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管理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管理制度
一、受理范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因工作、户籍变动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
[2006]18号)等规定,结合劳动保障部和省上有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三、申报办理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申请人需申报如下材料:
1、工作调动介绍信(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书等书面资料;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需提供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基金转入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资料)。4、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统筹范围外的,需提供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金转入账户资料。
四、办理程序
(一)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程序:
1、申请人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经办科室责任人全面审核、复核;3、审核无误的,经办科室出具《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养老保险转移人员个人账户情况明细表》;4、转移资料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办理转出手续;
5、跨统筹范围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涉及基金转出的还须报局领导签字后办理。6、从申请人报送转移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二)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条件的办理程序:
1、经办科室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简称《接收函》);2、转移关系资料收到(统筹范围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必须在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到账后),并经指定专人进行复核后,办理数据输入;3、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转入,由征收科书面说明情况,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征收科和财务科分别将其转移手续和转入基金如数退回转出社保机构,并告之原因。
五、在转移过程中,如出现重复缴费,对重复缴费时段的账户,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转移保险基金的,承办科室出具四份转移手续(双方社保机构、转移职工、我局财务各留一份)。
六、责任科室:基金征收一、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