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第一章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特点、运行及发展
第一节 社会政策的特点及原则
“政策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按照狭义的理解,政策主要是指政府和政党有关行动的规则体系。从广义上看,我们把“政策”概念定义为:“国家、政府或政党为实现其目标制定的总体方针、行动准则和具体行动的总和。”
政策行动及其特点:
1、政策行动是有组织的活动
2、政策行动具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3、政策行动具有明确的行动内容
4、政策行动是制定与修订政策和实施政策的结合
公共政策的含义
所谓“公共政策”,是指政府或社会公共权威机构为有效管理社会、处理公共事务、解决社会问题和调节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
公共政策的基本特点
政府的公共政府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和价值性等基本特点。
社会政策的基本含义
社会政策是政府在社会价值的指导下,为实现其社会目标而采取的社会行动的总和。
社会福利的特点
“福利”一词常常指人们社会生活的一种良好的状态和总体上的利益,它包含了富裕、幸福、平等等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或者说,凡是对人或社会有效用的东西都可以看成是福利。“社会福利”是指当代社会中为了更好地达到上述福利目标而实行的非市场化的财富分配制度和公共服务方式。
特点:
首先,社会福利一般不以直接的商业性交换为原则,而是按照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分配,尤其是按照贫困者或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而提供报务。
其次,社会福利的受益者无需为其得到的服务全额付费,而是可以无偿或低偿获得物质产品或服务。
再有,为了维持其无偿或低偿的分配及服务,福利性项目应该有公共资金支持,而政府的公共财政在社会福利项目中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
社会政策的主要内容
1、社会保障政策 是政府通过公共行动向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体系,社会保障包括 社会保险、社会求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形式。其中社会保险的具体内容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作保险和生育保险。
2、公共医疗卫生政策 是政府或其他组织开展的公共卫生事业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政策。 公共卫生包括疾病控制、预防接种和卫生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公共行动。
3、公共住房政策 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组织以福利性的方式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住房或住房补贴的政策。
4、公共教育政策 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组织兴办教育事业,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政府。 政府在教育事业方面的干预包括政府投资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以降低学生受教育的费用,以及政府为贫困家庭子女提供奖学金等。广义的教育政府还包括政府在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教学内容以及学制等方面的政策行动。
5、劳动就业政策 是指政府或其他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合理地分配就业机会、解决失业问题和保护劳动者权利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和。
6、针对专门人群的社会政策 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妇女等
7、社会政策的其他内容 我国的社会政策还包括优抚安置政策、社区建设与管理、民间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政策、婚姻家庭政策和司法矫治政策等重要领域。
社会政策的特点
1、社会政策具有社会性的目标 社会政策最基本的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基本需要,其次是解决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提高社会生活质量。
2、社会政策要体现全社会共有的社会价值
3、政府的社会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向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其中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
4、社会政策是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政策体系
5、社会政策坚持福利性的原则
6、社会政策具有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的特征
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
1、满足民生需要
人的需要的特点:
含义:指人作为生物有机体和社会存在物为维持生存、发展、享受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对各种外部条件的依赖及其惹得这些条件的主观愿望。
特点:社会性、层次性、发展性、多样性
当代中国基本民生需要的主要内容
“民生需要”:是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所有社会成员的生活及发展中应该满足的各种基本需要。对一个国家来说,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基本目标是为了满足广大民众的基本需要,因此应该首先从全社会的角度界定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所有社会成员必须要满足的需要。
民生需要的特点:1)民生是人们的基本需要,但不仅仅是基本生存需要,而是包含了基本生活需要、基本享受需要和基本发展需要。2)应该按照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去界定民生需要的总体水平和标准。3)在当代社会中,满足基本民生需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民生是政府的责任。4)应该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其中,国家要对满足民生需要承担基本责任,政府的社会政策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民生问题包括:1)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
2)就业的需要
3) 健康的需要
4)教育和发展的需要
5)提高生活水平的需要
6)社会环境友好的需要
7)其他方面的需要
社会政策在满足基本民生中的作用
1)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社会政策而为老百姓提供基本的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
2)政府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项目而重点满足贫困者和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
3)政府通过社会政策行动和社会福利规划而实施再分配,发减弱市场经济等因素所导致的收入差距,发提高全社会的民生水平
4)政府通过加强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而建构民生保障的服务体系,发提高民生的水平。
2、保护人权
与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有关的主要是保障公民经济与社会权利。在此方面主要的法规和行动内容有:1)保障劳动者工作权利
2)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
3)保障公民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4)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
5)保障公工受教育权利
3、维护社会公平
4、解决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的特点:客观性、主观性、社会性、过程性
当代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1)社会不平等与贫困问题。2)人中老龄化与老年人问题。(收入保障问题、健康保障问题、生活质量问题、生活照顾和精神满足问题、社会参与与和社会整合问题。)3)犯罪与其他越轨行为问题。4)社会歧视问题。5)健康与疾病问题。
6)居住环境中的问题。7)其他各种社会问题。
社会政策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作用:
1)解决社会问题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
2)解决社会问题是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之一,在社会政策实施过程的各个阶段都会围绕着解决社会问题的目标而展开各种社会行动。
3)从具体行动上看,社会政策行动通过公民参与和民主程序,并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去解决社会问题,从而保证更加公平和有效地解决各项社会问题。
4)社会政策采取必要立法形式和行政手段,使其解决社会问题的行动具有法律的公共行政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
5)政府通过社会政策可以进行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能够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并开发新的社会资源,发更加有效地满足社会的需要,解决社会问题。
5、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政策的主要功能
1、社会政策的经济功能
1)人力资本投资的功能2)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3)激励劳动积极性的功能
2、社会政策的社会功能
1)收入再分配功能2)社会投资和社会建设的功能3)社会政策的社会控制功能
3、社会政策的政治功能
1)社会政策的社会管理功能2)调节各群体利益矛盾的功能3)增强执政党执政基础和维护政治稳定的功能
社会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2、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原则
社会政策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是:1)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首先着眼于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解决基本的民生问题,尤其是要满足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需要。2)社会政策还要着眼于促进人的发展,人们的健康和文化技术素质。3)社会政策要着眼于帮助人们抵御各种经济和社会风险,恢复和提高人们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4)社会政策还应该通过满足人的需要和拐进人的发展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
4、社会保护的原则
5、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政策的运行方式
1、资金的筹措方式
2、社会服务的提供方式
3、社会服务的付费方式
第二节 我国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特点、内容和体系
法规的基本含义:一般性的意义上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机关为堆满社会秩序和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广义上看,法规包含国家及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体系和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狭义上看,“法规”有时也指除国家正式的法律体系之外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央政府分布的行政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政府行政机关为规范社会秩序和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正式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制定的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
法规的特点:规范性和强制性
法规与政策的关系
1、法规与政策广义上的关系 从广义上看,政策行动体系包含了相应法规体系、
2、法规与政策狭义上的关系 从狭义上看,法规和政策属于不同层次的规则体系
3、社会工作实践中的法制化水平 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发展总的趋势是要不断其法制化水平,但由于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并且经常处于不断的变化与发展之中。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特点
社会工作的法规与政策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国家立法机关、政府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为规范社会工
作组织建设、人员管理和职业活动等事项,关促进社会工作发展而制定和发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文件。
另一类是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涉及到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和政策文件。
从数量上看,第二类的法规与政策是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体系中的主体部分。这一类的社会工作的法规与政策主要反映了政府的社会政策,是社会政策的表达形式。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1、社会求助法规与政策 社会求助是社会工作的主要领域之一。社会求助的法规与政策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各种专项救助,以及临时救助等政策法规。
2、针对特定人群的法规与政策
3、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4、人民调解、信访工作、社区矫正和戒毒等方面的法规与政策
5、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6、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7、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8、民间组织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9、劳动就业的法规与政策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11、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2、社会工作的法规与政策还包括规范社会工作职业活动的各种法规与政策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体系
法规体系:1、国家法律 2、行政法规 3、国务院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 5、地方政府规章
政府政策文件
国际公约及规范性文件
各类法规与政策的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选条例可以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并在本自治地方适用
6、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并在经济特区适用
7、部门规章之间、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与社会工作实践的关系
社会工作的法规与政策对社会工作实践的作用 :规范和促进
社会工作的实践要促进相关法规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第三节 社会政策的发展
国际社会政策的发展趋势
现代社会政策体制的建立
现代社会政策实践发端于欧美国家。西方社会政策实践的发端最早可以追溯到1601年的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济贫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发政府发布法令的方式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发布开创了政府干预社会福利事务的先河。
欧洲各国大规模的社会政策实践是在工业化的促进下,在19世纪以后才发展起来的。 德国于1993年分布了《工人医疗保险法》,规定对工人实行强制性保险
1884年分布了《工作事故保险法》,规定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人或死难家属可以依法从保险联合会中得到抚恤金
1889年颁布了《伤残和养老保险法》,规定70岁以上的人可以获得养老金,伤残者可以获得伤残救济金。
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创立了国家干预的现代社会政策制度模式。 战后西方“福利国家”社会政策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福利国家”社会政策的改革
我国社会政策的发展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社会政策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政策的转型
1、社会政基本体制的变化
2、社会福利运行机制的变化
3、社会福利总体水平的变化
当前我国社会政策新的发展趋势
1、我国经济增长模式正在从过去以劳动密集型和简单加工为主的模式,逐渐转化到以提高质量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
2、目前我国公众对社会公平的关注在逐渐提高,人们越来越多地需要政府通过包括更广泛地实施社会政策在内的各种手段去维护社会公平,并要求社会政策本身能够更多地体现出社会公平的价值。
3、我国正经历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
从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社会政策发展有下面一些基本的趋势:
1、进一步重视社会政策
2、确立社会政策新的目标体系
3、优化社会政策的基本原则
4、加强社会政策各个领域中的行动
第二章 社会政策的运行
社会政策的运行,是政府管理社会和推行社会服务的过程,也是政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反映。
第一节 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
基本的要素包括社会政策的主体、社会政策的对象和社会政策的资源。
社会政策的主体
1、社会政策的主体及类型
1)社会政策的直接主体: 社会政策制定者: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政党
2)社会政策的间接主体: 利益集团,公民,其他政党
2、社会政策主体的特点:主动性、多远性、权威性
3、社会政策主体的角色: 政策制定者,政策实施者,政策评估者,政策调整者,资源提供者
社会政策的对象
社会政策的对象及类型
社会政策的对象是指社会政策的接受者。
根据社会政策的覆盖范围,社会政策对象划分成普遍性对象和选择性对象。
社会政策对象的特点:被动性、差异性、连带性
社会政策对象的角色:政策诉求者,政策接受者,信息提供者
社会政策的资源
1、社会政策资源的内容
社会政策资源是指社会政策过程尤其是政府实施社会政策所需要的物质的或有形的基础,其内容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
其中的人力主要是指社会政策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级政府官员、各种公办或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以及政策研究者等;
物力主要是指社会政策实施过程所需要的诸如工作场所、工作设备等物质条件;
财力主要是指社会政策实施过程所必需的经费,包括人头费、办公经费、项目经费等。
2、社会政策资源的调动方式
社会政策资源的调动方式,是指社会政策过程尤其是政府实施社会政策时策划、调集和筹措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策略与方法。
1)人力资源的调动方式
2)物力资源的调动方式
3)财力资源的调动方式
第二节 社会政策的过程
从动态或纵向角度来看,社会政策是一个由社会政策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等四个阶段构成的过程。从逻辑上来说,先由社会政策制定开始,经过社会政策实施到达社会政策评估,再进入社会政策调整,构成为整个社会政策过程。
1、社会政策的制定
1)社会政策制定及其内容:确定社会政策的优先顺序,确定社会政策的对象,确定社会政策的标准,确定社会政策的资源,确定社会政策的运行机制。
2)社会政策制定的主要步骤:确定社会政策议程,设计社会政策方案,审查社会政策方案,审议及批准社会政策。
3)影响社会政策制定的主要因素:社会问题,政策资源,社会成本,社会事件,社会精英,传播媒介,执政理念。
2、社会政策的实施
社会政策实施的意义
具体来讲,社会政策实施是指把社会政策转化为社会服务、传递到服务对象的过程。
意义:1)社会政策实施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关键。社会政策的这些目标就只能是画饼充饥、纸上谈兵。2)社会政策实施是检验社会政策的试金石。3)社会政策实施是沟通社会政策主体和社会政策对象的桥梁。
社会政策实施的一般过程:政策宣传、政策分解、资源准备、组织准备、先行试点、全面推进、协调与监控。
影响社会政策实施的主要因素:机构的因素,人的因素,政策配制的因素,政策以外的因素。
3、社会政策的评估
社会政策评估的意义:发现问题,了解效果,监控过程
社会政策评估的内容:政策方案,实施过程,实施效果
社会政策评估的标准:价值标准,事实标准,行动标准,收效标准,效率标准
社会政策评估的方法:定性研究,定量研究,整合研究,个案评估,制度分析,比较分析
4、社会政策的调整
社会政策调整的意义: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政策不断完善,保证政策有序运行 社会政策调整的原因:政策本身的原因,政府方面的原因,社会方面的原因
社会政策调整的层次:修订,改革,终止
社会政策调整的内容: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效力
第三节 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作用
1、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角色
1)倡导者
2)实施者
3)评估者
2、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
1)典型示范
2)建言献策
3)间接服务
4)直接服务
5)外部评估
6)内部评估
第三章 我国社会求助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1、城市低保的对象、机构的资金来源
城市低保的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低保的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家庭成员收入是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它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但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城市低保的办事机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低保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策负责制。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2、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3、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4、在全国层面,则由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保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低保的资金来源
2、城市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
由于全国各个城市的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提出,城市低保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具体说来,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县(县级市) 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县(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转正、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常用的方法有基本需求法(又称菜篮子法)、恩格尔系数法以及比例法等。
3、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审批。城市低保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的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发放。城市低保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明,也可以给付实物发放。发放低保金,应尽量通过金融系统实现社会化发放,确保低保对象按月、及时、足额领取低保金。在审批低保金时,管理审批机关需视城市低保对象的不同情况,批准其全额享受或者差额享受。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批准其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4、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提出了如下城市低保的监督复核机制:
1)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低保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方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对经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3)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低保金的手续。
4)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5)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罚
1)从事城市低倮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第二,玩忽职官运亨通、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低保款物的。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加其申领的城市低保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罚款:第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第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二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国务院于2007年发布 《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农村低保的对象、保障标准和资金来源
农村低保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确立的依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低保的资金来源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2、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农村低保金的发放
3、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和办事机构
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善的变化,及时按
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的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农村低保的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
第三节 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
我国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后于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1、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与内容
农村环保供养的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冶疗,对生活不能处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其中的第5)项,针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则替换为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3、农村环保供养的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杜志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4、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是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报务机构有关供养服务。
5、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与评议
2)审核与审批
6、农村五保的供养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节 城乡医疗求助法规与政策
所谓医疗求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患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冶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行为。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于2003年提出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求助的意见》,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求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分别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作出了规定。2009年,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求助制度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的目标;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能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1、城乡医疗求助的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类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另一类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农村医疗求助的对象
一类是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最新扩展
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
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2)沿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冶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求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求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城乡医疗求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城市医疗求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
2、核查
3、审批
农村医疗求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
2、审核
3、审批
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求助的便民救急作用的新要求
第五节 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求助法规与政策
2004年民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求助工作的通知》堆满了教育救助的对象和目标等内容
1、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和教育救助工作的目标
教育求助的对象
1)持有 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
2)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
3)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
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教育求助的目标
1)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2)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求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
“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2、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程序和教育救助的资源
实施教育求助的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教育救助的资源
第六节 城镇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2003年六部季颁布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基础上,2007年建设部、发改季、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签署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1、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与保障面积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义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一般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政府部门及责任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积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1)采取倾向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2)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3)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积: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