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 原 承 包 合 同 书
草 原 承 包 合 同 书
甲方(发包方):长春岭镇李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村主任:
乙方(承包方):丰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 理:
为了招商引资、投资建厂(丰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村民代表2/3以上会议讨论同意,经镇党委批准甲方的草原 公顷承包给乙方,乙方将从事畜牧业生产,建设牧业小区,植树、农田灌溉等项目开发和基本建设,现经双方协商签定草原承包合同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村集体的草原承包给郑广田,面积为 公顷。 位置:东至新图至长春岭公路、西至代家村草原;
南至新图村草原 北至李家村耕地。
2、承包年限为肆拾年,2008年 月 日至2048年 月 日。
3、承包金额为 元整。
4、此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甲方向乙方提供两会记录,村民代表2/3以上人员名单。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费一次性交齐。
2、对承包草原要享有开发使用权。
3、承包期内如发生边界纠纷和村民阻拦乙方经营开发等项目,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在承包期内如有国家征地和政策性占地,油田开发,水利
工程开发等项目,该草原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
5、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权,如转让时必须经甲方同意。
6、乙方有继承权、收益权。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解除合同。如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必须向对方损失给予赔偿。如甲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应全部退还乙方所交纳的承包费,并赔偿乙方实际投入资金的十倍作为补偿;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承包费,并无偿收回草原使用权。
四、执行时间,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长春岭镇李字村(公章)
法定代表人: 名章: 签字:
乙 方:丰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广田 公章:
签约时间:200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