度、湿度等出现特殊变化,造成局部区域形成有别于大区域的更为特殊且对线路运行产生影响的气象区域。 3.6 微地形区 area of micro-topography
为大地形区域中的一个局部狭小的范围。微地形按分类主要有垭口型微地形、高山分水岭微地形、水汽增大微地形、地形抬升微地形、峡谷风道微地形等。 3.7 采动影响区 mining area(国网公司关注重点) 地下开采引起或有可能引起地表移动的区域。
3.8 线路的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bironment of line(投诉重点,6个参数,三电一磁两
噪)
输电线路运行时线路电压、电流所产生的电磁场效应、磁场效应以及电晕效应所产生的无线电干扰、电视干扰和可听噪声对人和动物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静电感
应、无线电干扰水平、地面电场强度、地面磁感应强度、可听噪声水平、风噪声水平等参数对人和动物的生活可能产生影响的环境限值。 3.9 线路巡视 line inspection(侦察兵)
为掌握线路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线路本体、附属设施以及线路保护区出现的缺陷或隐患,并为线路检修、维护及状态评价(评估)等提供依据,近距离对线路进行观测、检查、记录的工作。根据不同的需要,(或目的)所进行的巡视。 3.10
正常巡视 periodic inspection
线路巡视人员按一定的周期对线路所进行的巡视,包括对线路设备(指线路本体和附属设备)和线路保护区(线路通道)所进行的巡视。 3.11
故障巡视 fault inspection
运行单位为查明线路故障点,故障原因及故障情况等所组织的线路巡视。 3.12
特殊巡视 special inspection(五类)
在特殊情况下或根据需要、采用特殊巡视方法所进行的线路巡视。特殊巡视包括夜间巡视、交叉巡视、登杆检查、防外力破坏巡视以及直升机(或利用飞行器)空中巡视等。
4. 基本要求
4.1 线路的运行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
规定。运行单位应全面做好线路的巡视、检测、维修和管理工作,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掌握规律,保证线路安全运行。未变 4.2 运行维护单位应参与线路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路径选择、设计审核、杆塔定位、材料设
备的选型及招标等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地区的特点、运行经验和反事故措施, 提出要求和建议,力求设计与运行协调一致。未变
4.3 对于新投运的线路,应执行GBJ233-1990(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按
有关规定把好验收移交关。未变
4.4 运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设备状况和维修技术,熟知有
关规程制度,经常分析线路运行情况,提出并实施预防事故、提高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如发生事故,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未变
4.5 运行单位应根据运行经验,在线路状态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线路状态检修工作。
4.6 每条线路应有明确的维修管理界限,应与发电厂、变电所和相邻的运行管理单位明确划分
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点。未变
4.7 新型杆塔、导线、金具、绝缘子以及工具等应经试验合格通过后方可使用。
4.8 应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和责任,加强线路
保护区管理,防止外力破坏。变动较大。
4.9 线路外绝缘的配置应在长期监测的基础上,结合运行经验,综合考虑防污、防雷、防风偏、
防覆冰等因素。变动较大。 4.10
对易发生外力破坏、鸟害的区域和处于洪水冲刷区的输电线路,应加强巡视,并采取
针对性技术措施。新增 4.11
线路的杆塔上必须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相位以及必要的安全、保护等标志、同塔
双回、多回线路应有醒目的标识。 4.12
运行中应加强对防鸟装置、标志牌、警示牌及有关监测装置等附属设施的维护,确保
其完好无损。新增
去掉了3.13现场运行规程的要求。 5. 运行标准 5.1 杆塔与基础 5.1.1
基础表面水泥不应脱落,钢筋不应外露,装配式、插入式基础不应出现锈蚀,基础周
围保护土层不应流失、坍塌;基础边坡保护距离应满足DL/T 5092的要求。 5.1.2
5.1.3 5.1.4
铁塔主材相邻结点间弯曲度超过0.2%;未变
钢筋混凝土杆保护层腐蚀脱落、钢筋外露,普通钢筋混凝土杆有纵向裂纹、横向裂纹,
杆塔的倾斜、杆(塔)顶挠度、横担的歪斜程度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缝隙宽度超过0.2mm,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杆有裂缝。未变 5.1.5 5.1.6 5.1.7 5.1.8
拉线棒锈蚀后直径减少不应超过2mm。未变 拉线基础埋层厚度、宽度不应减少。未变 镀锌钢绞线拉线断股,镀锌层锈蚀、脱落。未变 拉线张力应均匀,不应严重松弛。未变
5.2 导线与地线 5.2.1
导、地线由于断股、损伤造成强度损失或减少截面的处理标准按表2的规定;
5.2.2 5.2.3
导、地线表面腐蚀、外层脱落或呈疲劳状态,试验值不应小于原破坏值的80%。未变 导、地线弧垂不应超过设计允许偏差;110kV及以下线路为+6.0%、-2.5%;220kV
及以上线路为+3.0%、-2.5%。未变 5.2.4
导线相间相对弧垂值不应超过:110kV及以下线路为200mm;220kV及以上线路为
300mm。未变 5.2.5
相分裂导线同相子导线相对弧垂值不应超过以下值:垂直排列双分裂导线100mm;其
他排列形式分裂导线220kV为80mm;330kV及以上线路为50mm。未变 5.2.6 5.2.7
OPGW接地引线不应松动或对地放电。新增 导线对地线距离及交叉距离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3 绝缘子 5.3.1 5.3.2 5.3.3 5.3.4
瓷质绝缘子伞裙不应破损,瓷质不应有裂纹,瓷釉不应有烧坏。未变 玻璃绝缘子不应有自爆或表面有裂纹。未变
棒形及盘形复合绝缘子伞裙、护套、破损或龟裂,端头密封不应开裂、老化。未变 钢帽、绝缘件、钢脚应在同一轴线上,钢脚、钢帽、浇装水泥不应有裂纹、歪斜、变
形或严重锈蚀,钢脚与钢帽槽口间隙不应超标。新增 5.3.5
盘型绝缘子绝缘电阻330kV及以下线路不应小于300MΩ,500kV及以上不应小于
500MΩ。未变 5.3.6 5.3.7 5.3.8 5.3.9
盘型绝缘子分布电压零值或低值。未变 锁紧销不应脱落变形。
绝缘横担不应有严重结垢、裂纹,不应出现瓷釉烧坏、瓷质损坏、伞裙破损。未变 直线杆塔的绝缘子串顺线路方向的偏斜角(除设计要求的预偏外)大于7.5°,且其最大偏
移值不应大于300mm,绝缘横担端部偏移不应大于100mm。未变
5.3.10 地线绝缘子、地线间隙不应出现非雷击放电或烧伤。替换原来电气间隙和最少片数新
增 5.4 金具
5.4.1 金具本体不应出现变形、锈蚀、烧伤、裂纹,金具连接处应转动灵活,强度不应低于
原值的80%。 5.4.2 5.4.3 5.4.4 5.4.5 5.4.6
防振锤、阻尼线、间隔棒等金具不应发生位移、变形、疲劳。新增 屏蔽环、均压环不应出现松动、变形,均压环不得装反。 OPGW余缆固定金具不应脱落,接续盒不应松动、漏水。新增 OPGW预绞线夹不应出现疲劳断脱或滑移。新增 接续金具不应出现下列任一情况:
a) 外观鼓包、裂纹、烧伤、滑移或出口处断股,弯曲度不符合有关规程要求; b) 温度高于导线温度10℃,跳线联板温度高于相邻导线温度10℃; c) 过热变色或连接螺栓松动;
d) 金具内严重烧伤、断股或压接不实(有抽头或位移);
e) 并沟线夹、跳线引流板螺栓扭矩值未达到相应规格螺栓拧紧力矩(见表3)替换原来的电
压降大于1.2新增
表3螺栓型金具钢质热镀锌螺栓拧紧力矩值
5.5 接地装置 5.5.1 5.5.2 5.5.3 5.5.4
检测到的工频接地电阻(已按季节系数换算新增)不应大于设计规定值(见表4)。 多根接地引下线接地电阻值不应出现明显差别。新增 接地引下线不应断开或与接地体接触不良。
接地装置不应出现外露或腐蚀严重,被腐蚀后其导体截面不应低于原值的80%。
表4 水平接地体的季节系数
6. 巡视
基本要求(原来只有两点,6.1.2及6.1.4) 6.1.1
线路运行单位对所管辖输电线路,均应指定专人巡视,同时明确其巡视的范围和电力
设施保护(包括宣传、组织群众护线)等责任。 6.1.2 6.1.3
线路巡视以地面巡视为基本手段,并辅以带电登杆(塔)检查、空中巡视等。 正常巡视包括对线路设备(本体、附属设施)及通道环境的检查,可以按全线或区段
进行。巡视周期相对固定,并可动态调整。线路设备与通道环境的巡视可按不同的周期分别进行。 6.1.4
故障巡视应在线路发生故障后及时进行,巡视人员由运行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巡视范
围为发生故障的区段或全线。线路发生故障时,不论开关重合是否成功,均应及时组织故障巡视。巡视中巡视人员应将所分担的巡视区段全部巡完,不得中断或漏巡。发现故障点后应及时报告,遇到重大事故应设法保护现场。对引发事故的特征物件应妥为保管设法取回,并对事故现场进行记录、拍摄,以便为事故分析提供证据或参考。 6.1.5
特殊巡视应在气候剧烈变化、自然灾害、外力影响、异常运行和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有特殊要求时进行。特殊巡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巡视的范围视情况可为全线、特定区段段或个别组件。 6.1.6
线路巡视中,如发现危急缺陷或线路遭到外力破坏等情况,应立即采用措施并向上级
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尽快予以处理。
对巡视中发现的可疑情况或无法认定的缺陷,应及时上报以便组织复查、处理。 6.1 设备巡视的要求及内容 6.2.1
设备巡视应沿线路逐基逐档进行并实行立体巡视,不得出现漏点(段),巡视对象包
括线路本体和附属设施。 6.2.2
设备巡视以地面巡视为主,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带电登杆(塔)检查,重点对导
线、绝缘子、金具、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6.2.3
设备巡视检查的内容可参照表5执行。
表5 架空输电线路巡视检查主要内容表
6.2 通道环境巡视的要求及内容 6.3.1
通道环境巡视应对线路通道、周边环境、沿线交跨、施工作业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
发现和掌握线路通道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 6.3.2
在确保对线路设施巡视的到位的基础上宜适当增加通道环境巡视的次数,根据线路路
径的特点安排步行巡视或乘车巡视,对通道环境上的各类隐患或危险点安排定点检查。 6.3.3 6.3.4
对交通不便和线路特殊区段可采用空中巡视或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等。 通道环境巡视检查的内容按表6执行。
表6架空输电线路通道环境巡视检查主要内容表
6.3 巡视周期的确定原则 6.4.1
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线路设备和通道环境特点划分区段,结合状态评价和运行经验确
定线路(区段)巡视周期。同时依据线路区段和时间段的变化,及时对巡视周期进行必要的调整。 6.4.2
不同区域线路(区段)巡视周期的一般规定:
a) 城市(城镇)及近郊区域的巡视周期一般为1个月; b) 远郊、平原等一般区域的巡视周期一般为2个月;
c) 高山大岭、沿海滩涂、戈壁沙漠等车辆人员难以到达区域的巡视周期一般为3个月。
在大雪封山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空中巡视、在线监测等手段后可适当延长周期,但不应超过6个月;
d) 以上应为设备和通道环境的全面巡视,对特殊区段宜增加通道环境的巡视次数。 6.4.3
不同性质的线路(区段)巡视周期
a) 单电源、重要电源、重要负荷、网间联络等线路的巡视周期不应超过1个月;
b) 运行情况不佳的老旧线路(区段)、缺陷频发线路(区段)的巡视周期不应超过1个月。 6.4.4
对通道环境恶劣的区段,如易受到外力破坏区、树竹速长区、偷盗多发区、采动影响
区、易建房区等在相应时段加强巡视,巡视周期一般为半个月。 6.4.5
新建线路和切改区段在投运后3个月内,每月应进行1次全面巡视,之后执行正常巡
视周期。 6.4.6
运行维护单位每年应进行巡视周期的修订,必要时应及时调整巡视周期。
7. 检测
7.1 线路检测是发现设备隐患、开展设备状态评估,为状态检修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手段。按
照状态检修的理念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一段话分成三点。 7.2 所采用的检测技术应成熟,方法应正确可靠,测试结果应准确。 7.3 应要做好检测结果的记录和统计分析,并做好检测资料的存档保管。 7.4 检测项目与周期规定见表7。
表7检测项目与周期
8. 维修
维修项目应按照设备状况,巡视、检测的结果和反事故措施的要求确定,其主要项目及周期见表8和表9。
表8 线路维修的主要项目及周期
表9 根据巡视结果及实际情况需维修的项目(未变)
8.1 维修工作应根据季节特点和要求安排,要及时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
8.2 维修时,除处理缺陷外,应对杆塔上各部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需强调执
行能力建设。
8.3 维修工作应遵守有关检修工艺要求及质量标准。更换部件维修(如更换杆塔、横担、导线、
地线、绝缘子等)时,要求更换后新部件的强度和参数不低于原设计要求。 8.4 抢修应注意以下条款:
a)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抢修机制;
b) 运行维护单位应配备抢修工具,根据不同的抢修方式分类配备工具,并分类保管; c) 运行维护单应根据线路的运行特点研究制定不同方式的应急抢修预案,应急抢修预案应经过专责工程师审核并经总工程师的审定批准,批准后的抢修预案应定期演练和完善。 d)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事故备品备件管理规定,配备充足的事故备品,抢修工具、照明设备及必要的通信工具,不应挪作他用。抢修后,应及时清点补充。事故备品备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设备特点和运行条件确定种类和数量。事故备品应单独保管,定期检查测试,并确定各类备件轮回更新使用周期和办法。
8.5 线路维修检测工作应广泛开展带电作业,以提高线路运行的可用率。对紧凑型线路开展带
电作业应计算或实测最大操作过电压倍数,认真核对塔窗的最小安全距离,慎重进行。 8.6 线路维修工作应逐步向状态维修过渡和发展,状态维修应根据运行巡视、检测和运行状态
监测等数据结果,在充分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确保维修及时和维修质量。
9. 特殊区段的运行要求 9.1 特殊区段
输电线路的特殊区段是指线路设计及运行中不同于其他常规区段,经超常规设计建设的线路区段。特殊区段包括以下情况:
a) 大跨越 b) 多雷区 c) 重污区 d) 重冰区
e) 微地形、气象区 f) 采动影响区 9.2 大跨越区的运行要求 9.2.1
大跨越段应根据环境、设备特点和运行经验制订专用现场规程,维护检修的周期应根
据实际运行条件确定。 9.2.2
宜设专门维护班组。在洪汛、覆冰、大风和雷电活动频繁的季节,宜设专人监视,做
好记录,有条件的可装自动检测设备。 9.2.3
应加强对杆塔、基础、导线、地线、拉线、绝缘子、金具及防洪、防冰、防舞、防雷、
测振等设施的检测和维修,并做好定期分析工作。 9.2.4 9.2.5 9.2.6 9.2.7
大跨越段应定期对导、地线进行振动测量。 大跨越段应适当缩短接地电阻测量周期。新增
大跨越段应做好长期的气象、覆冰、雷电、水文的观测记录和分析工作。
主塔的升降设备、航空指示灯、照明和通信等附属设施应加强维修保养,经常保持在
良好状态。 9.3 多雷区的运行要求 9.3.1 9.3.2
多雷区的线路应做好综合防雷措施,降低杆塔接地电阻值,适当缩短检测周期。 雷季前,应做好防雷设施的检测和维修,落实各项防雷措施,同时做好雷电定位观测
设备的检测、维护、调试工作,确保雷电定位系统正常运行。 9.3.3
雷雨季期间,应加强对防雷设施各部件连接状况、防雷设备和观测装置动作情况的检
测, 并做好雷电活动观测记录。 9.3.4
做好被雷击线路的检查,对损坏的设备应及时更换、修补,对发生闪络的绝缘子串的
导线、地线线夹必须打开检查,必要时还须检查相邻档线夹及接地装置。 9.3.5
结合雷电定位系统的数据,(新增)组织好对雷击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现有防雷设
施效果,研究更有效的防雷措施,并加以实施。 9.4 重污区的运行要求(6点) 9.4.1
重污区线路外绝缘应配置足够的爬电比距,并留有裕度;特殊地区可以在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后,在配置足够的爬电比距后,若有必要,可在瓷绝缘子上喷涂长效防污闪涂料。 9.4.2
应选点定期测量盐密、灰密,要求检测点较一般地区多。必要时建立污秽实验站,以
掌握污秽程度、污秽性质、绝缘子表面积污速率及气象变化规律。 9.4.3
污闪季节前,应逐基确定污秽等级、检查防污闪措施的落实情况。污秽等级与爬电比
距不相适应时应及时调整绝缘子串的爬电比距、调整绝缘子类型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污闪措施。线路上的零(低)值绝缘子应及时更换。 9.4.4
防污清扫工作应根据污秽度、积污速度、气象变化规律等因素确定周期,及时安排清
扫,保证清扫质量。 9.3.6 9.4.5
应建立特殊巡视责任制,在恶劣天气时进行现场特巡,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并采取措施。 做好测试分析,掌握规律,总结经验,针对不同性质的污秽物选择相应有效的防污闪
措施,临时采取的补救措施要及时改造为长期防御措施。 9.5 重冰区的运行要求(4点) 9.5.1
处于重冰区的线路要进行覆冰观测,有条件或危及重要线路运行的区域要建立覆冰观
测站,研究覆冰性质、特点,制定反事故措施,特殊地区的设备要加装融冰装置。 9.5.2
经实践证明不能满足重冰区要求的杆塔型式、绝缘子串型式、导线排列方式应有计划
地进行改造或更换,做好记录,并提交设计部门在同类地区不再使用。 9.5.3
覆冰季节前应对线路做全面检查,消除设备缺陷,落实除冰、融冰和防止导线、地线
跳跃、舞动的措施,检查各种观测、记录设施,并对融冰装置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必要时能投入使用。 9.5.4
在覆冰季节应有专门观测维护组织,加强巡视、观测,做好覆冰和气象观测记录及分
析,研究覆冰和舞动的规律,随时了解冰情,适时采取相应措施。 9.6 微地形、气象区的运行要求 9.6.1
频发超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地区应设立微气象区观测点,通过监测确定微气象区的分
布及基本情况。
9.6.2 已经投入运行,经实践证明不能满足微气象区要求的杆塔型式、绝缘子串型式、导线
排列方式应有计划进行改造或更换,做好记录,并与设计单位沟通,在同类地区不得再使用。 9.6.3 9.6.4
大风季节前应对微气象区运行线路做全面检查,消除设备缺陷,落实各项防风措施。 新建线路,选择走径时应尽量避开运行单位提供的微气象地区;确实无法避让时应采
取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设计方案,确保线路安全运行。 9.7 采动影响区的运行要求9.7.1
应与线路所在地区的地质部门、煤矿等矿产部门联系,了解输电线路沿线地址和塔位
9.7.2 9.7.3
位于采空影响区的杆塔,应在杆塔投运前安装杆塔倾斜监测仪。运行中发现基础周围有地表裂缝时,应积极与设计单位联系,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处
9.7.4
应加强线路的运行巡视,结合季节变化进行采动影响区杆塔倾斜、基础跟开变化、塔
10. 线路保护区的运行要求 10.1
架空输电线路保护区内不得有建筑物、厂矿、树木(高跨设计除外)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保护区如表10所示 表10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保护区范围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输电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10.2
巡视人员应及时发现保护区隐患,并记录隐患的详细信息。
10.3 运行维护单位应联系隐患所属单位(个人),告知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及时将
隐患消除。 10.4 10.5
运行维护单位应对无法消除的隐患,及时上报,并做好现场监控工作。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更新。台帐的内容包括:发现时间、地点、情
运行维护单位应向保护区内有固定场所的施工单位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
10.7
运行维护单位对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作业(如使用吊车等大型施工机
10.8 10.9
在易发生隐患的线路杆塔上或线路附近,应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类标识。线路遭受破坏或线路组(配)件被盗,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配合侦查。10.10 宜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对隐患进行预防或监控。11. 输电线路的环境保护 11.1
工频电场
输电线路投产运行后,线路运行电压、线路参数、塔型结构及相序排列等均已确定,线下的工频电场基本变化不大。运行维护中应注意因弧垂变化大导致工频电场变化。 11.2
工频磁场
输电线路投产运行后,线路运行电压、线路参数、塔型结构及相序排列等均已确定,在运行维护过程中,应注意因线路负荷变化、弧垂变化导致工频磁场变化。 11.3
无线电干扰
在运行初期,新建线路导线表面有毛刺或架线过程中可能有导线与金具的损伤,导线容易起晕,无线电干扰值普遍偏高。运行半年至一年后,输电线路老化过程基本完成,无线电干扰值将降低至限值之内。对运行一年后的输电线路进行维护时,应注意外力和运行过程中自身的磨损而使得导线、金具发生损伤,从而导致的无线电干扰增大。 11.4
可听噪声
线路运行维护时,应关注天气状况变化和其他原因导致输电线路可听噪声的变化,避免由此引起公众投诉。
12. 技术管理 12.1 12.2
运行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输电线路生产管理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技术管理。 运行单位必须存有的有关资料,至少应包括下列基本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b)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c)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d) DL/T 741;
e) DL/T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f)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g) DL/T 5092;
h) GB 50233-2005;110kV~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i) DL/T 966 2005;送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j) GB/T 16434- 1996;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 k) DL/T 626-2005; 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 l) DL/T 887; DL/T 887-2004 杆塔工频接地电阻测量; 12.3
运行单位至少应有下列图表:
a) 地区电力系统接线图; b) 设备一览表; c) 设备评级图表; d) 相位图; e) 污区分布图; f) 事故跳闸统计表 g) 反事故措施计划表 h) 年度技改、大修计划表 周期检测计划进度表j) 工器具和仪器、仪表试验及检测(校验)计划表 k) 人员培训计划 12.4
业主、设计和施工方移交的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工程建设依据性文件及资料
1) 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批准等,塔
、合同等;2) 同规划、土地、林业、环保、建设、通信、军事、民航等的来往合同、协议;3) 可研报告和审批文件。b) 线路设计文件及资料
1) 设计任务书; 2) 初设审查意见的批复; 3) 工程设计图
c) 与沿线有关单位、政府、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包括青苗、林木等赔偿协议,交叉
跨越、房屋拆迁协议、各种安全协议等); d) 施工、供货文件及资料
1) 符合实际的竣工图;
2) 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有关设计图;
3) 原材料和器材出厂质量的合格证明、检测试验报告; 4) 代用材料清单;
4) 工程质量文件及各种施工原始记录、数据;5)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签证书;5) 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6) 未按原设计施工的各项明细表及附图; 7) 未完工程及需改进工程清单; 6) 线路GPS坐标记录;8) 导线、避雷线的连接器和接头位置及数量记录 9) 杆塔偏移及挠度记录; 7) 导线风偏校核和测试记录;10) 线路交叉跨越明细及测试记录; 11) 绝缘子检测记录; 12) 杆塔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13) 导线换位记录;
14) 工程试验报告或记录; 15) 质量监督报告; 1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2.5
运行单位应结合实际需要,具备下列记录;
a) 检测记录;是否与pms一致?
1) 杆塔偏移、倾斜和挠度测量记录;2) 杆塔金属部件锈蚀检查记录;3) 导线弧垂、交叉跨越和限距测量记录;4) 绝缘子检测记录;5) 接地装置以及接地电阻检测记录;6) 绝缘子附盐密度、灰密度测量记录;7) 导线、地线覆冰、振动、舞动观测记录;8) 大跨越监测记录;9) 雷电观测记录;10) 红外测温记录;11) 工器具和仪器、仪表试验及检测(校验)记录。b) 运行维护管理记录
1) 线路巡视记录; 2) 带电检修记录; 3) 停电检修记录; 4) 检修消缺记录;
5) 线路跳闸、事故及异常运行记录; 6) 事故备品、备件记录; 7) 设备评级记录;
8) 对外联系记录及有关协议。
12.6
运行维护单位应结合实际需要,开展以下专项技术工作并形成专项技术管理记录;
a) 设备台帐; b) 防雷管理; c) 防污闪管理;
d) 防覆冰舞动管理; e) 线路特殊区段的管理; f) 保护区管理。 12.7
线路运行维护工作分析总结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输电线路年度工作总结; b) 事故、异常情况分析; c) 专项技术分析报告; d) 线路设备运行状态评价报告。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线路导线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A.1 弧垂计算
导线对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的距离,应根据导线运行温度40°C(若导线按允许温度80°C设计时,导线运行温度取50°C)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计算垂直距离,根据最大风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校验。
计算上述距离,可不考虑由于电流、太阳辐射等引起的弧垂增大,但应计算导线架线后塑性伸长的影响和设计、施工的误差。重覆冰区的线路,还应计算导线不均匀覆冰情况下的弧垂增大。
大跨越的导线弧垂应按实际能够达到的最高温度计算。 输电线路与主干铁路、高速公路交叉,应采取独立耐张段。
输电线路与标识轨距铁路、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交叉时,如交叉档距超过200m,最大弧垂应按导线允许温度计算,导线的允许温度不同要求取70°C或80°C计算。A.2 导线与地面的距离
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A1所列数值。
表A1 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A.3 导线与山坡距离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A2所列数值。
表A2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最小净空距离
A.4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线路导线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做成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亦应尽量不跨越,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时,电力建设部门应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并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或取得当地政府同意。500kV线路导线对有人居住或经常有人出入的耐火屋顶的建筑物不应跨越。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A3所列数值。
表A3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A.5 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A4所列数值。
表A4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降低了一个档次
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A5所列数值。 表A5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的未畸变电场不得超过4kV/m。 A.6 线路通过林区
线路通过林区及成片林时应采取高跨设计,未采取高跨设计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边相导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个别树木,也应砍伐。
对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维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林或高跨设计的林区树木,可不砍伐,但树木所有者与电力主管部门应签定限高协议,确定双方责任,运行中应对这些特殊地段建立台帐并定期测量维护,确保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表A6和表A7所列数值。
表A6 导线在最大弧垂、最大风偏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
表A7 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及街道树木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A.7 导线与树木间距
对于已运行线路先于架线栽种的防护区内树木,也可采取削顶处理。树木削顶要掌握好季节、时间,果树宜在果农剪枝时进行,在水源充足的潮湿地或沟渠旁的杨树、柳树及杉树等7、8月份生长很快,宜在每年6月底前削剪。过于罗嗦 A.8 与弱电线路交叉
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对一、二级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分别大于45°、30°,对三级弱电线路不限制。 A.9 防火防爆间距
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加3米,还应满足其他的相关规定。 A.10
与交通设施、线路、管道间距
线路与铁路、公路、电车道以及道路、河流、弱电线路、管道、索道及各种电力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A8和表A9的要求。跨越弱电线路或电力线路,如果导线截面按允许载流量选择,还应校验最高允许温度时的交叉距离,其数值不得小于操作过电压间隙,且不得小于0.8米。
跨越弱电线路或电力线路,如导线截面按允许载流量选择,还应校验最高允许温度时的交叉距离,其数值不得小于操作过电压间隙,且不得小于0.8m。 表A8 输电线路与铁路、公路、电车道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表A9 输电线路与河流、弱电线路、电力线路、管道、索道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绝缘子钢脚腐蚀判据
绝缘子钢脚腐蚀判据见表B.1。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采动影响区分级标准与防灾措施
采动影响区分级标准与防灾措施见表C.1。 表C.1采动影响区分级标准与防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