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煤矿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小型电器管理工作是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机电科负责。机电下设小型电器管理组,具体实施对小型电器的管理。
2、小型电器应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统一领取发放,统一建帐、编号,统一回收、修配。其它单位不得私自从供应部门领取存放,一经查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每件50元罚款,并没收小型电器。
3、使用单位领取小型电器,必须由该单位兼职网员填写小型电器领取申请单,经电气管理组审批后,方可领取,领取申请单应填明所领小型电器的规格型号、用途、使用地点、数量等。
4、检修出库的小型电器质量应符合检修标准,由防检组检验合格后签发防检合格证。无编号、无防检证的小型电器严禁入井使用。
5、凡井下停用、撤除的小型电器,必须限期由原使用单位回收上井,交小型电器组,并撤卡、去牌;凡改变使用地点或管理单位的小型电器必须到小型电器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
6、因工作环境恶劣或意外事故损坏的小型电器,一律经机电办鉴定批准后方可以旧换新,无故丢失和损坏者,予以按价赔偿的处罚。
7、新安装的小型电器必须办理验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接收后须填写验收清单交小型电器组,小型电器组负责填卡、挂牌或输入计算机,做到帐、卡、物、牌一致。
8、系统安装一次超过20件以上者,必须提前三天将审批单送交机电办小型电器组备料,否则,影响生产由申请单位负责。
9、小型电器管理组应根据使用、库存情况和生产需要,编制小型电器购置计划和报废申请,经机电矿长批准后,由供应部门负责购置和报废处理。
10、小型电器必须在指定的地点使用,并随用随领,严禁随意倒装,杜绝乱领乱用。
11、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库存小电,一经查出没收小电,并视情节罚款。