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
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
通信与信息系统专业 唐文杰 1601009
中国是最早发现和开发南海的国家,也最早持续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管辖。早在汉代,我国就有关于南海的记载,到了元代,南海诸岛就已归我国管辖。近代以来,虽然中国屡遭外敌入侵,但当时的中央政府在处理南海问题上还是比较积极的。二战后,中国国民政府派遣军舰从日军手中收复南海诸岛,对南海海域及其170多个附属岛、礁进行了测量,并根据各岛礁在南海的地理位置及其它特征,对它们进行了重新命名。1947年,国民政府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并结合对南海的实地测量以及中国对南海主权的历史依据,决定以“九条断续线”(又称“U 形线”)作为中国南海的疆界线,并将其收入《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公开发行。但由于南海的独特地理位置和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南海周边的国家都对它虎视眈眈,纷纷争夺南海岛屿,划分海域,企图长期占据。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政府都没有在整个南海区域内完全行使其主权,而当今国际关系仍然建立在主权国家的独立基础上。这就为后来的南海争端埋下了伏笔。
南海争端,主要是指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各岛礁的归属以及海域划分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与争议。虽然南海争端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仅仅是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但随着南海资源的重要性逐步被周边各国所认识,沿海各国对南海海域的权利主张也逐渐强硬,致使冲突不断。这些对抗除了各自的政治宣言、国内立法之外,期间也伴随着零星的军事对抗和准军事对峙,如中越海战、美济礁事件等等。
1982年4月3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公约》包括序言和17个部分,共320条和9个附件及最后议定书。可以说,《公约》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备、公正的国际海洋法律,它几乎涉及到人类利用海洋的所有问题,反映了大多数沿海国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要求,因而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公约》的生效,标志着世界海洋新秩序的确立和国际海洋事务新时代的到来。
但是,南海周边的东南亚国家曲解《公约》,不顾南海作为半封闭海域以及
中国对南海拥有历史主权的事实,单方面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200海里的大陆架,大肆抢占南海海域。并企图通过所谓的“专属经济区原则”、“大陆架原则”作为它们占领相关海域内岛屿的借口。上世纪90年代,菲律宾挑起美济礁事件、黄岩岛事件时就宣称“美济礁、黄岩岛是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以内”,越南政府也称“万安北—21”石油合同区是“位于越南大陆架之上”的。但依据《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都是以边界的划定为基础的,从来都只有以陆地领土为依据来划分海域,而不是相反。到目前为止,南海诸岛分别被越南、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文莱、中国所控制,再加上台湾当局占领着南沙最大的岛屿——太平岛,整个南海争端呈现出“六国七方”的势态。
这一局面的形成与《公约》自身的缺陷也是分不开的,如对岛屿的定义不清晰、对各国历史权益的维护略显不足等等。另外,南海本身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和丰富的资源,将南海争端复杂化了。
一个没有制海权的民族不是一个强大的民族。就中华崛起、民族复兴而言,海洋是重点。
制海权对崛起中的中国尤为重要,我们必须把战略重心转向海洋。周边国家在对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要求和声称上,以实现本民族的利益为主要指向,致使其关于海洋的法律规定和主张严重地偏离进而违背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实质,侵犯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历史性所有权。因此现实要求我们要加强以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研究与周边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以捍卫中国南海主权不受侵犯,以维护中国的合法的海洋权益。首先,从客观实际看,南沙很多岛礁长期处于东南亚一些国家的实际占领和控制下,并一再声称拥有坚实的国际法依据。中国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步骤,久而久之,在国际法上会给人造成放弃这些岛屿权利的错误印象。因此,中国政府应该及早准备危机应对方案,组织专家学者具体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东南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海洋划界的专属经济区问题、海洋划界的大陆架问题、南海自由航行等问题,以防止中国处于不利地位。其次,调整外交政策, 合理确定外交谈判的目标与预期。为了解决南海争端, 中国必须与时俱进地调整传统外交政策。在调整外交政策的基础上, 通过谈判来取得自己的合法海洋权益是最好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