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1)
大荔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满足消费者及客户需求,强化监管机制效果,规范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开展,按照省、市局工作要求,结合县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举报投诉工作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理相结合;服务跟踪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客服部门做好投诉电话标识和补货电话4008991111的发放、宣传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专卖、客服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举报投诉管理工作的变化,注重加强对“三员”的教育,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投诉。
二、受理渠道、范围
第五条 受理渠道:市局企业管理科投诉管理员派发的举报、投诉、咨询、建议派单。
第六条 受理范围:社会公众、卷烟消费者、卷烟零售户、工业企业、行业员工等对专卖管理、卷烟营销、物流服务等领域的举报投诉、咨询建议、服务求助等事项。
三、职能
第七条 督察考评办为举报投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督察考评员转派市局派单,监督举报投诉处理,控制处理时限,对处理结果进行回访、审核,向责任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督验证整改结果,向企管科汇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 责任部门负责人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审核,批示处理意见,向责任人派单,审核责任人处理意见,向督察考评员提交《整改报告》,对投诉责任人进行考评。
第九条 责任人详细了解举报投诉内容,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填写处理意见,将派单提交部门负责人。
四、时限
第十条 咨询类、求助类、告知类等事项,接市局投诉管理员派单,责任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解答。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投诉:卷烟货源供应、卷烟损坏、送货不到位、工作质量、服务态度、金额差错等事项,接市局投诉管理员派单,相关责任部门在二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案件线索举报:举报无证运输、制售假烟、非法经营真烟、违法收购烟叶等,接市局投诉管理员派单,
相关责任部门按案件线索调查程序的具体时间要求进行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建议类事项:接市局投诉管理员派单,相关责任部门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反馈。
五、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责任部门接到举报投诉派单后,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推诿、弄虚作假、敷衍塞责,认真核实举报投诉内容,对派单中填写内容负责。凡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督察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每位责任人扣10至15分,后果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产生投诉的责任人,每一起投诉减6分,同一投诉二次派单再减8分。
第十六条 督察办根据投诉派单及处理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每季度向企管科上报《客户及消费者期望分析报告》。
六、其它要求
第十七条 举报投诉工作参与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举报人、投诉人资料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举报投诉管理
办法》(荔烟专发„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