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超越法律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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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这样就有可能争取到司法鉴定。
2005年,《条例》面临新的冲击。这一年2月,《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等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专家均为兼职,而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组织也并非鉴定机构,因此均未进行登记,因此,该决定被认为否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效力。
不过,卫生部很快就此向全国人大法工委请示,后者作出批复之后,医方和化解当年最高院的“倒举证”一样,再度化险为夷,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继续合法存在。
对于医疗事故《条例》在与民法通则、最高院司法解释、全国人大的决定皆有冲突的情况下,却仍然屹立不倒,一位法学界人士感叹其是一部“超越法律的法规”。
即便是在侵权责任法生效的前两个月,上海市卫生局仍以“进一步贯彻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名义,出台了一部相关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即将生效的前夜,上海市卫生局“贯彻实施”《条例》的做法,颇耐人寻味。
不单是上海,浙江省和深圳今年也分别出台了类似规定,其中深圳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执行。
与之相对照的是,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迟迟未能出台。
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前一天,最高法院下发通知,明确医疗行为发生于7月1日之前的医疗纠纷,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这让众多对侵权责任法寄以厚望的患者大失所望,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此前全国多地曾掀起医疗纠纷案撤诉潮,患方希望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重新起诉,以规避《条例》,然而,最高院的通知让这一愿望化为泡影。
事实上,即便是7月1日之后发生的医疗纠纷,能否真正适用侵权责任法也成疑问。记者采访的几位法学者均认为,如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废除,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继续介入诉讼,医疗纠纷诉讼将只能是“穿新鞋、走老路”,医患矛盾仍将激烈。
记录者:曾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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