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诉转自诉"制度废存探讨
我 的 国 公诉 转自诉 制 度 废 存探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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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会社 整体 的 危害破 了坏社会 的秩 序 和 公民 安 的 全感如 此 。 来 案对件 的处 理 不 能受 被害人的 志 意所 右 左 需要 由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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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刑事诉 讼 实 行 国 追家诉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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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是也 规 定了 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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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诉《 事 诉讼法 》 17 0条 规 自定案件 诉括 :包( ) 告 诉才 刑处第 理的案 件; (二) 被 害人 有 证 据 证明的轻 微 刑 事案 件; ( 三 )被 害人 有 证 据 证明 对 告人被侵 犯 己自人 身 财 产 权 的利行为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任而 公安机关 或 者 人 民 检察院不 予追 被究 告人 事刑责任 案的 件 以( 下简 称第 三 类诉案 自 )件 第 三类 诉 自案 是 1件 996 修 改刑年 事 讼 诉 法 增 加新的 类自 案件 诉 理论 0 上习 惯 将其地称 为公 诉转 自诉 立 设 类此自 诉 案件 目 的 的。 是 为 解了决被 人 害告 难状 的 问题 障保被 害 人 的 讼诉 权利 第 三类 自诉案 件极 地大 扩 了 大自 案诉 件范 的 围 不带仅 来刑 了事诉讼 理 论 上混的 乱 也 给 法司实 践 带来 了极 大不的便 实为 不 可 取 的立 法 例 须必 止废 本 先 分析文 公诉 转自 诉度制 当应 止废的 理 由后然叙 述 我 自诉国制度的完 善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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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 第 设 三类 诉自 件案违 背 了 刑 事 追 诉制 的 历 史度 ( 发展 规 刑律 追 诉制事 的 度 史历 发展 是 由人个 诉 到追 国家 追 诉的 演变过 公 程 诞诉生 后 以逐步在 各 国 刑事的 诉追 中据占 主 了 甚 导至 是 断 的垄地 位 刑事 自 诉案件 范 的不 断 缩 小围甚 至 消 失以上 展规 发 律 主要表 现 为以 几 下个方面 : 在第个人 追 诉逐 渐被 家国追 诉 所取代 的 过 中 程社 会。 。起 诉最 消亡 先现代 各 国都 允不 许 被害 人 (包括死 亡 或 丧 失 行 能 力 为的害被人 的法 定 代理人 亲属 )或之 的其他 个人 直外 接向 院法 起刑提事 诉 讼近 代 以 来 事 案件 逐 刑趋 向步于复 杂化 专 业 集化团化 很 难 查清案件事 实个 人 般没 有 能力进 行 查 侦起 诉支 持起诉 等活动 由 人 起个 犯 罪诉显 然不 合 适 现 代 家都国 设立 了 专 的 犯门罪 诉起机关 在 国 家强 力制 的保障 之下 进 行 犯 罪 的 查侦 起诉 作 从工而 保障 对 危 害社 会的犯 罪 活动 追的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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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二家 追 诉 成 为刑 事 起 的诉基 本 则原 被 人害个人起 诉 则 为 成 例 外刑事 追 般 诉 分 为 国 家追诉 私 人 追与 诉居 支 于 配 位 地 的 现 代刑事 讼 诉观 念认为 犯 的 罪追诉 应权 由当国 。 国追 诉家家控 制因此 现 代 世 界 国 均各 采国 追家诉 为原 则 (公 诉 )取 代被 害 人个 人 起诉 社会和 诉 起 并成为 刑 事诉 讼 的 基 0 原 本 是则有 其 然性 的必最 重 要 是 就家国对 罪犯 的 认识发 生 了 本根 性 的 变 化人 不 们再 认 为犯罪 仅 仅 是对 被 害人 侵的 。 而认害 为犯 切罪包 括对私人 罪犯 都是侵犯在社会 罪 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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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国 家和 社 会 益利 的家国 关 机追 诉惩 罚 犯罪 由 公 的不正受 个 报 人情复等感 利害关 所 系左 的右国 公家诉 官 行 员使 诉权追 仅不 可以 综合考虑 被 害 人 感 情的被 人告的 权 利社 影会响等 各 面 方 素因 而 且 可以避 免个 起人诉 易 生产 的报 观复 与滥 诉易 于 起统 标诉准 既利 于 有保 障犯 罪 嫌疑人 害被人 的 权 利 也有 利于 究追犯 罪 这 是基 于 公益 考的虑 将社 会 公共利 益 于置 被人害个 利人益 之 上第 三现代 公 诉 制度强 化了 被 害 人 护 保 的 因素 进步 削 弱 了 自 制诉度存 在 的 理 论 基础 加 速了 公 诉 取代自 诉 趋 势的 西传方统 的 事刑 司 制法度 是 罪以犯 为 本 位 在刑的 事 序程 中强 被 告 调人的 权 待利遇 和对犯罪 矫的正 被害 在刑人 事 司法( 特 别是 公 程 序 诉)中 仅 仅以证 人 的身 份 存 成 了在 旁 观 者和被 这 是公 诉 取 代 自之 后诉 家 国 益掩 盖利 刑事 司 法 忘遗的人 害人利 益被而 必 带然来的弊 端 即德 国 学 所 说者的 正 式 的刑 事 诉 讼 (公 诉 ) 走偷 了双 方 当 人 即事 害被人 与罪犯 之 间 冲 的 使突得冲 隐突而 不 显消 掉蚀被害 的 个人性 阻止 罪 了 与犯被0 学 者 们 害对人之 间个 的人突 而 冲使 得被害人 不成 其为 人 些这 弊端 行 研 进 后 究 现 : 通发 正过式 的 事 刑司法 和矫 正 构机 罪对 犯所 行 进的全 部犯 控 罪 制 是 效 的无对 于罪犯 犯和罪 被 刑。事 诉讼 不 仅涉及 作案 人 害的 甚 至 人 生 产害 的有副 作用人 权 最 根本最 重 要 的 涉 是 到受及害人的人 权 刑事 司 法 须必。 因此 对 被 害人 保的 护 偿 补 或 偿 赔有 被害 人积的极 参 与扩 被大 人害 诉 讼的参 与权 成为 近现代 界 世 事 刑司 改革法 的焦点 最 重要 的 环节 就 在 公 是 诉程序 中
尊重被 害人 的 意 志 大扩害 人被的 诉 参讼与 权 各 国 关于 被 害 保 护人 改革 方案的 实 施使 被 害 在人 诉公 件案中 的 地 得 位到了 极大 的提 高例 如 被害 人参 与诉 讼 的 权扩力 了大 防 能御力 大 大提高 在诉 讼 能中 够 请代 理聘律师 获得 补 偿与 赔偿 的机会 也 大 增 大 隐私加得 到了 更 好保的 通护 系 列 过 革 改 公案件诉 的被 中 害 不 人 显 得再 地位 尴尬 获 得了 准 当 事 人 甚至 当 事 人地的 位 公 程 序诉加 强 了 对 被 害人 保的 自诉护 程序更 有利 于 保 护被 害人的 势优 就 步 淡化甚逐 至消失 了 公 取 代诉 自诉 合的理 性 进 步得 到了证 实由 可 见此 现代 刑 追 诉事制度 是 个 人 起 诉 的范 逐 步缩围小 甚 至失消的 过 程 如霍 贝 正尔所 说 : 原始在法的 发展中 真 正重 大 的转变 是在 程 法 序上 所 生发的重 心 的重大 移转维 护 律 规 法 范的责 任 和 权从 个 利 及人其 亲属 团 体 中手转由作 为 个。社会 整 体 政 的治机 构 的代 所表 管 刑掌事 追 诉 发 展 程 中过的 重 大 转 变 就 是起 权诉逐 从渐被害 人 及 其 属 家手 转 移中 了 到作为 家社国代会 的表检 察 官及 其 他 家国 吏官 手中 刑事 诉 讼 法律关 系 再 被不 认为 是 发 生 于 罪人 与犯被 人 之害 间 而 是 发生 。于 被 是害人 的 起权 诉逐步 缩 小甚 至 消犯于 人 与 国罪 之 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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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f饲{ 期】总第 5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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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 统传的 自诉 是 富为者 所 有 和 由 富 有统者 的治制 度不 是 基于法 律 前面人 人 平等 理 念 而 设 的制计 富 度有层阶 然 有自 力能进 行 耗 费不菲 刑的事 诉讼 富者 刑以 事自 诬 告诉 他 人其使限 诉于 数年 讼 久之 非并难 事 贫 弱 当的 事 则人很 难 通 过 诉 自得获 正义 他 们往往 有 金 没 聘钱请 律 师 不 能 忍诉受讼 所 带 来 的种 种心理 折磨 最 成 为不终平 制等 度 牺牲 品 的 代 现 国 解家决此 问题 的 方法 颇 其 中之 就多 是由 察 官干 检 自预 法诉院 受理 诉自 件案 后
立 通即 知检 机察关 有维 护 共公利 益 要需时就 由检官 察参 与诉自 至甚 接管 自 其诉次自诉 度制与 有 罪 必 罚的 现代 刑 法事 理 念 龃相龉 允 许自诉人 被与告人 和 而解不 追 被 究告人 的事责刑任 其 实质就 是 自使 诉人的个 人 益凌驾 于利 社 公会共利 益 上 之违 背了有 罪 必 罚 所倡 导 的共 公 利益优 先 的 现 代 刑事 法理 念解 决 此 问 题 的 途 径 不外乎 两 条 是 缩 小亲其告罪 自诉案 件的 范围 将 会社 危性 较害 大的犯罪 都 规 为定 诉 公罪;其 二是 定规检察 官可以基 于 公 益 参与而 干 预 甚至 接 管自诉 案 使 件自诉案 不件至 于 完全 受自 人 个诉 人情 所 左 感右最 后自诉 近与 理 代性司 法 之理 相念左 自诉人 都 般是被 害人或 被害人的 亲 属 们 受他 到犯 罪 活动 的直 接侵害 罚 惩罪犯 要求 的非 常强烈 在判活 动审中 很 易容 受 情绪所左 右 在 非理性 情绪 的 支 之 配 下诉人很难 自实地 真叙述 有 于利被 告 人事的实 强 求 自诉 人关 注 被 告人 的 权 是 不 现人 实的 了 为 防 刑事止 诉 受 个 讼 人绪情的左 右 有 国的家采 取 起 诉国 家垄 断 主。 义有 的国家 则采 取 检 察 官 预干自 诉的方 基式 以 于上原 因 大 扩自诉案 件 围的范立 法例被认 为 是都 不恰当 的最 型典的 例子 就 是 民国 时期及 我 国 台 地 湾 区自诉案 件 范的变 围化过程 :我 国 台 地 区湾现行 刑事 讼 诉 1法9 45 年 修 改 时扩 大了 诉自的 范 围 除法 有律 别 限特 外制 被害 人 都可 以 提 自起 这诉 种 极度扩 张 自案件 诉 围 的作范法 与 限 制诉案 件 范自围的 世界 立 法 展发 潮流 相 悖 学 者 们 批 较 多评认 为 : 我国刑 诉法 自 民 国 3 4年修 正 扩 张 自诉 围范 后 果效 不 狡佳黠 之 徒颇 多滥行 诉 自诉 范 围自不 宜再 张扩今 法 反 新 。是适 应 世 界立法 潮 流台 湾 区地立 法 渐 进逐 之步 立 法为 似非 对 自 近案件 的 范围 进 行 限 制 了2 0 0 0年 刑 事 讼诉 法 改后修 规定 案件经 检 察 开 官始侦 查 者不得 再行 自 有诉学 者 认为 此 修法次 朝 极端 是限制 害被 人诉 权 的方 自发向 展 此如 自诉 案 件 围大范大 小 缩公诉 案 范件围 之随扩 大了 我 在国 919 6年 修改刑 诉 讼事法 时 没有考 虑刑事 追 制 度 诉 发 展客的观 规 律 。 片 面强调被 害 人保护 立 了设 第三类 自案诉 件 大 扩 自诉 了件 的范 案围 不实可 取 (二 )第 三 类 自 诉案 违 背件 了基 本 的 刑诉 讼事理 论我 国 现行 的所 谓公
诉 转 诉 自度 实制际 上 是种补 性 的 自诉 是 充指被 害 人 只有在 国 家 追 诉 机 关 对 案件 拒绝起 提追 诉之 后 有才权 向法 院提起 自 补 充诉性 自诉 的实 质 是 被 害人 国对 家 诉追机 关 不 追 决诉定 合 法 性的 发生 质 疑 时 法 律允 被许 人害通 过诉 讼的 方式 而获 得 对 告 人被的有 罪判 决 这以种 式救方济 被 害 奥人 地刑 事利诉 讼 第法4 8 条 规所 定 自的 诉 案件 是也 型 典的补充性 自 诉 但与我 国 第的 三 类自诉区 别 大 :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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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具 体 程序是 : 检 察官 对 侦 查 终 结 的案 件作 不出起 诉 的 决 定时 应通 知 被 害 人被 害 人有 权在 到接 知通后 1 4 日内 向 预审 法 官 口头 或面书 声 他 要 明维持追 诉 如果 察检 官没 有 正 式 通 知被害 则人 被 人害 在停 止 诉 后 讼 个3 月 仍 然有 内权 提此 声 明 出害被在人 上 述 种两情 下 况应 向 二 级 院法 出提 明 并 附 声所有交文件 说 明 对 应 犯罪 嫌 疑 人 究 刑事 追任责的 由理法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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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存 在 继续 诉 的追理 时 由裁则 定进行 或 新着手重进 行 预 审被自 害 取 人 检察 官提 起 诉代讼 被后害 即 同人 自诉 人样不 仅可 以取 代 察检 官自 行参加 对案件 的 起诉 而且 可 以 托委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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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代或理 人代 行诉 讼 在 被害 人 取检 察代 起 诉官后 检察 官 对被 害 进 行 人的 诉 活讼 仍 有动权了 解随 并 时 可重 新承以担 在。 法庭 上 的 公 诉由 可 此 见 地 利奥 《诉 事 法 讼》 第 48 条规 定的 补 充 自性刑 国 第 三的 类 自 的诉 同之不处 在 于 ( :1 奥 地) 利法 律 规 定 诉与我被 害 的起人 申诉请受要 法到 官 严 格 的实 质性审 以查防 止 滥 诉维 检 护 官决察 定 的 威 性 我权 国的第 三 类 自诉 件 案起 条诉件则极 为 宽 仅要 松求被 害 人 有 据证证 明 被 告人 当 被 追 应究刑 事 责任 滥诉问题 没 有解决 国 家 机关正 确 决 定的稳定 性 权威 性 没 也有 好很 得 到地维 护( ) 奥2 利 地 的 法 程 序将 对 不律 起诉 决 定正 确性 的 查 审 与 犯对罪 嫌疑 人 事责刑 任 无有的审 查 严 进 格行 了 离分我 国 法律则 没 有 将这 二 者分 离 3 )( 奥地 利的公 诉 转 化为自诉 后之 检 官察 然 密仍切 关 注 案 件 随 可时 以重新 承 追 担
诉使件案 归复公 诉 性质我 国第 类 三诉 自件 般案 不存在检 察 官 新重担 承 诉责 任 追的问题 通 过以上 较 比 可 我 知 的国第 三 类 自诉 案 件程 序 设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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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大的 缺陷 具体 表现 在 三个方 面 : 首先 司 审法 查的 位 缺 与 家国 机 程 序 违关 法责任 的缺失 导 致了我 国 的第 类 三诉 制自 度 仅不不 能 解决被害人 保护 的 问 题而 且不 解能 决如何 防止 刑 追 事诉 机 关违法 不 追究 犯 嫌 罪人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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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刑 责 的任 问 题 观通世 界 国 各 立法 例通对被害人 不 国 家服 追 诉 关不追 机 究 罪 嫌 疑人犯被告人 刑责任事决 定的 救济 方 无法外 乎 四类 : ( 1 ) 国 家 关机 内 监 督 部人害 不服不 追 决诉 定的可 以 向 做 决出定 的 机 关申 请复 议或 向 上 级其申诉 (2 ) 司 法 关机 审 查由 法 官对检察 官的 不 起 诉决定 进 审行 查法 官审 查 后如认 为 不 起诉 决 定 不 应 当 当追 究 罪犯嫌疑 人 事 刑责任的 则 裁 决 以起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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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日本 的 检 察 审会查 制 度 该度制 是本日法 规 律定的 查审 检察官 起不 诉 分 的制处 检度 审 查察 会由普 公 通民抽 签 依产生 依 据控告 检人举人 请 求 人 犯 罪被人提 出的 申请害 依或职 权 开 始审 查 查程审 不 公 开 序所形 的决成议 为参仅 考质 性对 检察官 并 约束无力决议 须 以决议 书 式形送 检交事 正如果检 事正 参 考 决 后 认议为 应 提起 该 诉 公。( 4 ) 赋 予 被害人 补充 性 助 性 的辅的 则 必 实须行起 诉 程 序 事 刑自诉权 多 数大 家国同 时采 用 其中的几 种 方式例 如 德国 《规 被定 害人对 察检机关 绝拒起提公 诉 的 决 定不 服 的 诉讼 》法(
3 ) 提特交定 的 立 独构 进机行 评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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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向 察 检机 关的级上机 关 出提抗 告 不服 绝裁拒定 的 可在 二刑 事诉讼 》 法7 12条 ) 如果 法院 第 个 月内声请法 院裁判 (德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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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利 刑 事 讼 诉法规定 被害人有 在特 定权 情形 下 代取检 察 起官 检 察 官诉在审 阅告 发 料材及 预 先 调 补查充侦查 的件案材 料后认 为 犯 罪嫌疑对 提起人 公诉
的理由 不分充 或 罪 特犯别 轻 微 时 检 察官将 作 出 不起 诉 定决 在 此情 形下 被害 可 人声 以明 与参刑事 诉讼 有 权 向 院设法立 的参 议 室提出进 行 审 的预要求 参 议 室 认 必为要 时可 就 请 此求 行 进 查 调并作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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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裁定第应 该 提起 公 诉 的 则 由察机关执检行 ( 德 国《 法诉》 1 7 5 第条2 段) 在 此强 制起诉 程 序 之 中 检 机关察 也可 以再 自行 侦行查 如果检察 机关 起提了 公 则诉强 制 起 诉程 序 行自 止 中 以上 四种方 式 当 中 司 法 查 机审 最制 为重 要 司 法 审 不仅查 可 有以 效 监 督地追 诉 关机 且而可 以 解被决 害 权 人保 护 的 问利题 被 害 人 不 服 家国追 机诉 关 追 不究犯 罪 嫌 疑 刑人事 责 任 的 决 定 提 而交 司法机 关 审 查 的司 法机关 理应 该对 决 的定合 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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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 00 9 第 年 期 总8第 5 6期
行进 查 如 审果国 家追 诉 机 关 的 定不 决合法裁 定 撤消 此决定 由追 诉 机 关 追 诉 犯 罪 有 了 院法的 起裁诉 定 被 人害 告 状难 的问 就 迎题 刃而 解 了也 不 会 生 被产 害 滥人诉 的 题 并问 且有效 地维 护 国了家机 关 法合 决 的定定稳性 和 权威 性 是 合符 诉讼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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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 偿 失
考 到虑我国的法 制 统传和 法 司 关 机经费及 人员 张紧的现 实现 阶 段还 不 实宜 行公 诉 断垄主 义 全 面 而 废 自除 诉制 度基于 上 文 理 的由 可以 虑考首 先 除 第废 三 类 自 以诉 其 他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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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法律 却 偷换了 法 的院 查审 对象 人 法 不 院审 公 查安关 机察机检关 不予 追被 究人告 刑 事 责 的任 民定决是 否 合 法 却直 审查 被接告 人刑的事任责 之 有无 公 安 机关 检 机察 违 反法 定程关 序违法做 出不 追究 被人告 事 责任 刑的决定 不却 人 受民法 的 司 法院 审查 需不要 担 任承 何责任 违法 的事 实 反而 成了 被害人 状告 的门径 这种 基 于 国 家 机 关 。 不 先违 解决 法行 为而 获得 的 自 诉 的合权理 性 必 然要 受 到 疑 公 怀机 关安 检 机 察关的 行 为 是 违否 法 是 需否 要 承 担 任责 问 题的 简 地单赋 被予人 自害 权 往诉往 由于该 自诉 件 案来本是 典 型公的诉案 件被 害 人 无承担力繁 重的追诉 举 证 论辩 证质的 任务 往往是 功 亏 被篑害人 的 保护根 本 无 从谈起 实 不可。
理且 效 较 高 的方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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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之: (1 如)
果公 机安关 检察 机 关拒 追绝究 被告人刑 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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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 是 告 诉件 才 理处的 件案或 害 被人 证 据 证有明 轻 的 的 刑微事 案 件 的 害被人 可 行提 径 自起诉 不 设必置 诉 公转 诉自 序 ( 2 程 ) 公安机 关 或者 人 检察院 不民 予 追 被究 告刑人 责事 任的 件 案不 于属 上述 形情 应的 司法由审 查解 决 被 即 害 人人向 民 法院提 出申请 由 人民法院 审 公 安机 关查 检察 机关不 予 追 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 的 定决是 否 合法 如 果 人民 院法认 为 该 决定 不合 法 应该 追 被究告 人刑 事 责 任 则 作的出起 诉 裁定由 人民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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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院起 提 诉公以追 究 被告 人 的刑 事 责 任 口 作(者: 湖南理 工学 院 政 治 与法学学 院 讲 师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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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 次 第三类 诉自案 对件公 安机关 察检 机 关 定决的稳 定 性和 权 威 是性 个 大极的威 胁 致导 了公 机 安关 察机检 不 关 究追犯 罪 嫌 疑人 刑 事责任的 决定 事 实 上 没 有 了 定确 力检 以察 机关 酌 的 定不起 诉 例为: 检 察机 在 关 认 有确犯 罪 事 实 之后依 据《事 诉讼 法》规的 定对符 合事刑诉法讼第 1 4 条2 第 二 刑款情 形的可 以决 定 起不 诉这 是 完全 法合 是的起 诉便 宜 主义 下 检 。 官察起 诉 裁量权 的具 体 体现 依 据 《 法 诉》1 7 0 条规的刑 第 定对 察机 关检的 定 不酌起 诉 定决 服不的 害被 很人容 易 人向 民法 提院起 自诉因 为 检察 院 已 经确 认 有 罪 犯事实存在 民人法院 依 据 检察 院移 交 案的 件 材料 很容 作 出有易罪 判 决这 就 事在实 上 否定 了 检 院察的 正 确 不起 诉 决 定 反 之 如果 检察 院 定 不 酌起 诉的 定决 依所据的 实 不事 充 分 者或根 就是 错 误本的 被害人 提起 自诉 之后事 实 上 很 难集收到 力有的 据证人 民法院依 检 据察 移院送 的有关 件案 材料 定肯作 出无 罪会判决 或 驳 者回 自诉人 的起诉 实这际上 就 维 持检 了院 的察 错 误 不起 决定 诉多么 荒 谬! 法 律程 序 仅不应 该 有纠 正 错 的误功 能更应 该有 维 正护 确的 功 能 国 我《 诉事 讼法 》 刑 计设的 第 三 类诉 程自序 正则 。 相 好反 外 另我国 《事 诉讼 》法 被 害人 可 提 以起 第 类三刑 对 诉自的 期 间 有 作 没限出制 并且 依照 法刑 第 88 条的 规 定被 害。人 提 起第 三 类 诉 自 几乎不 受 追 诉 效时的 限制 这 直接
导致 了公 机安关 检 机察 关不 究 犯追罪 疑 人嫌刑 事任 的 决责 定 长期 无 时确定 无 力论 家国追 诉 机 关的决定是否 正确都 要 限期 地 无受害被人 个人 意 志 的 质 疑 不这 使 仅 得察机 检关的不 起诉 定 失决 去应 了有 稳 定的 性和 威 权 性也 使 得 民众 我 对 的 司国 法失 去 必 了要的 尊重 最 后第三 类 自诉 案 没件有 注 平意 犯 罪衡疑人 嫌害 被人权 利 社会与公 共 利益 设 此 程 序立的 原 意 为是了 保 障 被害 立人法 者 根 本 没 考有 到虑 设 此立程 序 犯对 罪 嫌 疑的 诉 讼权利 权 人 与利 社 公会 共利 益 的影 响 对于犯 罪 嫌 疑 而人 言理应 对 诉 讼 序有 程确定性 的预测 在 国机家关 出不作 追其 究刑事 任 责决定的 以后 不就应该 再 受 追 诉之 累 现实 是却 无论国家 诉 机 追 的决关定是否 正 犯 罪确嫌疑 人 都要 因害被人 个人 意 志 再而遭 追诉 被人 追害 失败诉不 必 对 被 告 人 担承 赔偿 责任 使 犯 罪嫌疑人 陷 了入 时长 的期等待 忧和担 恐惧之 是中 对犯 嫌 罪疑人权 利的极 大 犯侵 于对社 而会言 害被人人个可 以 随便否 定 国家 关 的 决定 (机如 所前述 被害人 人个 甚至可 否以定 国 机家关 某的 些合法 决定 ) 实 上 质 使个 是人 益 利优先 社 会 于公共利 益这 。从 本根上 坏破 了 公诉制度 以社会 公共 利 益 先 的基 优 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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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注: ① 家国诉原 追强则的调 是国家 专门机关 代 表 国 家主动 依 职 权对 犯罪 进 侦行追查 诉国 拥有家 质的实刑 司 法事权 国家机有 权利及关义务 展开 罪犯侦查 与追诉 是 在不顾 受害人 德 的意 志的情 下形实现 其 刑 事法 司权国家对 所 犯 罪有行为 的追 诉 均 属 主动追诉 见参 【l 克思 罗劳科信 吴丽 琪译刑 事 诉讼 法 律法 出 社 版2 00 3版年9 ;卞 4林建 刑:起诉事制 度 的J 理 与论 实践中 国 检察 出 版社 9 193 2 5 有3观 点 误认为 国追家 诉 主义 国家追 诉( 01=原 ) 等 于公 诉同垄 断主 义参 见杨诚单 民主 编 中: 外刑 事公 制诉度 法 出版社 律 2 00 0 26 2 现 代世界 各 国对 犯罪的 追诉 般 均实 行 国 追家诉 原 即 以则国家 追 诉为 主 或者由 国 家 垄断追 诉 权 参见 宋英 辉 吴 耀宏 刑事审 判 前程序研 究 中国 政大学法 出版 社 020 2 4 3 实 行 实国诉原追则 的国完家全 可 能存 有在 自 诉度 制如德 国刑 事 诉 讼法 1第 1 15 5 条2 立 了 确国家追诉 原
则 但是德 国 刑诉 事 讼第 法3 74条 明 确规 定 了 自诉 案 的 范件围 我国实 行的 也 是以 诉 为 主公的 国家 追 诉 原 则 :刑事 诉讼 法 第 1 3 6条规定 凡 是 需 要提起 诉公 的案 律 件由 民人检 察院 审 查 决 定 (即 实 国家行 追诉 原 则 :)另 刑事外诉讼 法 1第 07 条 予赋 刑 事 害被人 广 泛 的自诉 则权 于 属家国 追诉 则 的例原 外 ②张穹 主编 公 诉 问题 研 究 国人 民中 公 大安学 出版 2社 00 年0版 13第 91 4 0 页③ 顾 昂 关然 于( 中 人华 民 和 共国刑 诉 讼事法 ( 草 案 ) ) 说的 明④宋 荛辉 宏耀吴刑 事判审前 序研究 中国政程大学 出版法 3社3 2 年版0 第3 4 页 ⑤古 代的法律 中没并 有家国诉 原则 此追 则是原 近代 来以逐 形渐 成参 见(德 ) 克 劳 0思 罗信 科丽 吴译琪 事刑诉 法 讼法律 版社 2 出~t3 年 版 第 939 4 ⑥页【 】 卡 利 亚黄 风 译 论犯 罪 与罚 中刑 国 百 大全 科 书版出 社19 9 3 年版 第 2 l页意 贝 ⑦[ 克劳思期罗科 信丽琪吴译刑 诉事讼法 律法出版 社 21 3 30年 第版 9 4 ⑧页 】德 斯 约 希姆 施阿 奈主 编德 许章 译 润国际范 围 的内害被 人中 国 民人 公 安大汉学出版社 1 9 92年版 第41 9 ⑨ 页【 】斯约 阿希 施姆德 主奈 许编章译润 国 范 际围内的 被害 人中 国 民公 人 德 安汉学大 出 版杜 1 9 9 2年 版中 译序 本 第 2 ⑩页f 德 ] 汉斯 约阿 希 姆 施奈 德 著 鑫吴涛 马君 玉译 犯 罪学中 国 人民 公安 大 学国际 文 出 化版公 司 2 00 0 版年第 815 页 ⑩所 谓 的社 会 起 是诉指有关 社 团 会体 机构 织 组 非或 接直 受 到 罪犯侵 害 的 个 人为了 保护 被 害 人利 益与社 利 益 而 直会 接法向 院 提 刑 起诉 讼 事 刑 事的 起诉 度 制 卞林建刑 事 起诉制 度 理 的论与实 践 中 国 检察出 社版1 99 年 版 3第 5 2 页 ⑩卞 建林 刑起事 诉制 度的理论 与 践实中国 检 察 版社 19 出93 年版 第 67 页⑥ 美正[A 霍 尔 贝初 的法民 中律社国 会 科学版 出 19社93 年版 第 36 9 页⑩[德 J 克思 罗劳 科 信 丽 吴琪译 刑 事诉讼 法 法律 出 版 社20 0 3年 版 第9 4页 ; 映 ]麦 高伟 杰弗 里 威 尔 逊主 编 立刘 等霞 译 国英 刑事 司法 序 程法律 出 版 社20 0 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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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版0 页⑥【 琼1雅各 比 叶周谦等译 国检 美官研察究 中国 察检 出社版 9 1 1 9年版 第9 页 美 迪刘等译 事诉 刑 讼 法律 法版 出 2 社 0 0 0 年版第 0 1 2 ⑩页旧佃 口 守 郑⑥ 颖 孝刑事 讼诉法 要义 第 13 页5 转 引 自卞 林建 主 编 刑事诉 讼 学 法律 法 出社版 919 7 年 第版2 4 6页 如⑩后 所 述 由 于 违 背了事 诉刑讼 的 发展 规律 加上 制度 殳| 上计 的 不 合理 诉转公自 诉制 度被的 害人 保 护的目的 事实 上 是不可 能达 的 到⑩ 奥地 利 刑事 诉 讼 第 法4 8 条 规之 定 张④穹 主 编公 诉问题 研 中究国人民 公 安大 学出 版 社 200 年版0第 3 9114 页0 ⑤ 参 见【】 口 守 日田 刘迪 等 译事诉刑 讼法 法律 出 版 社 2 00 0 年版 第1 1 1 1 21页 ◎当 然检 机关察 机关安 绝 追 究被 告 拒人 事刑责 任 的 决 大 定 分部是 合 法 的 这 时 就 应更该 维 护 该 决 的 权 定威性 后 如所述现 行刑事 诉 讼 序 程不 能 到做这 点⑤ 察检 机关之 以对所 某犯 些 嫌罪疑人 作酌出 定不起 诉 的 定 决是基于 以下 几 点 的 考虑: 第避 免 般 诉起带 给犯 罪嫌疑 人 的诉讼 负担 促 使 罪犯嫌 疑 人 改过 自新 ;第二 免 短避 自期 刑 的 由弊 端同时减 轻监 狱 看管改 和造 犯人 的压 力:第 三 避 起 免诉 后在 审 判 过 中给检程察 官和 官法带 来 费 使 耗检 察 和法官官 复归 其案 他 件的追诉 使 得法 能 院 中集重大 案件 审 的理从 而 省节司 法 本成提 高诉讼 效 率参 见 陈岚 论 察检官 的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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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量权中 国学 法2 000 年第 1 期 @ 参 见吴 宏耀 刑 自事诉 度制研 究 政 法论坛 2 0 0 0 年第 3 期⑤ 法刑 8 第8条 规 定:在人 民 察检 院公 安机 国关家 全安 关 立机 案侦查 或 在者 人 法 民 受院理 件案 后 逃以 侦查避或 审者 的 不 受判追 诉 期限 的限 制 害被 在追 人 诉 期 内限提 控出 告人 法民院 人民检 察院 安 公关机 当应立 案 而不予 立 案的 不受 追期 诉限限制的 龙宗 智④左 卫 民 法理 操 与 刑作事诉起制 评 述度现 代 法 学1 9 99 年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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