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违纪处分规定(最新修订)
理工发„2012‟65号
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校区),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在广泛征求学院(校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理工大学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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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有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江西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生(含高职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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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第一个学期受到
留校察看的,从给予处分到毕业离校之日为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进步显著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如符合其他毕业资格的,结业后一年视其表现情况,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 由于他人威胁和诱骗者;
(三)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四) 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或者违法犯罪)事件的处理起到重要作用者。
(五) 积极配合对违纪或违法犯罪事件的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加重一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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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或者败坏学校声誉的;
(二) 违纪后,不承认错误、隐瞒事实或者提供伪证的;
(三)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四) 多次违纪屡教不改的;
(五) 酗酒滋事、参与打群架、先动手打人的;
(六) 事先有预谋、有策划或者伙同他人共同违纪的;
(七) 对揭发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一) 在留校察看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进步显著,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二) 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绩点在80分以上。
第十一条 对受到处分的违纪学生同时执行下列规定:
(一)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该学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
(二)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
(三) 享有贷学金者,按照前两款所列期限停发贷学金;享有国家助学贷款者,立即予以停贷;
(四) 享受艰苦专业补助者,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停发半年的补助;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停发一年的补助;
(五) 硕士研究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其三个月普通奖学金;受到记过处分者,扣发其六个月普通奖学金;受 -4-
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扣发其一年的普通奖学金。
第十二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
害的,由违纪学生承担经济赔偿、医药费用和法医鉴定费用。
第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消处分,而是留校察看处分的一个处理程序。受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的,必须履行解除留校察看手续。
第十五条 解除留校察看,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学院讨论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六条 违犯我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十分严重,影响恶劣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 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策划者;
(二) 进行非法组织活动;出版或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三) 在校内传播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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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给予下列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犯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犯治安管理被行政拘留者,10天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天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 违反治安管理被处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五) 违反治安管理被处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第十九条 违反社会治安但没有受到治安处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侮辱或猥亵妇女的行为;
(二) 吸毒、嫖娼或卖淫的行为;
(三) 与异性非法同宿或与异性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恶劣 -6-
影响者。
第二十条 凡弄虚作假,编造谎言,欺骗组织,以骗取荣誉或为达到个人某种目的而制造的事件或恶作剧,视其造成后果或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黄色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参与打架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人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 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四) 殴打他人,造成重伤的,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机关
处理;
(五) 组织、结伙、持械打人的,纠集校外人员打架的,依照上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对策划、鼓动的为首的或手段恶劣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或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本条所称“轻微伤”、“轻伤”、“重伤”,均由法医鉴定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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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两人互殴或打架,按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比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以劝架为名而实际参与打架,或为打架者提供器械者,参照第二十二条以打架论处。
第二十五条 目击打架故意作伪证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程度,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夹带、传递纸条(团)、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偷看、交头接耳、打手势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视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无故旷课(按实际课时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在一学期内:
(一)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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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0~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按旷课论处(一天以四学时计)。
第三十三条 聚众喧哗、寻衅滋事、严重影响校园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校园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酗酒滋事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六条 偷窃或损毁印章、重要公文、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及造成后果的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其中的组织者或发起者,或屡犯或参与社会上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为赌博通风报信者,提供赌具或场地者,视为参与赌博,比照第三十七条减轻一档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寝室打麻将的,无论赌博与否,给予严重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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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轻重和所损坏财物的价值、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冒领、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较大,手段恶劣者,或结伙偷窃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给偷窃者通风报信,或窝赃销赃者,以偷窃行为论处,但可以视情比照第四十一条减轻一档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私自在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者;
(二)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教育不改者;
(三)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者;
(四) 在宿舍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场所,经教育不改者;
(五) 不服从宿管人员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者;
(六) 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行为,造成极坏影响者。
第四十四条 私接电源、私接网线、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点蜡烛或玩火的,除按照学校有关专门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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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情节严重,已引起火警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情节严重,已引起火灾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
站、攻击校园网站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等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函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机构与程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室。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违法违纪,一般由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工作部协调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保卫处直接调查的,则由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违法违纪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对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或保 -11-
卫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 对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或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审核,报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 对考试作弊的处理,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核实违纪情节、认定作弊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将有关材料转交有关学院和学生工作部,按照本条(一)、(二)款办理。
第五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处分通知单经本人签名后交回学生工作部。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需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12-
江西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之日起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江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内”,除有说明的以外,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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