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
1.开工日期与开工。
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商发出开工令,开工令上写明的日期即为合同工程的开工日期。自开工日期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即为双方约定的工期。
承包商接到开工令后,应及时调遣人员和配备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按进度计划进行工作。如雇主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必要的开工条件(如施工用地、施工准备工程、对外交通、测量基准等),承包商可提出索赔,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应由雇主承担。如由于承包商原因而延误开工,则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2.工程进度月报表
为了使工程师能更好地掌握现场施工进度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工程师解决的问题,以做好进度控制工作,承包商应按月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月报告。工程进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l)工程施工进度概述。
(2)工程形象进度描述。
(3)本月现场施工人员报表。
(4)本月现场施工设备及使用情况清单。
(5)本月材料进库清单和消耗量、库存量。
(6)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
(7)现场工程设备清单。
(8)水文、气象资料。
(9)存在问题和需要雇主和工程师解决的问题。
3.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
当发生施工实际进度拖后于进度计划后,工程师应下达加速施工的指令,要求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商应编制赶工措施报告并调整进度计划,保证按期完工。赶工报告和调整的进度计划应提交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4.工期延误的责任
如果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造成工期延误,则承包商除应承担全部赶工费用外,还应按合同规定向雇主支付误期赔偿费。如果是由于工程变更、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业主违约、工程师失职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则承包商可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雇主应给予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
三、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危及工程安全或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受损害方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其目的是减少工程损失和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
1.引起暂停施工的原因
属于承包商责任的有:
(1)承包商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一般天气条件引起的停工。
(3)为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4)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商擅自停工。
(5)其他承包商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属于雇主责任的有:
(1)雇主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不可抗力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业主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引起的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根据所属责任由雇主或承包商分别承担。
2.暂停施工指令
施工过程中,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不管责任属哪一方,工程师均应及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若发生雇主所属责任的情况,而工程师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则承包商可请求工程师同意暂停施工,如工程师不及时答复,应视为承包商的请求已获得同意。
3.暂停施工后的处理
工程暂停施工后,雇主、承包商、工程师应协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具备有复工条件时,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复工指令,承包商接到指令后,应及时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