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分析
对我国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分析
李爽
2006年09月11日09:43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虚位的因而是残缺的,他既不能通过“用手投票”约束使用者,也不能“用脚投票”转让所有权,因此资产的收益性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具备或不完整的。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
■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国有单位职工收入的不规范;工资结构设置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工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级差,缺乏激励和约束作用。
在我国,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引发的对公平分配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对分配不公的原因亦有多种解释。随着改革实践和相关研究的日渐深入,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性原因愈加显露。从解决问题的需要出发,我们将着重对现行制度与政策的缺陷进行剖析。
一、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其收入分配效应
(一)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基本估计
按照SNA统计体系的规定,初次分配反映的是各收入主体对国民生产总值原始贡献所获取的相应的原始收入,收入形式主要表现为要素收入。再分配及其派生收入主要指抚恤、救济、津贴,以及转移性收支等项目。
根据我们对城乡居民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测算结果比较,对我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得出两点基本判断:其一,初次分配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及主体分配渠道,其公平程度的高低对收入结果的公平程度有决定性影响;其二,目前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并且表现出不断降低的态势。由此可以推论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上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性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是现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缺陷助长了不公平分配。
这两个分配层次中出现的问题,在形式上集中地表现为分配秩序的混乱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二)初次分配的基本制度缺陷
(1)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从收入分配的不同层次看,产权制度应属初次分配范畴,或者说是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制度。
产权是关于财产的权利。现代经济学所讨论的“产权”,不仅包括通常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即依法占有财产的权利),以及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而且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及所有交易中的权利。收入的分配无非是产权收益的分配,因而从更加宽泛的角度看,收入分配制度也是产权制度的一部分。
从马克思经济理论到西方经济学说,从古典经济学到现代经济学,都把产权制度作为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并充分肯定了它对分配制度在内的其他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决定作用。产权制度所具有的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等基本功能都会带来相应的收入分配效应。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启动点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国有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生产经营方式改革,以及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无一不是产权制度的变革。这种产权制度的变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表现在:分配方式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收入来源结构发生了显著的改变,经营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来源结构中的比重上升,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来源结构中比重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