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1
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问题是当前经济实践中的新问题。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巨大的市场容量、市场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完备的配套生产体系、廉价的劳动力等多方面的有利条件,促进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活动明显增多。柯达对中国感光材料行业的全行业并购,法国达能将娃哈哈、乐百氏尽收旗下,阿尔卡特控股上海贝尔,以及近期德国汉高收购中国著名洗涤品牌熊猫等,都是发生在近几年。总体上,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表现出并购规模不断扩大,对公司控股权的争夺更加激烈,并从单一的、零散的并购逐渐走向系列并购,甚至是全行业的并购。它不仅改变了传统利用外资的方式,同时,还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产生了新的影响。可以说,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和现实生活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的并购活动,一方面有利于缩短中国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利用外资方式上的差距,并从更深层面参与中国经济发展,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例如,“十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指出,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或企业必须由国家控股外,取消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积极探索采用并购、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等各种方式,促进外资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强调,通过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把利用外资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组结合起来。但另一方面,在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同时,还可能引发一些新的问题,如跨国公司并购可能带来的市场垄断、公用事业管制失效、国有经济战略性地位丧失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密切关注。
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问题有其特殊的现实基础,一方面,它是发生在中国转轨经济和开放经济的双重背景之下;另一方面,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规模、市场容量同一般发展中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也就决定了对于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问题的研究,不能直接套用现存的理论,必须结合中国经济的特定发展阶段,从基本国情出发,从现实出发。
自中国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放开,跨国公司加快进入中国的步伐,在华投资方式明显由新建投资转变为并购投资并表现出一些新动向,如规模越来越大、方式越来越灵活、并购对象多集中在国内
经济效益好且具有较高资源价值的大中型企业身上等。近些年来,这样的并购案例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大,并购数额越来越大,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关系重大,以致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引起国内外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
自中国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放开,跨国公司加快进入中国的步伐,在华投资方式明显由新建投资转变为并购投资并表现出一些新动向,如规模越来越大、方式越来越灵活、并购对象多集中在国内经济效益好且具有较高资源价值的大中型企业身上等。近些年来,这样的并购案例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大,并购数额越来越大,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关系重大,以致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引起国内外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关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方面的研究,对中国并购实践的研究或者用并购理论支撑并购实践的研究还不多。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并购理论和最新的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实践,研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现状、动机及其产生的效应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对我国企业和政府了解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本质并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治理政策、提升我国企业的竞争实力、提升我国民族的整体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论文在详细分析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现状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动机,并进一步分析了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最后从政府、市场组织和企业三个角度有针对性地对跨国公司并购中...更多国企业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治理策略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本文认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主要目的是扩大其全球市场份额、追求全球资源与要素、提升全球竞争力以及国家政策的引导这四个方面,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增加资本积累、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就业、有利于企业制度创新和改善产业结构等正面效应和导致产业及地区发展不平衡、国有经济战略性地位丧失、企业整合失败以及跨国公司垄断行为引致的不良影响等负面效应,最后有针对性地从政府层面、市场组织层面和企业层面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应对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出现的问题。
员
表
庭前准备: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法警席(2人) 【庭前准备程序】: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依次入庭就坐) 书记员:全体起立,情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请坐下。(转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黄勇、张海春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敲法槌)海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黄勇、张海春到庭。
(两名法警将被告人黄勇、张海春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黄勇,你是叫这个名字吗? 黄:是
审判长:还有其他的名字吗? 黄:没有
审判长:你的出生年月 黄:85年12月18日
审判长:说一下你的民族和籍贯 黄:汉族,海门市人 审判长:文化程度? 黄:小学
审判长:有无固定职业? 黄:没有
审判长:家庭住址? 黄:海门市三星镇会南村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黄:没有
审判长: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黄:5月18日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 黄:5月20日
审判长: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 黄:收到
审判长:何时收到? 黄:十天前
审判长:被告人张海春,你是叫这个名字吗? 张:是
审判长:还有其他的名字吗? 张:没有
审判长:你的出生年月 张:79年5月6日
审判长:说一下你的民族和籍贯 张:汉族,海门市人 审判长:文化程度? 张:小学
审判长:有无固定职业? 张:没有
审判长:家庭住址? 张:海门市德胜镇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张:没有
审判长: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张:5月18日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 张:5月20日
审判长: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 张:收到
审判长:何时收到? 张:十天前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海门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海春、黄勇涉嫌犯抢劫罪一案。本庭由海门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杨敏、崔长圣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黄勇的委托,海门市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多斐为被告黄勇辩护,受被告人张海春的委托,海门市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婧出庭为被告人张海春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 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员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当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两名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张:听清楚了 黄: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黄勇,你是否申请回避? 黄: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张海春,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杨):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海检刑诉【2010】129号 被告人黄勇,男,生于1985年12月18日,25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海门市人,身份证[***********],现住于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会南村。被告人黄勇因抢劫一案,于4月24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关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海春,男,生于1979年5月6日,31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海门市人,身份证号码[***********],现住于江苏省海门市德胜镇人。被告人张海春因抢劫一案,于2010年4月20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关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春、黄勇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3月份,被告人黄勇、张海春预谋采用麻醉的方法抢劫海门市海门镇柿树村十组盲人林亚池家里的财物,并准备了安眠药、封箱胶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经数次踩点后,于2010年3月20日17时许,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前往林家,以算命为理由骗开门,因林家无开水,而未能实施麻醉计划。尔后,两被告随商定改用捂嘴、持刀威胁的方式实施抢劫,并由被告人张海春找出林家菜刀进行威胁,被告人黄勇捂住林亚池嘴巴,林亚池随即用力挣扎并呼喊“救命”。两被告见状则相继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海春、黄勇的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林亚池的陈述; 3、 证人范鹏、刘爽的证言;
4、 作案工具安眠药、封箱胶带、螺丝刀、菜刀等物证; 5、 海门市公安局制定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勇、张海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骗术的非法手段进入被害人林亚池居家场所实施抢劫行为,系入户抢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均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勇、张海春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海春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0年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 张、黄: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张、黄:一致
审判长:法庭调查分别进行,将被告人张海春带出法庭(法警押黄勇出庭)
审判长:被告人黄勇,现在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黄: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黄勇,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否属实? 黄:属实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黄:属实
公诉人:你家住哪?
黄:海门市三星镇会南村
公诉人:你在海门市三星镇会南村怎么会想到去抢劫海门镇柿树村的林亚池呢? 黄:我那次偶尔去柿树村,发现那有盲人开的店面,而我那是手头缺钱,于是就起了盗窃的念头。
公诉人:你怎么知道他住在那? 黄:我那次去偶然发现的 公诉人:抢劫的想法是谁提起的?
黄:我提起的,张海春也有此意,我们就商定了。
公诉人:你去被害人家带的安眠药、封箱胶带、螺丝刀是怎么来的? 黄:封箱胶带和螺丝刀是家里本来就有的,安眠药是买的 公诉人:谁去买的?
黄:张海春。他说林亚池是盲人看不见,用胶带封住嘴就不用担心他喊人了 公诉人:你们去了他村几次? 黄:有两三次吧,都是在他家附近转悠 公诉人:你们是什么时候去林亚池家的? 黄:2010年3月20日17时左右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进的林亚池的家?
黄:林亚池是算命的,我们那时到他家敲门说想算命,他就给开门让我们进去了 公诉人:你们进去后干什么了?
黄:我们进去后,随口跟他说着算命的事,那时看了一下他的家,找了一下热水,但是没有,于是决定换方法,我上去捂住他的嘴,张海春去找他家的菜刀,但是他挣扎的厉害,我没弄住他,他大喊救命,我们听见有人过来了,放下刀就跑了,什么东西也没有抢到。 公诉人:当时是谁提出捂被害人的嘴并用菜刀威胁的? 黄:我跟张海春商量的,我去捂他的嘴,张海春去找菜刀 公诉人:当时是怎么商量的? 黄:当时怕他听见,我们就打手势 公诉人:你跑了之后去了哪?
黄:我很害怕,没敢回家,出去躲了起来 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黄勇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黄辩:你去林亚池家之前是否知道那是他居住的地方?
黄:我只知道那是他给人算命的地方
黄辩:你去林亚池家为什么只带安眠药螺丝刀等而没带刀具呢?
黄:我当时只是想把他迷晕,没想着要伤害他
黄辩:你们作案时伤害林亚池了吗
黄:没有,只捂了他的嘴
黄辩: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张海春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黄勇发问
张辩:去抢劫林亚池的主意,是你提出的还是张海春提的?
黄:我说我想弄点钱,跟他说了,他说他也想弄点,就一块去了
张辩:逃跑路线是谁设计的?
黄:一块商量的。
张辩: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控辩双方还有没有补充发问的?公诉人/
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辩护人?
张、黄辩:没有了
审判长:传被告人张海春到庭,带黄勇退庭候审(法警)
审判长:现在被告张海春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张:不需要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张海春,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张:都是实话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是否属实?
张:属实
公诉人:你认识林亚池吗?
张:不认识
公诉人:是谁提出要去抢劫的?
张:黄勇提出来的
公诉人:你是怎么回应的?
张:我知道他那时缺钱,他想让我帮忙,我就去了
公诉人:你们当时商量了抢到钱要怎么分吗
张:没有
公诉人:你们去抢劫林亚池的时候怎么想到要用安眠药、封箱胶带?
张:林亚池是盲人,看不见,只要不让他说话就好了
公诉人:这个想法谁想出来的?
张:我和黄勇都这么想的
公诉人:安眠药﹑封胶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是哪来的?
张:封胶带﹑螺丝刀是黄勇家里的,安眠药是买的
公诉人:谁买的?
张:我买的
公诉人:你们具体什么时间去林亚池家的?
张:3月20日下午5:00吧
公诉人:怎么进的他的家?
张:我们说是要算命,他就开门让我们进去了
公诉人:到他家后你们干了什么?
张:我们本来想给他喝点放了安眠药的水,但是去了后发现他家没有热水,于是我们商量了一下,黄勇上去捂住他的嘴,我去他家厨房找菜刀,刚找到,林亚池就大声喊救命,听见有动静,我和黄勇就慌慌张张得逃走了
公诉人:你跑了后去了哪?
张:回家了
公诉人: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张海春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张辨:张海春,你是怎么想起要去抢劫的?
张:黄勇跟我说他最近手头有点紧,并说在柿树村有一个算命的瞎子,在那可以搞到钱,要我去帮他一起搞钱
张辨:你们去作案为什么没带刀具之类?
张:我们只想迷晕他,没想弄伤他
张辩:后来为什么又去找菜刀了?
张:他家没有热水,安眠药没法用才想起这个办法的
张辩:是谁去拿的菜刀?
张:是黄勇让我去的,他说他捂嘴我去拿刀
张辩:你拿刀时心里是怎么想的?
张:就是吓唬吓唬他,不让他反抗
张辩:他大声喊救命的时候,你有刀为什么你们没有继续抢?
张:我们只想弄点钱,不想弄出事来。
张辩: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传被告人黄勇到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将按照证据的种类,逐一向法庭举证:
首先宣读被告人黄勇的供述,在公安证据卷6-9页。黄勇是这样供述的:我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盲人林亚池开一个算命的店面,后来因为缺钱就起了盗窃的念头,我觉得盲人视力有缺陷,盗窃起来相对容易,就和张商量着去他家行窃。我们事先准备好了胶带和螺丝刀,然后让张去买的安眠药,准备将他迷昏后实施盗窃。于是我们经过几次踩点,决定实施计划,于2010年3月20日17时以算命为由骗林亚池开门,在聊天过程之后后发现林家没有热水,所以之前计划被打乱。于是我们临时起意决定抢劫,我用手捂着林的嘴,让张去找菜刀吓唬他,结果我没控制住他,他大声喊救命,我们怕被人发现就立马逃离了现场。
二 (2)接下来宣读被告人张海春的供述,在公安证据卷25-28页。被告人张海春的供述和被告人黄勇的供述基本一致,主要证实了其与黄勇预谋盗窃,在原计划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实施抢劫的过程犯罪过程,唯一不一致的部分是张海春声称自己是出于帮助黄勇才参与其中的。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黄(被):无异议。
张(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黄(辩):无异议。
张(辩):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害人林亚池的供述,在公安卷第34到36页。林亚池是这样供述的:2010年3月20日17时左右,我听到有人敲门说是来算命的,我就开门了,听脚步声是两
个人,后来我就让他们坐下问其中一个人一些有关的问题作为我算命的依据,在问的过程中我感觉到这个人说话前言不搭后语而另一个人悄悄离开了,我就害怕有什么事就格外提防着。后来,其中一个人捂住我的嘴,告诉我他们只是想来弄点钱,钱乃是身外之物,让我不要反抗,另一个还说,再动就砍死你,我吓得就大声喊救命,他们可能是怕被人发现就吓得逃离了现场。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黄(被):无异议。
张(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黄(辩):无异议。
张(辩):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请证人范鹏出庭作证
审判长:带证人范鹏出庭作证
公诉人:证人范鹏你是从事什么职业的?
范鹏:乡村医生
公诉人:你为什么会有安眠药
范鹏:我找关系从朋友那儿弄的
公诉人:被告席就坐的哪个人从你那儿买的药?
范鹏:是那个人,我不会记错(指着张海春)
公诉人:你为何如此确定?
范鹏:因为从我这儿买安眠药的人一般没有买这么大剂量的,所以我印象深刻
公诉人:你知道我国有关安眠药买卖的规定吗
范鹏:知道一点,可是当时他说他叔叔结石病突发相当痛苦,去县医院需要很长时间,需要大剂量的安眠药来减轻痛苦。我曾患过结石,所以知道那滋味,出于同情就卖给他了。 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张(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张(辩):有,你只凭我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就将大剂量的安眠药卖给他,未实质考量其用
途的合法性是不是有点不负责任?
范鹏:我出于同情没想那么多
张辩: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将证人范鹏带出法庭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下面宣读几份辨认笔录并出示照片,分别在公安证据卷72页、74页、76页、79-81页,照片在证据卷82-89页。第一份是被告人黄勇的辨认笔录,经对一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黄勇指出,照片中的5号男子即是张海春,与其一起实施抢劫的同案犯;照片中的11号男子即是林亚池,是其与张海春抢劫的被害人。第二份笔录是被告人张海春的辨认笔录,经对一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李强指出,照片中的5号男子即是黄勇,与其一起实施抢劫的同案犯;照片中的11号男子即是林亚池,是其与黄勇抢劫的被害人。第四、第五份笔录系被告人黄勇、张海春对抢劫地点的辨认,经辨认抢劫地点系林亚池的家。
公诉人:请法警出示辨认照片。
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出示照片。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黄(被):无异议。
张(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黄(辩)::我方认为抢劫地点是林亚池经营场所而非是其家
张(辩):我持相同观点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出示公安机关所收集的物证:安眠药若干、封箱胶带一卷、带有被告人黄勇指纹的螺丝刀一把、带有被告人张海春指纹的菜刀一把。请法警向法庭出示
审判长:被告人这是你们所使用的物品吗?
黄(被):是
张(被):是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黄(辩):无异议。
张(辩):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请证人陈爽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证人陈爽出庭作证
公诉人:你如何确认被告席上的两个人就是案发当天你看到的从林亚池家出来的俩个人? 陈爽:在案发前的几天经常看见他俩鬼鬼祟祟的在他家附近转悠,我还以为是林亚池家的亲戚呢。因为据我所知林亚池没有什么亲戚朋友
公诉人:你叙述一下案发当天你所看见的情况
陈爽:好的 2010年3月20日17时许,我从娘家回来,看到这俩个人非常匆忙的从林亚池家跑出来,我一眼就认出来是前几天在他家附近徘徊的两人
公诉人:他们俩当时的着装你记得么?
陈爽:不记得了,但是那两张脸化成灰我都认得
公诉人:你注意到他们带什么东西了没有
陈爽:他两什么也没带,就是跑的很匆忙
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证人证词有无异议?
黄(被):无异议
张(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黄(辩):无异议。
张(辩):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发破案经过及抓获。在公安证据卷第1页,2010年3月20日十八是左时公安局接到110报警称: 在家中遇到抢劫,犯罪嫌疑人已经逃离现场。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对被害人的询问及目击者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描述,迅速展开侦查发现黄勇和张海春有作案嫌疑,民警遂赶至将犯罪嫌疑人张海春抓获。经张海春供述,民警将准备坐火车逃窜的黄勇抓获,黄勇、张海春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份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黄勇和张海春没有自首情节,张海春有立功表现。
审判长:被告人对证据有无异议?
黄(被):无异议
张(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黄(辩):无异议。
张(辩):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黄勇、张海春抢劫案公诉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今天,海门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勇、张海春抢劫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院指控被告人黄勇、张海春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针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黄勇、张海春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并出示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应认定合法有效。这些证据已经充分说明本院指控两名被告人抢劫的犯罪事实。
纵观本案,被告人黄勇、张海春经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定了周密的计划和逃跑路线,积极准备作案工具,连续观察,反复踩点,为实施犯罪行为做了充分的准备,不仅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抢劫公民合法财产的故意,而且主观恶性较大。在准备工作就绪后,采用骗术的非法手段进入林亚池的居家场所,分别实施了捂嘴、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属于入户抢劫的情节加重犯。
二、关于被告人黄勇、张海春的认罪态度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黄勇、张海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手段强行抢劫,虽没有劫得财物,但是是入户抢劫,为法定的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勇、张海春事先共同制定作案方案,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抢劫,在过程中,均起到了主犯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海春被告人张海春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被告人黄勇,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三、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作为一种多发性的刑事犯罪,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也是我国对刑事犯罪打击的重点
综上所述,建议法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张海春有期徒刑八年。综上所述,请法庭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后,对被告人王黄勇、张海春作出相适应的判处。
以上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公诉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黄勇:因为我在过程中就停止了没有继续下去,所以我的行为是犯罪中止,不是抢劫未遂。
张海春:螺丝刀和安眠药是实现就有的不是为作案准备的。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黄勇的辩解,公诉人有不同意见。首先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
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而在本案中,被告人黄勇是在受到被害人的呼救反抗后才被迫逃离现场的,从主观分方面看不是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基于外部原因被迫放弃,因此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针对被告人张海春提出的螺丝刀和安眠药是是事先就有的并非为作案准备的辩解,公诉人有不同意见。刑法上的“犯罪工具”是“专用于犯罪或主要用于犯罪活动”的物品,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从物理性能上讲,犯罪工具是“物、器”;二是从用途上讲,它是“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使用”的;三是从功效上讲,它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作案方便、创造了达到目的的条件”。也就是说这些物品是专用于犯罪活动的而不作其他使用,或主要用于犯罪活动而偶作其它使用。经公安机关查证,螺丝刀和安眠药虽系张海春在预谋抢劫前持有,但其在与黄勇的预谋抢劫作案时,即作为犯罪工具时使用,应以准备犯罪工具论。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没有意见?
黄:由辩护人帮我辩护。
张:由辩护人辩护。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意见,首先由被告人黄勇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黄勇(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海门市金三角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勇的委托,委托我担任黄勇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侦查卷。通过上述工作,现根据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勇涉嫌抢劫罪基本事实存在,定性准确,罪名成立,但是,指控其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条第一款“入户抢劫”有误,认定黄勇在抢劫中是主犯缺乏实事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 关于入户抢劫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条对入户抢劫加重处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落实私人住宅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否则,不会把“入户抢劫”和进入其他地方的抢劫,专门做出有所区别的规定给以明确区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入户抢劫解释为:“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该解释要求入户抢劫的法律适用必须达到三个条件:1、进入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抢劫而进入,而不是为了其他的目的而进入;2、进入的地方,必须是他人生活的住所,而不是经营场所,生产场所,娱乐场所,服务场所等地方;3、进入的生活场所,相对隔离。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则不属于法律意义的“入户抢劫”的犯罪。 本案的事实是:2010年3月20日17时许,黄勇、张海春进入海门市海门镇柿树村林亚池为他人算命的点实施抢劫。该地是林亚池为他人算命大的地方,其性质是营业场所,不是最高法院解释中所要求的生活住所。被害人林亚池虽然吃饭,住宿也在该地,但这种在营业地食宿是经营的需要,而非生
活的需要。因此不能因被害人林亚池吃住在该地即否是经营场所而非居民生活住所的客观性实在。 如果把该地理解为经营时是经营场地,不经营时是居民住所,本案发生时,林亚池所在地也不是住所。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傍晚,尚在正常营业,并非关门休息之后被告人将门叫开或破门撬锁进入抢劫,因此本案只能认为是进入经营场所抢劫,而非进入他人的生活居住场所抢劫。 入户抢劫,犯罪对象只能是居民购置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财产和生活储备财产,涉及的内容与日常生活有直接关系。而本案被告人抢劫的是林亚池为他人算命的地方,其性质是经营资金。由此只能得出本案的抢劫不是入户抢劫的结论。而且被告人没有劫得财物即逃跑应属犯罪未遂。
二、对被告人黄勇的量行情节问题。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下情节,对黄勇正确量刑:
(一)被告人黄勇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从被公安机关挡获到今天庭审,黄勇都一直坦白自已的行为,主动交待案情;
(二)被告人黄勇是初犯,案发前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黄勇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愿意接受惩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给予考虑。
张海春(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是万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被告人张海春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会见,基本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发表一下意见,恳请法院充分考虑。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春犯入户抢劫罪的公诉意见同样持有异议,与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观点一致,恳请法庭支持。另外,我认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我的当时人张海春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下面论证一下我的观点:
一、对于犯罪故意的产生,张海春的犯罪故意是在被告人黄勇的提议下产生的,同意实施犯
罪,主观恶性小。
二、张海春事先知道抢劫,抢劫过程中也到了犯罪现场,证据足以证实,但是,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张海春是抢劫主谋,现有证据确能证明张海春(1)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2)没有动手抢钱,尚且有证据证明黄勇在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过程中,张海春讲“不要打他,他是盲人”客观上有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使用暴力的意思表示。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张海春仅仅是到了抢劫现场,起到了助纣为虐,加强声势的作用,该作用是辅助性的。
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这些情节,给予被告人张海春从轻减轻处罚。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其他意见?
公诉人:对于被告人黄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有异议。法律意义上的“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居民住宅是“户”的典型,包括以船为家者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等。其他场所,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本案中经查庭审质证时出示的照片,显示本案作案的地点虽属被害人为他人算命的地方,但更主要的是被害人食宿起居的地方,而且被告人作案时还在被害人的家里找到菜刀,这就说明被告人当时是在被害人的居住地实施抢劫行为,因此本案的作案地点当属刑法上“户”的范畴,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虽然被告人没有劫得财物,但是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因此应该从重处罚。
公诉人: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张海春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我放不认同。共同犯罪在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参加共同犯罪的各个犯罪嫌疑人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主要是考察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积极参与以及其所实施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主要作用。(二)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参加共同犯罪的各个犯罪嫌疑人在认识因素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地实施着犯罪行为;在意志因素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都属于明知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共同行为人各方均知晓其他方将会或正在实施针对同一对象的性质相同的故意危害行为,这也就是需要共同行为人具有共同实施针对同一对象的性质相同的故意危害行为的一致犯意,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具有犯意联系,这是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重要内容。本案中,两被告人不仅共谋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而且分别实施了捂嘴、持刀威胁的犯罪行为,对可能发生劫财的犯罪结果都起主要作用,故均属主犯,不存在从属问题。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新的辩护意见?
黄辩:没有了
张辩:张海春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属立功表现,在会见中,我了解到张海春因自己法制意识比较淡薄而枉法十分后悔,平时老实,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看到被告人张海春改过自新的决心,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答辩意见?
公诉人:希望两位被告人好好改造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黄张辩: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黄勇做最后陈述
黄:我认罪,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我会好好改造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张海春做最后陈述
张:我认罪,希望法庭对我宽大处理,我会好好改造
审判长: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现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到被告人黄勇、张海春到庭
审判长:海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黄勇、张海春抢劫一案,经合议庭合议,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经过认真评议并作出结论。
审判长: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本庭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勇、张海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海春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被告人黄勇,有立功表现;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海春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黄勇提出系犯罪中止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勇是在受到被害人的反抗呼救后才被迫逃离现场的,其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海春提出螺丝刀和安眠药是事先就有,并非为作案准备的辩解,经查,螺丝刀和安眠药虽系张海春在预谋抢劫前所持有,但其在与其他两被告人预谋抢劫作案时,即将此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应以准备犯罪工具论,故对该辩解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属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庭审质证时出示的照片,显示本案作案地点虽属两被害人为他人算命的地方,但更主要的是两被害人食宿起居的地方,当属《刑法》上“户”的范畴,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海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主要是考察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积极参与以及其所实施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主要作用。本案中,两被告人不仅共谋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而且分别实施了捂嘴、持刀威
胁的犯罪行为,对可能发生劫财的犯罪结果都起主要作用,故均属主犯;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抢劫未遂的辩护意见两被告人未劫得财物,本符合一般抢劫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抢劫未遂,但两被告人人户抢劫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情节抢劫犯罪的要件,无论两被告人是否抢到财物,都应以犯罪既遂论。故对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8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张海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王小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黄勇、张海春,判决书会在五日内给你送达,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审判长:现在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