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规定
01-10
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重庆市政府有关消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进行防火教育,开展消防学习。
二、禁止在楼梯、走廊、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以保证公共通道的畅通和清除消防隐患。
三、不得封闭和损坏室内外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
四、安全使用天然气设施,烟头及火柴要随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装修中天然气管线不得暗埋,安装使用的橱具灶具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五、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和设备,用电量增容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各业主(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时应使用阻燃材料并对线路进行绝缘性能测试。
六、各业主(使用人)应尽力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工作,各业主(使用人)均为所属物业当然的防火责任人。
七、本物业内不允许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本物业内和公共场所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其他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等物品。
八、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九、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关闭电、气闸阀,迅速离开火警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