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1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甲方(委托方): 云南红河红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 红河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甲方因 核实资产价值 事宜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委托乙方作为评估机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业务约定书。
一、评估目的: 核实资产价值
二、委托评估资产的范围、类型及数量: 整体资产(具体详见评估申报
表)
三、评估基准日: 2009 年 5 月 4 日
四、评估委托期限:
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时间安排,甲方应于 2009 年 5 月 4日之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并提供乙方评估所需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表、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后 30 日内完成甲方委托的评估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可以顺延。
五、乙方应指派 闵建伟 注册资产评估师等 3 人承办该项业务,以确保评估工作按期完成;甲方对乙方评估人员中涉及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六、评估报酬及支付方式
1、根据国家规定及此次评估的特定目的及本项目评估工作的繁简程度,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资产评估收费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支付方式: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章当日,甲方支付50%评估服务费 -- 元,余款在乙方提交评估报告书时一次付清。
3、如本协议因甲方原因在现场作业开始后终止,乙方一般不退回甲方已支付报酬。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评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包括清查评估申报表、经济行为的批文、财务账簿凭证、产权证明文件、经济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对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甲方应提供一份承诺函,以明确甲方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责任。
2、密切配合乙方进行评估工作,特别是在乙方进行现场勘察、往来账款函证及其他资产抽查核实工作时,甲方应指定专业人员配合。
3、为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协调企业内部及与评估相关的其他各有关中介机构、外部管理部门的关系创造良好条件。
4、为乙方评估人员提供适当的食宿、交通、办公条件。
5、及时足额交付评估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评估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评估程序的一部分,乙方应提供一份承诺函,以明确乙方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责任。
2、遵守职业道德,对甲方提供的内部资料和评估结果,严守秘密。
3、乙方有义务指派专人指导甲方人员,进行财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评估申报表、搜集有关评估资料,并应做好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调工作。
4、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若因甲方不能按规定提供资料,乙方有权顺延报告交付时间。
5、在评估过程中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时间。
九、违约责任:
1、若乙方无故终止履行约定,所收评估服务费应退回甲方;若甲方无故终止本业务约定书,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并且不退还评估服务费。
2、甲乙双方若一方违反本业务约定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评估费的 -- %支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
十、争议的解决:因本业务约定书或执行约定书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遇特殊情况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限:本业务约定书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闵建伟
洽谈人(签字): 洽谈人(签字):
电话: 电话:[1**********]
地址: 地址:个旧市川庙街15号 邮编: 邮编:661000
2009 年5月 4 日 2009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