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加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基本技术要求(LST
粮油加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基本技术要求(LS/T
3501.1—19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油加工机械的基本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粮油加工机械的设计与制造。
2 引用标准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简易法
TJ 30 中国环境保护法车间内部空气含尘浓度规定
3 术语
3.1 首次故障
机器稳定运转后在正常情况下按使用说明书要求,首次出现除工艺故障外的一切需经修复后方可正常生产的故障。
4 基本要求
4.1 粮油加工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必须经过鉴定。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有设计、制图、审核、标准化审查、工艺审查人员的签字,方可投入生产。
4.2 产品在保证机械制造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其生产能力及工艺效果的要求。
4.3 正常操作情况下,产品均应有首次无故障时间的保证,必要时,可提出在一定使用时间内的使用可靠性要求。
4.4 产品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裸露在外的传动部分及其它旋转件(工作部分除外),应加防护装置并涂有安全标志色。
4.5 产品应根据工作特性及有关规定设置防漏、防火、防爆、爆炸泄压及静电接地等安全装置。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应有完善的接地装置,并标注接地符号。
4.6 产品上应有润滑、操作、调节和安全等的各种标牌、标志、指示牌。主回转件应有表明旋转方向的箭头符号。这些标志与指示牌应清晰持久,位置明显。
4.7 产品应有可靠的防尘装置。防尘装置应保证操作环境的粉尘浓度不超过TJ30规定,操作部位附近大气的含尘浓度不超过10mg/m3。
4.8 旋转件或有可能自动松脱的零件应有防松装置。需要平衡的转动件或转动机械应经平衡检验。
4.9 产品均应规定在正常运转时所允许的机械振动最大值。
4.10 产品在空车运转时的A计权声压级噪声一般应小于85dB(A)。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4.11 外露不涂漆的制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防生锈。
4.12 产品中的零部件,凡直接与粮油原料或成品(食用油、食用粮等)接触者,不允许采用有害于健康的材料和工艺进行制造。表面不应涂有毒涂料。
4.13 产品上凡采用电气、气动、液压控制装置时,应由制造单位配置齐全,并经调试合格。
4.14 大型产品及成套设备中,不能在地面操纵的部件,应有通向操纵机构的通道、阶梯,并设有扶手或栏杆及防滑踏板。
4.15 产品应备有保证使用性能所必须的易损件、附件。附件和易损件应保证互换性。易损件的品种、数量由制造厂根据不同用途分别规定或按供需双方协议办理。
5 试验方法
5.1 车间内部空气含尘浓度的测定采用《总悬浮微粒重量法》(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颁发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5.2 噪声测定按GB 3768规定的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